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514417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12.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docx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精选资料

略论古代东方刑法的三个问题

刑法是古代东方部门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可是,当今对古代东方刑法的关注和研究都十分不够,鲜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面世。

这是一个缺憾。

不了解和研究古代东方刑法就无法全面、正确理解古代东方法,甚至还会对现代东方法缺乏足够、深刻的认识。

笔者以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等古代刑法为中心,针对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三个问题作些论述。

、古代东方刑法所打击的犯罪问题

犯罪的规定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打击犯罪是古代东方刑法的首要任务,其中,有以下一些方面特别值得关注。

一)打击犯罪的面比较宽

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犯罪的面比较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其中,包括了危害国家政权、侵害宗教、触犯伦理规范、侵犯人身和财产、渎职、损害公共安全、军事方面等犯罪。

〔1〕特别是从现今的角度来审视,除了时代发展而出现新的犯罪因素之外,不该纳入的犯罪,也在当时刑罚的打击之列,泛刑主义倾向比较明显。

比如,一些轻微侵犯财产、民事违约和一般违反道德等行为,都在当时古代东方刑法规定的犯罪之内并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些轻微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楔形文字刑法中就是如此。

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的第10条规定,如果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了任何东西,但又无证人

能证明或没有契约的,就要被认为是“窃贼”,即被认为是侵犯

了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其用刑是“应处死”。

〔2〕有些民事违

样。

唐律打击的这一行为被称为“负债违契不偿”。

犯有这一行为者要根据其违约的时间和标的数量被用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即

备偿”。

《唐律疏议?

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

“诸

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各令备偿。

”有些如咒骂自己的父母等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也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中,而且用刑很重。

希伯来刑法的规定就是如此。

它规定: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

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

唐律疏议?

斗讼》“欧詈祖父母父母”条规定: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可见,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的面比当今刑法打击的面要宽得多,有些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那时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列入打击之列。

二)重点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古代东方刑法把斗争矛头直接指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把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国家安全是国家根本利益所在,危害了国家安全便从根基上动摇了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古代东方刑法无不严厉惩治这种犯罪。

由于古代东方实行专制统治,国君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君主即是国家的象征、代名词,因此有损国君的行

为便被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受到严厉打击,只是在表述上各有自己的特色,不完全相同而已。

楔形文字刑法把不敬国

汉穆

君的规定和判决的行为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来打击。

拉比法典》在其结语中告诫大众,凡不敬汉穆拉比规定、判决等

的人,都要“终趋灭亡”,“死不旋踵”。

〔4〕印度刑法不允

域记?

印度总述》记载:

“凶悖群小时高国宪,谋危君上,事迹

彰明,则常幽囹圄,无所刑戮,任其坐死,不齿人伦。

”安全行为分为“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

其中,反”是一种图谋直接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即“谋危社稷”;“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象征国家尊严设施的犯罪行为,即“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是一种投敌的犯罪行为,即“谋背国从伪”。

〔6〕对于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国家用重刑惩治,特别是对“谋反”者。

根据《唐律疏议?

贼盗》“谋大逆”条的规定,不仅犯罪者本人要被处以最高刑即斩刑,其家庭成员还要被广泛株连,甚至连家中的“部曲”、财产也都在“没官”之列。

伊斯兰法是宗教法,“真主”的使者掌握着国家政权,敌对这一使者并扰乱地方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被严厉制裁。

《古兰经》规定:

“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

”〔7〕事实也是如此。

穆罕

一些侵害了“真主”使者穆罕默德的犯罪者被处以死刑。

默德传》记载:

他在一次“返回麦地那的路上,亲手杀死了在麦加时曾多次讽刺和欺凌他的乌格拜?

本?

艾卜?

木艾依提和奈孜尔?

本?

哈里斯”,之后又命令宰德杀死了曾欺骗他的艾卜?

奥孜泽。

这些事告诉人们的是,“要巩固政权,不果断是不行的”。

〔8〕可见,古代东方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不惜使用重刑,不遗余力。

三)打击一些特殊的犯罪

在古代东方刑法打击的犯罪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打击一些特殊的犯罪。

由于古代东方的国家、地区不同,其国情、社情、民情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出现的犯罪也不会完全相同,以致古代东方刑法中出现了一些打击特殊犯罪的规定。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动作、时间、食物、思想等方面。

关于动作方面的特殊犯罪。

楔形文字刑法把向别人的妻子做手势并像小孩一样对待她、接吻别人的妻子、女人向别人做某种手势等动作都规定

为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中亚述法典》第三表(A)

的第9条规定:

“(如果)某人向别人的妻子做手势,并且像对

小孩子一样对她,有人以誓言揭发他并证明他有罪,那么应该割

只有在

罪。

希伯来刑法把一些特殊的时间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这种特殊时间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构成犯罪。

比如,太阳出来前后,打死了挖窟窿的贼所构成的犯罪就不同了。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

”〔10〕关于食物方面的特殊犯罪。

伊斯兰刑法禁止吃自死物、血液和猪肉等食物,在一定条件下,吃这些食物者会构成犯罪。

《古兰经》规定:

真主“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

11〕言下之意,在自愿、过分的条件下,吃了这些食物者就要构成犯罪了。

关于思想方面的特殊犯罪。

中国古代刑法把思想也作为犯罪来打击,即有某些想法的人可以构成犯罪,要被用刑

处罚。

汉代的“腹诽”罪就是如此。

《汉书?

食货志》记载,汉

武帝时曾规定犯有盗铸金钱罪者皆处死,朝臣有议论,大司农颜异“不应,微反唇”,他为此“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自是后有腹诽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

这些构成的犯罪都十分

特殊,为其他古代东方刑法所不见或少见。

它们从一个侧面反映

刑法中的刑罚问题

刑罚,也没有不用刑罚的刑法。

从总体上来看,古代东方刑法中规定的用刑都比较严厉,重刑主义倾向比较明显。

用今天的视角

来审视,尤其如此。

这又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有些不该用刑的违法者被用了刑

这是说,用今天的法理来分析,古代东方刑法把有些一般违法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也规定要用刑制裁。

楔形文字刑法规定对有夫之妇投入他人怀抱的行为适用刑罚,而且是死刑。

《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的第28条规定:

自由民已与自由

民之父母“订立协议及契约,而后取女为妻,则她已为有夫之妇,法对一般违法盗窃行为使用肉刑,要砍去违法人的手。

“阿依莎传,圣人说:

‘偷窃价值四分之一第纳尔之物的窃贼,其手当被砍断。

'”〔13〕中国古代刑法把一般的民事违法继承、行政

违法安置人员的行为都用刑罚来处断。

《唐律疏议?

户婚》“立

嫡违法”条规定:

“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立嫡违法即违法继承,应属民事违法行为,只能用民事制裁方式来处罚,不应用刑罚。

唐律疏议?

职制》“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条规定:

“诸官

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这是一种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且并不严重,也不该用刑罚来制裁。

总之,古代东方刑法对不该用刑的违法者也用了刑,不能不说是一种用刑严厉的表现。

二)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用了重刑

这是一种罪刑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是偏向轻罪重罚,使一些

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使用了重刑。

这种情况在古代东方刑法中同样存在。

楔形文字刑法中有此种情况的规定。

《汉穆拉比法典》的第14条规定: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14〕盗窃儿童用死刑来惩罚,用刑明显重了;因为,杀死了儿童也无非是死刑,死刑是最高刑了。

印度刑法也有一些轻罪重罚的规定。

根据《摩奴法论》的规定,要把破坏公共池塘的人处死,而不论是否有后果。

国王“应该把破坏公共池塘的人淹死在水中或者处以简单的死刑(即杀头)”。

〔15〕也就是说,有无犯罪后果并不重要,只要实施了这一破坏行为就会被处死,这对那些只实施这种行为而无犯罪后果的犯罪者用刑重了。

中国古代刑法中同样存在轻罪重罚的情况。

中国的法家竭力主张轻罪重罚,把重罚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即通过增加威慑力的方法来减少、避免犯罪。

商鞅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他极力反对罪刑一致的原则,认为这无助于控制犯罪。

《商君书?

说民》说:

“行

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

”因此,他认为轻罪重罚是一个预防犯罪的好办法。

《商鞅书?

靳令》说: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在法家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古代刑法中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行为也被用了重刑。

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已有这样的规

定。

比如,弃灰于道者的轻罪就要受到重刑的处罚。

“商君之法,

到了秦朝,有过之而无不及,竟然把那些“偶语”儒家著作的人

”〔17〕

也用上了死刑。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后,有些朝代也作出了轻罪重罚的规定,隋朝是其中之一。

隋炀帝时曾规定:

“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18〕可见,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用重刑的情况在古代东方的用刑中,不为鲜见。

三)有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要被用刑

古代东方刑法用刑严厉的另一个表现是,有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被用刑。

其中,十分典型的是连坐刑。

连坐刑是一种对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只是与犯罪者有某种联系的人施加的刑罚制裁。

刑罚只能对犯罪者使用,对没有犯罪的人也使用刑罚,不能不说是用刑严厉的一种表现了。

古代东方刑法中出现过这样的表达、规定。

楔形文字法对使用连坐刑有过表达。

《汉穆拉比法典》在其结语中,表示要严厉惩罚那些对汉穆拉比国王及其统治有危害的行为和人,包括蔑视他的诅咒,废除他的司法判决,变更他的创制等。

对那些人,要借助“万方崇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去“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子灭孙”。

〔19〕这就有一个连坐犯罪者以外的人的含义在其中了。

希伯来刑法中也有连坐刑的明文规定。

摩西在“十诫”中强调对上帝和自己的崇拜,如果有人要恨自己,就要受到连坐的严厉惩处。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0〕伊斯兰刑法中也有关于连坐刑的规定,通过它来打击那些“不信道的人”。

《古兰经》规

21〕

定:

“不信道的人,他们的财产和子嗣,对真主的刑罚,绝不能裨益他们一丝毫;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

”中国古代长期适用连坐刑并在刑法中有规定。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使用连坐刑的记载。

《尚书?

盘庚中》记载:

“乃有不吉不迪,

颠越不恭,暂遇奸究,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足。

”到了商鞅变法时,连坐刑被广泛使用。

“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

”〔22〕其中,还有家庭、邻居、职务、军事等连坐方式之分。

到了唐朝,这些连坐方式仍得到保留与使用,唐律中

就有相关规定,而且比较规范。

〔23〕唐律的这一规定还影响导致无辜者也受到刑罚的制裁,致使用刑严厉达到了白炽化的程度。

三、古代东方刑法中的一些特色问题

古代东方刑法由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等古代刑法构成。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这些刑法会各有特色,不完全相同。

本文仅撷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个展示。

一)楔形文字刑法中大量使用同态复仇

楔形文字刑法是古代东方早期的刑法,其中的同态复仇的规定比较突出,被广泛运用于杀人、伤害和责任事故的犯罪中。

汉穆拉比法典》为例。

此法典中的刑法条文共有52条,而其

中使用同态复仇的条文就有7条。

归纳起来,它们主要适用于伤害、杀人和责任事故三大类犯罪中。

关于伤害犯罪的同态复仇。

汉穆拉比法典》的第196、197和200条都对伤害犯罪的用刑,

作了同态复仇的规定,其所涉及的均是人体的XX部分。

此法典

的第196条规定: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197条规定: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200条规定: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25〕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同态复仇。

汉穆拉比法典》的第229和230条对建筑师所造成自由民房主

及其子死亡的,要适用同态复仇,刑罚是生命刑,即用死刑来处置。

此法典的第229条规定: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

这是建筑师为自由民之死而被处死,第230条则是建筑师之子为

 

自由民杀死自己丈夫杀人犯罪的同态复仇,第210条则是打死了

自由民之女杀人犯罪的同态复仇。

它规定:

倘自由民打了自由之

基本

形文字刑法中的同态复仇仅适用于同等身份者之间的侵害,

上都是适用于自由民与自由民之间。

不同身份者之间的侵害,特别是高身份的人侵害了低身份的人,就不适用同态复仇。

比如,自由民伤害了穆什钦努就无需同态复仇,只要用经济赔偿就行。

汉穆拉比法典》的第201条规定: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

”〔29〕从用刑中也能体现出那时人们身份间的差别。

另外,楔形文字法中有关同态复仇的规定还对希伯来、伊斯兰刑法的用刑产生过影响,它们也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希伯来刑法规定,在争斗中发生伤害的,“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30〕伊斯兰刑法也有类似规定,而且适用的也是伤害犯罪。

“我(指穆罕默德)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的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

”〔31〕希伯来刑法和伊斯兰刑法也都存在于西亚地区,这个地区以前的刑法曾是楔形文字刑法。

楔形文字刑法中的有些内容影响了它们,包括同态复仇的规定。

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摩西法律之所以优胜,前者(指楔形文字法)对于他不无影响,摩西律法有若干点正系抄照那法典(指

汉穆拉比法典》)而来,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见于罕母拉比法典的条文。

”〔32〕其实,伊斯兰刑法中同态复仇的规定也是如此。

二)印度刑法与种姓制度密切相关

古代印度存在种姓制度,它把人分为4个种姓,而且有地位

差异,其地位的高低排列分别是: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这种排列与他们的职业相关联。

婆罗门掌握着国家的神权,要“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刹帝利掌握国家的军政事务,要“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于欲境”;吠舍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工作,要“畜牧、布施、祭祀、学习吠陀、经商、放债和务农”;首陀罗则是要服侍以上3个种姓,他们只有“一种业:

心甘情愿地侍候上述诸种

姓”。

〔33〕这一种姓差异很难改变,因为其条件十分苛刻。

首陀罗女子与婆罗门生的后代如果继续与那较高种姓生后代,

一种姓制度决定了4个种姓在身份上的差异并在刑法中有明显

的反映。

第一,婆罗门受到印度刑法的特殊保护。

那时的婆罗门

之尊”,“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

〔35〕因此,他们受到印度刑法的特殊保护。

如果4个种姓的人犯同样的罪,那么仅有婆罗门可以不受刑罚的处罚,其他3个种姓的人

则不可以。

以犯伪证罪为例。

其他3个种姓的人犯了伪证罪要受

该对作伪证的三个种姓处以刑罚和驱逐出境,而对婆罗门则应没收其衣服和住房。

”〔36〕另外,婆罗门即使犯了再大的罪,也不会适用死刑。

“国王绝不应该杀婆罗门,即使他犯下所有的罪;而应该让他带着全部财产,不受伤害地离开本国。

”〔37〕

其他种姓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待了。

第二,不同种姓的人侵犯了高种姓的人用刑有所不同。

这是说不同种姓的人同样侵犯了高种姓的人,用刑会有所区别。

其中,高种姓的犯罪人用刑轻,低种姓的犯罪人则用刑重。

这从用刑的角度反映出了印度种姓之间的身

份差别。

“辱骂婆罗门以后,刹帝利应该罚一百,吠舍应该罚一婆罗门以外,刹帝利的身份最高,用的是罚金;首陀罗的身份最低,用了肉刑;吠舍居中,所付罚金要多于刹帝利。

第三,高种姓的人侵害了低种姓的人用刑也有所不同。

其中,被侵害人种姓高的,犯罪人被用刑重;被侵害人种姓低的,犯罪人则被用刑轻。

这从被害人的角度反映出了印度种姓之间的差别。

“婆罗门辱骂刹帝利,应该罚五十;辱骂吠舍,应该罚二十五;辱骂首陀罗,罚款为十二。

”〔39〕从中可见,除了婆罗门之外,刹帝利的身份最高,首陀罗的身份最低,吠舍居中。

综合这些规定可知,印度的种姓制度对印度刑法影响很大,是这一刑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希伯来刑法、伊斯兰刑法分别重视对希伯来教、伊斯

兰教的保护

希伯来、伊斯兰刑法都是宗教法的组成部分,与宗教关系密切。

希伯来教是希伯来国家的国教,伊斯兰教是伊斯兰国家的国教。

它们的宗教经典里有大量的刑法原则、制度、内容;宗教主控制着刑事立法权;宗教机构有刑事司法职能,等等。

为了保持

宗教的存在、发展和运作,它们还竭力保护本宗教,即希伯来刑法重视保护希伯来教,伊斯兰刑法重视保护伊斯兰教。

在保护本国宗教方面,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惩治有损于宗教朝觐场所秩序的犯罪行为。

宗教朝觐场所也是希伯来、伊斯兰教的圣地,其秩序不能有丝毫损害,否则就会危害到这两个宗教的尊严和权威性。

希伯来、伊斯兰刑法通过惩治有损于希伯来教、伊斯兰教宗教朝觐场所秩序的犯罪行为,来维护其正常的秩序。

希伯来刑法把朝觐场所称为“圣所”,把损害其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玷污”行为。

这一行为是希伯来刑法打击的对象。

它规定,凡是“玷污我的圣所”者,“都要从民中剪除”。

〔40〕伊斯兰刑法同样通过打击这类犯罪来维护朝

觐场所的秩序。

它把这一犯罪视作与妨碍主道、不信真主同样严

驱逐禁寺区的居民出境,这些行为,在真主看来,其罪更大。

41〕其次,惩治亵渎神灵的犯罪行为。

上帝是希伯来教的神灵,真主是伊斯兰教的神灵。

它们被认为是希伯来教和伊斯兰教的主宰者,也是教徒所崇拜的对象。

亵渎了神灵就是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两个宗教。

希伯来、伊斯兰刑法从保护希伯来、伊斯兰教出发,惩治这一犯罪行为。

希伯来刑法把咒诅上帝作为亵渎神灵的犯罪行为来打击。

“凡咒诅上帝的,必担当他的罪。

那亵渎耶

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

兰刑法不能容忍信奉多神教的行为,并把其作为亵渎真主的行为加以严惩。

它规定:

“谁杀死一个多神教徒,那个人的衣服和武器就归谁。

”于是,便有了“杀死了多神教徒七十人”的记载。

43〕最后,惩治叛教的犯罪行为。

背叛希伯来教和伊斯兰教的犯罪行为会销蚀这两个宗教的根基,大量的叛教行为甚至会给

44〕

它们带来不测。

因此,希伯来、伊斯兰刑法都严厉打击叛教的犯罪行为。

希伯来刑法规定,希伯来人“不可有别的神”,

否则就要被认定为叛教而施以死刑。

“敬奉他神者,应处叛逆之

斯兰刑法也是如此,决不宽贷叛教的犯罪行为。

《古兰经》说:

否认真主的迹象,而加以背弃的人,有谁比他还不义呢?

背弃我的迹象的人,我将因他们的背弃而以最严厉的刑罚报酬他

们。

”〔46〕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到,希伯来、伊斯

代刑法是礼法结合的刑法

结合的刑法才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礼法结合的刑法突出表现在其竭力维护等级特权,主要是维护“三权”即君权、父权和夫

权。

凡是触犯了这“三权”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打击,用刑重于

同类犯罪行为。

这里以唐律的规定为例。

关于维护君权。

这是一

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不容丝毫侵害,否则用刑重于同类犯罪行为,以凸显君主的等级以及对其的保护。

唐律规定,凡调制君主服用的药物而因过失与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即要被处以绞刑,即“医绞”;〔47〕但是,如果医生为其他人配药及写封皮说明,有错不符本方,致人死亡的,才判“徒二年半”。

〔48〕其中的用刑差别很大,说明君主等级高,其他人地位低。

关于维护父权。

这是一种亲子关系。

唐律极力维护

父权,子犯父用刑很重,父犯子用刑则很轻。

唐律规定,只要谋

49〕但是,父亲如果过失打死了违犯教令的孩子,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过失杀者,各勿论”。

〔50〕这种用刑的差异正是其等级差别的反映。

关于维护夫权。

这是一种夫妻关系。

唐律全力维护夫权,妻犯夫用刑重,夫犯妻则用刑轻。

唐律规定,丈夫殴伤了自己的妻子,用刑要比殴伤其他人用刑轻二等,即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51〕可是,妻殴了夫则用刑

52〕

要比殴伤其他人用刑重6等,因为“妻殴夫,徒一年”,而“斗殴人者,笞四十”;“徒一年”比“笞四十”要重六等。

这一用刑上的悬殊,也是夫妻等级上高低的折射。

这种礼法结合的刑法由中国古代刑法首创,以后被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所

移植,形成了中华法系中刑法的特色,与其他古代东方刑法均不相同。

从中也可见,在古代东方刑法中,它们各具特色,五彩缤纷,因而不可一概而论。

结语

古代东方刑法由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古代刑法等构成。

从总体上来看,在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方面,有些相似之处。

在规定的犯罪方面,古代东方刑法所打击的犯罪的面都比较宽泛,其中又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

在规定的刑罚方面,古代东方刑法对有些不该用刑的违法者

适用了刑罚,有些该用轻刑的犯罪者被适用了重刑,甚至有些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被适用连坐刑等。

这说明古代东方刑法的重刑主义、泛刑主义倾向都比较明显。

由于古代东方各国、各地的国情、社情、民情有所不同,所以古代东方的楔形文字、印度、希伯来、伊斯兰和中国古代刑法中又有一些各自的特色。

其中,

比较突出的是,楔形文字刑法中有大量使用同态复仇的规定,印度刑法与种姓制度密切关联,希伯来、伊斯兰刑法竭力维护希伯来教、伊斯兰教,中国古代刑法则注重礼法结合等。

这些都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重要侧面,也是古代东方刑法中的关键性内容,应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