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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完整资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建设治学严谨、工作高效的校风,树立教职员工良好的师德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校办每学期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与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

3.非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根据学校及所在单位的规定与安排,按时参加学习与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记;

4.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在请假获得正式批准之前,一般必须坚持正常上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结束不按期返校销假者,均按旷工记;

5.部门的考勤由各院、系、处、部负责,要指定专职行政秘书和人员负责考勤工作,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综合室。

二、考勤违规与处罚

1.迟到与早退。

教职工不得迟到和早退。

2.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2)不经过请假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

(4)编造事假、病假,伪报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的。

3.教职工每月旷工一日者,免发当月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学校将对旷工者予以开除。

三、请假与假别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离岗必须请假。

学校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请假在7天以上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报人事处核批,并作为报销相关费用、考核的依据。

假期结束及时到相关部门销假。

教职工请假核准权限为:

7天以内由所在院、系、处(部)核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人事处处长核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中层干部请假按照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假类别分下列七种:

事假、公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1.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者可请事假;

(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超过一天,扣除50元/天;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天,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公假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确需陪床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爱人、子女,可根据病人家属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假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7天;

(2)持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可视情况给予公假;

(3)持房管部门证明,教职工本人住宅设施需要维修(不含装修)或搬迁的,可准公假,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1小时30分钟;

(6)公假不扣除工资与岗位津贴。

3.病假

(1)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校医院、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2)每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从第4天开始,每请一天病假,扣50元/天;连续病休1个月,从第2个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经所属部门与校医院签署意见后,医生允许复工者,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

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修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修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5)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规定的养病期间内工资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4.探亲假

(1)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3)教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4)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外单位调进的教职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5)教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教职工待遇处理;

(6)教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校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且学校已经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

(8)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包括国内和境外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确因需要其他时间探亲,须经人事处批准,但应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9)境外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

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请晚婚假7天,限当年休完;

(2)婚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和岗位津贴。

6.产假

(1)女职工产育假,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产后)。

难产或双生根据医院证明增加假期15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可请产假15-30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请产假42天;

(4)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5)产假期满因病仍需修养,根据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6)配偶分娩可请假3天;

(7)晚育者(女24周岁),除产假90天外,再加30天(男女双方合计);

(8)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

7.丧假

(1)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9天(异地),本地3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的丧亡可请丧假5天(异地),本地2天;

(3)其他亲属丧亡可请丧假1天;

(4)丧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和岗位津贴。

四、各院、系、处办公室主任于每个月末将《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至人事处综合室。

人事处据此核准相关待遇、确定教职工考核档次结果。

五、以上各类假期的待遇是指学校发放的待遇,部门津贴的扣减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六、以上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有和国家政策抵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1.教职工均应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严格履行考勤与请假制度。

  2.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安排准时上下课,并参加学校规定的每周学习日及其他集体活动。

  3.兼任党政管理干部的教师须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坐班时间不得少于全勤时间的1/2。

  4.党政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院系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及专职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5.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及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探亲假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途另计)。

  2.与父母分住两地,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

但职工能够与父亲或母亲中一方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未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途另计)。

如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每年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路途另计)。

已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一次探父母假,假期为二十天(路途另计)。

  3.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三个月。

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

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4.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1)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含出国探亲者),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凭单据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3)职工利用公休假期(包括寒暑假)探亲的,上岗基本津贴照发;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实际天数扣发。

  (4)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出国探亲职工,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归国工作后工资予以补发,但不发上岗基本津贴;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病假一律由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签发办理,非校区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办理病假条审核时,须同时持校区指定医疗单位(急诊持就近公立区级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有关病检凭证,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为有效。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短期病假(每月不超过15天),每天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的1/22;病假满15天的,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

  

(2)工龄满10年,连续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10%;

  工龄不满10年,连续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20%;

  (3)连续病休满六个月的,应持病历和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的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医学院、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所在学院人事科),接受学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自第7个月起,扣发本人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及学校按地方政策自筹资金支付的部分补贴;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应立即返校工作,拒绝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长休人员病愈要求复工的,须持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的诊断复工证明,到人事处(医学院、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所在学院人事科)办理复工手续。

经复工试验三个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者,方可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并补发试验期工资差。

如复工后在三个月以内又继续休养或停工治疗者,仍按长期病假工资处理。

福建工程学院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考勤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维护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增强岗位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对象及作用学院考勤的对象为在岗教职员工,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员工个人及单位(部门)的津贴、工资发放及年度考核的直接依据。

二、考勤分类及管理1、专任教师考勤由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按教务处根据教学特点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勤,每月汇总一次,由系(部)主任或书记签字,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分送教务处、人事处汇总。

2、企业化或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自定考勤办法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勤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由单位领导签字,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分送相关管理部门、人事处汇总。

企业化或社会化管理单位的考勤结果只作为该个人或单位的年度考核依据。

3、实行坐班制的个人考勤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建制集中考勤,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周汇总一次,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于次周一送人事处汇总。

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认定1、迟到:

从规定的上班时间起超过5-15分钟未能到岗,视为迟到。

(因学院交通班车晚点或其他特殊原因迟到除外)迟到次数以此类推。

2、早退:

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10-2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早退次数以此类推。

3、脱岗:

离岗时间在一小时之内,视为脱岗。

脱岗次数以此类推。

4、旷工:

以半个工作日为单位,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不到岗的,或超过脱岗时间界限的,计旷工半天。

旷工天数以此类推。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1、公出、公假或学假

(1)公出:

在本市区域内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公务活动。

应事先口头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同意后,并在单位或部门签到表或告示牌上事先标注。

(2)公假:

出本市区域的公务活动。

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应事先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并经同意后,并在单位(部门)签到表或告示牌上事先标注。

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应事先根据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3)学假:

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进修活动。

应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送人事处备存,并在单位(部门)签到表或告示牌上事先标注。

2、事假或病假

(1)事假:

职工因私请假。

应事先根据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特殊情况事先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在2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2)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

应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3天的应持有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

特殊情况事先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在3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3、探亲假、休假或调休(见附表一、二)

(1)探亲假:

职工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活动的假期。

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

(2)休假:

职工按有关规定享有离岗休息的假期,如产假、哺乳期假、婚假,丧假,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3)调休:

因特殊岗位或特殊需要享有1周以上离岗的集中休整。

可根据单位(部门)工作特点与要求,安排调休。

4、审批权限正处级干部、单位(部门)正职或单位(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假,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并送人事处备存;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并送人事处备存;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或按规定享受的假期,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请假时间在3周及以上,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人事处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人事处备存。

五、考勤与学校津贴、工资发放及年度考核挂钩1、迟到或早退:

一次扣当事人当月津贴10元,以此类推。

2、脱岗:

一次扣当事人当月津贴30元,以此类推。

3、病假:

一天扣当事人当月津贴10元,以此类推;凡当月病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的请假天数×(当事人当月总津贴量)÷20(天)津贴,以此类推。

病假超过3个月,减发当事人当月工资1/3,直至病愈上班止。

4、事假:

一天扣当事人当月津贴30元,以此类推;凡当月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的请假天数×(当事人当月总津贴量)÷20(天)津贴,以此类推。

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减发当事人当月工资1/2,直至上班止。

5、学假:

(1)因学科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和宣传党建等需要,由学院统一按排的学习、进修和培训,其间的工作津贴全额照常发放。

(2)因个人提高需要,并经批准的学习、进修,其间的工作津贴按半额发放。

(3)未经批准的学习、进修,其间的工作津贴参照事假发放。

6、旷工:

半个工作日扣当事人当月津贴50元,以此类推;旷工当月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的取消当事人当月所有津贴。

旷工当月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旷工达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停发全年工作津贴,并给予行政处分;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经教育无效,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考勤管理及检查1、学院考勤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或部门所指定负责考勤的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考勤签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分送签到汇总表。

2、各单位(部门)的领导要把考勤工作作为单位(部门)效能建设的基础,加强教育和管理,并把员工的考勤签到与工作日记相结合,以增强岗位责任感。

单位(部门)领导对分送汇总表要认真审核、签字,以示负责。

3、人事处要对报送资料进行及时汇总,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向全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设立意见箱接受建议或举报。

4、由人事处牵头,院机关党总支、文明办、工会等参加,不定时地对全院各单位(部门)进行抽查。

凡发现考勤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应扣津贴的3倍。

学院将把考勤工作情况作为单位(部门)文明建设评比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1、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假期类别

假期类别包括:

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公假等。

1.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者可按相应程序请事假。

以下几种事假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床的,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天的事假时间;

(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可视情况给予事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4)因身体原因需门诊检查、治疗,工龄满10年者,每月可给假1天;工龄满20年者,每月可给假2天,以此类推。

2.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假为10天。

3.产假

(1)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规定的,可享受产假11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给其7天护理假。

4.女职工哺乳假或哺乳时间:

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哺乳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5.探亲假:

教职工可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6.丧假:

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

7.病假:

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8.公假:

经学校、部门批准同意,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等。

第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准假期限已到,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无故旷工对待。

2.请假均须按程序履行手续: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

学院学团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务办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一个月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凡请假均需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报组织部备案。

5.假期中在外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用信函等方式向本部门请假,未请假而逾期不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种假期工资、津(补)贴的执行办法

1.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待遇

事假应从严掌握。

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5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c.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

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一个月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绝症患者除外)。

(2)教职工利用病假时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补贴。

(3)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证明并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上班。

如一年之内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如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4)非个人过错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津补贴。

3.公派出国(境)职工的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出国(境)探亲三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补)贴。

4.哺乳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哺乳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

(2)哺乳假期间,6个月内,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津(补)贴。

5.按程序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第五条旷工及其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在岗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履行职责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5)无故迟到或早退10次算旷工1个工作日。

2.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100元;全年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6—9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3.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旷工4至6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旷工7至9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旷工10至12个工作日者,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5)旷工13至14个工作日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或经批准调离但2个月以内未完善调动手续又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岗位上班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作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凡考勤不负责任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

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管理的通知

校人字〔2011〕9号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要求,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校人字〔2010〕21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劳动纪律观念

各部门、单位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劳动纪律,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做出表率。

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劳动纪律教育,认真落实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使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增强纪律观念,遵守劳动纪律。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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