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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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首先感谢大家在这个风雪交加的晚上赶来就破产法的问题跟我交流。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破产法的重要性与新破产法的起草》。
我想分三个问题来讲:
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的重要性与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因为现在大家关于破产法的概念可能还有一些错误理解,所以有必要先讲一下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个问题呢,我想讲一下中国破产法实施十五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第三个问题呢,介绍一下新破产法的起草情况。
首先我要讲一下破产法的重要性及其制度框架。
我想讲两点,第一点呢,破产法是我们市场经济改革的宪法和基本法。
那么我为什么把破产法提到宪法、基本法这一高度呢?
我想首先世界上有两股浪潮需要我们关注。
第一股浪潮是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由于资本流动性的加强,国际资本流动速度越来越快。
资本流动性增强了,它的风险性就增高,整个世界的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世界经济也越来越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扮演着一个十分独特的角色。
第二呢,在全球一体化的情况下,地球越来越小,我个人认为,破产法有可能成为经济一体化前提下最先被统一的一部法律。
由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我们二战以来形成的一些传统观念逐渐变化了,包括我们原来使用的边界概念、主权概念。
经济主权的概念也在变化,现在很多跨国公司、世界五百强都在中国有分支机构。
这样一个观念的变化就会带来法律的变化。
经济全球化,资本在各国互相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都有投资,这就要求我们各国的法律要有统一性,这也是WTO这一国际贸易准则很容易被各国接受的原因。
在这种统一性的要求下,最有可能形成的各国认同的法律我认为就是破产法,因为全世界的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样的。
我们说破产法是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法,也是改革的宪法,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说:
第一,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转轨过程中,破产法占有着重要的角色。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制定破产法的过程。
我今年专门到俄罗斯去考察了这个问题,俄罗斯从九一年以来已经连续颁布了三部新的破产法。
在它的经济转轨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大量的金融风险问题,大量的不良资产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破产法加以解决。
像在波兰、捷克这样的东欧国家的转轨过程中,破产法也起了改革先锋的作用。
第二,在欧美发达国家,近几年从旧经济向新经济转轨,对破产法也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包括像美国这样破产法最成熟、最完备的国家,最近破产法也在进行修改。
有关个人债务豁免问题的议案在国会中争论得非常激烈,众议院刚刚通过,参议院还没通过。
另外,德国在1999年也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学习美国的破产法,特别是其中的第十一章;日本计划从1999年到2004年这五年中将它的倒产法做一次大的调整,目前这一调整已经基本结束,主要的动向也是学习美国的破产法。
一些后发国家,像阿根廷、巴西最近也在修改它们的破产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全球有两个热点:
一个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破产法起了改革基本法的作用;另一个是在发达国家,由旧经济向新经济转轨,对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前提下出现的破产问题,它们也在用破产法为其经济转型作开路先锋。
所以我们讲,破产法对一个经济转型的国家而言,它起到了基本法和宪法的作用。
破产法为什么会起这样的作用呢,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它有三大价值:
第一,破产法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所谓衡平原则是指它要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只有一种比较好的破产程序,一种比较好的在法律制度下的商业安排,才能够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以平衡,所以破产法具有衡平的价值。
由衡平价值又体现了效率的观念,所有的破产法从头到尾,从破产的申请、受理,破产财产的接管到破产财产的管理、经营、估价、变价、出售、分配,从破产程序的发动到它的管辖、终结都体现着如何节约交易费用,节约社会成本,体现着效率原则。
所以破产法的第一个价值就是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二个价值呢,是破产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法律是一种预期,给债权人、债务人本人的未来都提供一种预期。
这种预期是可以重复的,是可以预见的。
债权人知道款贷出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债务人知道他借的这笔款应该什么时候还,他对这笔贷款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所以法律是一种预期,破产法也恰好给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的利益者,包括雇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第三个价值呢,破产法还是一种游戏规则,就是说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
这种商业安排当然是由制度安排所保证的,所以它又是一种游戏规则,大家都在破产法的框架下来玩这个游戏。
在这种游戏规则下,市场主体可以知道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可以自治的,债权人自治的空间在什么地方,债务人自治的空间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意思自治的范围是哪些。
所以破产法给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划定了一个市场的边界,我想,这就是破产法的第三个价值。
接下来我讲一下破产法中五个重要的概念或者说五个制度。
现在一些人对破产法有很多不准确的认识,包括一些专家写的破产法书中也有一些错误的描述,我认为主要都是因为对破产法这五个概念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晰造成的。
破产法中第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无偿付能力。
什么叫无偿付能力呢?
无偿付能力是描述一个债务人――有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经济学角度讲,无偿付能力意味着不能还债。
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有两种测算标准和方法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构成无偿付能力。
第一种方法,我们把它叫做资产负债表测试法。
大多数人也都认为破产法是一部资不抵债法。
这种方法也就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
如果一个企业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那么他资产负债率是80%;如果它的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1200万,那么它的资产负债率是120%,负债超过了资产,我们就说它是无偿付能力,英文中叫Insolvency。
很多传统的观点都认为这种方法是测算无偿付能力的唯一方法,英国破产法中也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但如果纯粹用资不抵债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偿付能力或者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是非常危险甚至是错误的。
因为一个债务人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现在是资大于债的。
但是呢,它需要每年清偿给债权人100万的利息。
这样这个企业如果资产不变的话,三年后它的负债就达到了1100万,资产负债率就是110%,它就是资不抵债了。
第二种测试企业是否有偿付能力的方法叫做现金流测试法。
现金流测试法的一个最典型的表述就是:
一个企业有资产1000万,负债800万,现在是资大于债。
但它的负债是现金负债,资产呢,则包括厂房、设备、仓库存货,也确实达到了1000万,而现金呢,一分没有或只有500万,这时即使这个企业是资大于债,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无偿付能力的。
这种测算方法在破产法中就叫现金流测试法,它对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一个企业如果现金流出了问题,那它就有可能走向后面我们要讲的概念、制度上来。
这就是我们讲的第一个概念,叫无偿付能力。
学习破产法应该知道的第二个概念就是破产。
破产这个词本身,我们可能也有错误的认识。
今天我给新闻界的人说你们对破产的理解很多是错误的。
为什么是错误的呢?
因为很多人把破产理解为你不能还债了,把你的财产拿出去分给债权人。
那什么才是真正的破产呢?
破产简单说来就是一个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况。
有如下几方面含义:
第一,是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第二,这一债务是已经到期的;第三,债务人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是债务到期时的全部财产。
除此之外,不包含其他的含义。
很多教科书和案例报道中对破产的定位是很不准确的,原因就是他们对什么叫破产不是很清楚。
“破产”这个词早期起源于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现在美国破产法叫BankruptcyLaw,
bankrupt就是一个拉丁语。
它在当时指的是,一些票号借出钱时就在地上放一把椅子,债务人来借钱,信用比较好,就借给你;信用不很好,上次借的没还,就把椅子砸断,所以破产法又叫“板凳砸断法”。
在拉丁语中,“bank”是指“椅子”的意思,“rupt”是“断”的意思,这就是最早的起源。
如果你还不了钱的话,最早采用什么方法呢,就是用人身奴役来代替你的债务,当然还有一种带有血腥复仇味道的方法,就是砍你的胳臂,剁你的腿。
后来文明一点,就是你给我干活,给我打工。
接下来呢,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
最后把它扩展为一种程序,这种程序是什么呢?
就是说一个债务人可能有十个债权人,如果每个债权人都这样个人地、个别地执行债务人全部财产的话,那对其他债权人是一种伤害,所以,需要有一个对十个债权人都有利的平等的能够瓜分债务人财产的一个规则,这就是破产程序。
这是我们讲的第二个概念,第三个概念是清算的概念。
清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说是破产唯一的方法。
什么叫清算呢?
清算在破产法中是指基于债务人无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自愿申请或债权人强制申请,法院受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然后估价、变卖,然后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清算的意义在于高效地节约社会资源。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也是资源配置的经济,它要求迅速地让那些资源由无效的领域流向有效的领域,由低效的领域流向高效的领域。
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清算是一个十分有效率的制度,它能够使债务人迅速减轻负担,同时也能最大化地让债权人得到补偿。
一个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如果让它继续经营的话,对债权人的伤害就会越来越大,所以要让它迅速进行清算,让它把这些财产最多地最大化地清偿给债权人,所以说这是一种死亡机制,是一种优胜劣汰机制。
但从法学上讲,清算实际上是为公平地将债务人财产清偿给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文明的有秩序的制度安排,或者说它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带有商业意味的安排,而这种安排又是在司法程序下的文明的有秩序的安排。
第四个概念是重整的概念。
可以说重整概念的提出给破产法带来了一次革命,因为原来的破产主要是清算程序。
1978年美国在修改它的破产法时,第一次增加了一章,叫“Chapter
11”,就是第十一章,企业重整。
现在全世界都在谈“Chapter
11”。
我今年参加了很多国际会议,包括九月份去拉斯维加斯参加国际破产协会年会,会议参加的人很多,但他们谈的最多的就是“Chapter
11”。
这一章是美国人的一个贡献,也正是这一章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破产法最发达、最先进的国家。
重整概念十分体现美国人的哲学,也就是让你重新开始,是一种非常宽松的作法。
重整的含义是什么呢?
就是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所以现在破产法中最重要的不是一个程序,而是两个程序:
一个是清算程序,一个是重整程序。
清算程序是让它立即了结债务,重整程序是给它一个再生的机会。
当然在美国破产法中,不仅有“Chapter
11”,还有“Chapter
13”,是关于个人债务重整的。
不过大家把关注点更多放在了第十一章,因为现在世界上出现了很多大型公司的破产,适用的都是第十一章,像安然公司破产案、美国联航破产案。
但重整程序有一个前提,就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得到的比在清算程序中得到的更多。
也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才有可能走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是相对于清算程序的不完备而产生的,因为清算程序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务人从有偿付能力到无偿付能力之间是有一个过程的。
这个过程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而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个过程就给了债权人、债务人重整的机会。
第五个概念是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有一类人发挥作用最大,就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就是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这里的破产事务包括清算事务和重整事务。
这类专业人员往往是破产律师、会计师,在有的国家,如德国,大学教授也可以从事这个职业。
他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一个企业的破产过程中,最易受到伤害的是谁,就是债权人。
西方有一句谚语:
“无贷款,无商业。
”一旦债权人不愿借钱的话,资本的流动性没有了,钱生钱之道没有了,商业繁荣、经济发展也都没有了,所以债权人是最重要的。
只有债权人肯投资,肯借钱,经济才有活力,整个社会财富才会流动起来,整个经济才会繁荣起来。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说债权人是最重要的,所以破产法的早期发展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
到今天,破产法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出现了个人破产以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是建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单纯保护债务人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是一种专业人员,有了他,债权人可以最大化地节约交易成本、交易费用;而且他有自己的信用、经验和一系列专业化的监控手段,所以这一职业是一个特别的职业,也是十分重要的职业。
但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样一种制度。
在中国很多跨境破产已经出现,而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在跨境破产这一问题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冲突。
当今全球经济日益联系紧密,各国企业在一个竞争舞台上拼搏的时候,如何有一个透明的、公平的、标准一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破产法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非常艰难,因为对方认为你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说我们是市场经济国家,我们有多少多少法律,人家说你们有多少法律都没用,你们没有市场经济破产法。
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我们承诺了要在转型过渡期加快制定我们的破产法。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我们破产法实施十五年的经验教训。
我想讲三点:
第一点是现行破产法的制度框架,它包括五个框架:
第一个框架呢,是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这个破产法有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这部破产法是目前唯一一部仍在试行的法律;第二个特点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以我们说它是国有企业破产法;第三个特点呢,该法的附则中讲,本法的实施,必须等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
这部法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出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8月1日出台的,所以这部破产法直到1988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
这部现行的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也就是双轨制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它的立法理念、法律结构、法律思维、法律文字等在现在看来都是有很多问题的。
第二个框架是在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特地加的一章――第十九章,叫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共七条。
它主要是把国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
这七条是非常简短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没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仅仅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三个框架是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02年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从此代替了前面的意见。
实际上破产程序当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操作程序都是靠91年司法解释进行的。
譬如说,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交哪些材料就是在这个解释中规定的。
2002年为什么又颁布另外一个呢,是因为91年的这个解释实施了十一年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像假破产、破产中清算组的作用、诉讼费用、上市公司破产等,最高法院在那个框架下解决不了了,等新破产法又等不出来,没办法就先把它的这个过渡性规定给抛出来了。
新破产法本来是2002年3月准备审议一次,后来由于大庆、辽阳出了一些事情,就给搁置下来了。
第四个制度框架就是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破产文件、破产政策,这是近十年来之所以破产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94年是一个转折点,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个呢,93年颁布了公司法,94年7月开始实施;另一个呢,这一年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作出了重大调整。
93年有外贸体制改革及一些配套的外汇体制改革等等,94年呢,又提出了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这样一个大的计划。
这一计划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把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个呢,是在18个城市开始进行破产、兼并、减员增效的试点。
94年开始在18个城市实施,96年在56个城市,97年在111个城市,到2002年推向全国256个城市,从点到面,全面推开。
破产之所以成为报刊热点就是这样由中央政府的文件来推动的。
这些破产政策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就是国有企业能不能破产的问题。
原来即使有国有企业破产法,但国有企业不能破产,94年文件说能破产了。
第二,国有企业的破产马上面临着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就是职工安置问题。
第三就是银行的呆坏账怎么处理的问题。
因为长期以来银行贷款都是政策性贷款,现在国有企业破产了,这些隐形的窟窿显形化了,该怎么办?
中央政策主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推动了国有企业破产的进程,但在此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和我们法律精神相背离的现象,我在后面会给大家讲到。
第五个框架就是除了立法、司法解释、中央政策外,各个地方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及破产实施办法。
譬如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是由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都是在1998年颁布的。
各地的试点城市也有许许多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所以,我们中国的破产法体系是由五个制度框架、五层结构构成的,这是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的。
破产法要求统一、透明、平等和公平,我们的这五层结构把统一性破坏掉了,把透明性破坏掉了,把公平和公正性破坏掉了,这就是我们这十五年来由于结构造成的最大问题。
第二点是关于破产法实施十五年的一些特点。
简单说来,有这么几个:
第一呢,就是破产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不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呢,破产数量在不断增长。
88年开始实施后,8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为98件,90年是32件,91年是117件,92年是428件,93年是710件,94年是1625件,95年是2583件,96年是5875件,97年5376件,98年到2002年这五年共38342件,总的破产案件增长幅度很大。
今年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出来,大概能达到一万多件。
为什么会增长这样快呢?
跟我们的经济政策、破产政策有关,破产政策造成了很多假破产、真淘汰现象。
第三个特点呢,是破产案件类型各异。
其中当然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是国有企业的破产,像93年重庆纺织总厂的破产案。
除了国有企业外,还有非常多的三资企业的破产,还有一些民营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另外也出现了一些涉外破产、跨境破产,像国际银行深圳分行的破产比较典型。
特别是像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涉及到了全球几百个债权人,总资产有一百多亿,总负债有四百多亿,欠外国债权人的负债占了两百多亿。
所以破产类型特别多,已不仅仅限于公司、企业的破产,现在已经涉及到了银行。
如95年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实际上也就是破产,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银行破产,不存在银行破产,所以都说是关闭。
像这样的银行破产的问题,还有非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的破产问题都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接下来要加快进行的事情,也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艰巨的问题。
最后一个特点就是这么多年的破产改革都是中央政府组织、推动的,可以说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
为什么要这样呢?
因为如果国有企业都严格按照破产法来破产的话,我们的政府承担不了,社会、职工、银行这几个方面也承担不了。
沈阳的整个破产方案是我做的,我担任世界银行这个项目的首席法律顾问。
沈阳从1986年开始第一家破产,到2001年总共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125家,但2001年申请破产的是165家,而中央这一年给它的破产额度是三个,这要破多少年才能破完呀。
所以我们也不得不“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
下面我想谈一下十五年来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政府强、法院弱。
在这整个过程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他们不仅是决策者、发动者,也是具体操作者。
但法院呢,不是不告不理,而是没有政府批文就不理。
所有的破产案件,没有政府的审批,没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法院就不得受理。
同时中央政府成立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我们简称它为“破办”。
(笑声!
)中央成立了破办,各省也成立了破办,完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破产案,每年的破产额度也是一定的。
这是第一个难点,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体系如何建立起来,统一的透明的司法程序又如何建立起来呢。
第二个难点是职工安置问题,这是目前最大的难点。
据一些专家统计我们的下岗职工是2400万,而官方数字为800万。
90年代中期沈阳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十一个月没发工资了,几千人找市长,向市长讨饭吃,要市长发工资。
再不发,我们就到市长家过年去了。
(笑声!
)
市长没办法,赶快把各个部门的领导找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最终出路只有一条,赶快贷款发工资。
大家一致同意由银行出面贷款发工资。
(笑声!
)银行不干了,说我是商业银行,我不能干。
政府说你不干也得干,这是政治任务。
可见咱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厉害呀!
(笑声!
)不干我把你行长给撤了。
银行没办法,只好认命了。
回头第二天,银行又来找市长了,说我们可以干,但也要合理合法地干。
以前我们没这种做法,特别是银行账上没这个科目,你得给我弄个科目,叫什么科目,你说吧。
市长说,你别问我,我不知道什么科目,问省里。
省里说,你别找我,我也不懂,问中央。
中央说,你别找我,你们自己去弄。
(笑声!
)所以,没办法,再开会,研究这笔款叫什么。
最后研究来研究去,就叫“安定团结贷款”吧。
(笑声!
)
现在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这种贷款,这种贷款呢,解决的是历史欠债问题,我把它叫做“历史劳动债权”。
大家知道,在破产法中有五个清偿顺位,按我们中国的破产法,前两个顺位是独立在外的,一是破产费用,一是抵押担保债权。
这两块之外还有三个排序,第一个是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第二是国家税款,第三是普通无担保债权。
但现实中,所有的顺位都靠后,把职工安置放在第一位。
职工安置,就我个人认为,是一个劳动债权的概念。
这个劳动债权呢,我把它分为两块,一个叫“历史劳动债权”,一个叫“当期劳动债权”或者叫“即期劳动债权”
“历史劳动债权”实际上是我们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的产物,国家拿走的利润中本来含有职工的养老、住房、医疗和失业保险。
但现在我们的一些企业一破产,一脚把职工踢走了,这笔钱没了,他们当然要闹了。
这是长期计划经济积累下来的,是政府欠工人的,是“历史劳动债权”。
我一直认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不是破产问题,而是关闭问题。
破产问题则仅限于“当期劳动债权”。
“历史劳动债权”如果纳入破产法,肯定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不仅会侵害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会侵害拖欠的国家税款,还会严重侵害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大量的破产操作,就是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来安置职工,不管它是否已经用来抵押了。
所以这些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严格说来,不是破产问题,而是关闭问题,是从哪里拿钱的问题。
第三个难点呢,是银行的呆坏账问题。
我们国有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债权人,反对企业破产。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一旦企业破产了。
银行贷款中隐性的窟窿就显形化了。
另一个原因呢,是一旦企业破产了,银行自身经营评估体系、自身监控中的污点就要暴露出来。
这里最主要的,是在当时我们并没有银行呆坏账的观念。
其实各国银行在贷出一百块钱的时候,都允许有一块钱收不回来,这笔钱就叫做呆坏账准备金。
我国呆坏账准备金也有,但比例非常小,只有千分之一,而且限于天灾人祸、国务院专案、政策性损失等。
所以在1995年就把这笔钱拿出来搞破产,95年是50个亿,96年是200个亿,97年是400个亿,98年到2000年都是400个亿,2001、2002、2003年都是500个亿。
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