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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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

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 号)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

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

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

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

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

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

督执法。

第六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

中心操作。

预算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

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

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

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

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

资源局审批。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

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

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

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

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

况等。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

法成立;

(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三)土地整

治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

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具有招标

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

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

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

行运作。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

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

中标人的能力;(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

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按照

《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

〔2010〕2 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

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

业力量;(六)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第十四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

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

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代理

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

定。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

构;

(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三)编制招标

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

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

人发放招标文件;(七)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答疑;(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十)接收投标文件;(十

一)开标;(十二)评标;(十三)公告;(十四)中标;(十五)

发放中标通知书;(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三)

资格审查办法;(四)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

及附录;(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

技术条款;(八)施工设计图纸;(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等。

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治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

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含 3 个)具备承担项

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

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

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

退还。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按成本价收取,每份资格预审文件

售价不得高于 200 元(含 200 元),每份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 500

元(含 500 元)。

如有图纸及配套资料可另收成本费;不得强制参加

部分标段的投标人购买全套招标文件;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另行收

取报名费、入网费、咨询信息费等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收费规定之

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私下订立协议收费分成。

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采用资

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用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

和可选条件。

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

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

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

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二十三条 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

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

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

厅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投标人

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

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三)对照资格

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的投标人;(五) 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

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 号)第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三)资格后审应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使用,可只对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 7 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

7 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 7 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后审与其他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

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五)采用资

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

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资

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

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组成,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 1 人。

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三)

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四)采用合

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

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五)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

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可用综合评估法

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再按已确定的

评审打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

定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

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

约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

量保证体系等。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

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

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

式确定入围投标人。

每个标段入围投标人原则上按照 7~11 家的数

量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对工程技术

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

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每个标段招标金额应在 300 万元以上。

标段金额达不到 300 万的应

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

的投标标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勘察现

场。

其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承担。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项目工程现场。

投标

人应对勘察现场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

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

向投标人介绍项目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

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气候条件,交通、供水、污水排放、

生活用电、通信,工程的位置或布置情况等。

招标人对投标人依此

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

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

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 15 日内,投

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

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签收确认。

第三十五条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当招标文件与修改补充通知、

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纪要)

或修改文件为准。

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确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

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

投标人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核对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如发现有误,应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对招

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

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商务标包括:

投标函及其附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

单采用综合单价时)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及取费表(工程量清单

采用工料单价时),设备清单,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

费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

料。

技术标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

其他资料。

综合标主要包括: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近

二年来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

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确认

和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主要工程

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械设备及专业人员构成、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

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

投标预算价、投标报价。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项目工程投标,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

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每个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

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标段

的工程管理,不得同时兼管多个标段。

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必须押在招标人处,工程结束时返还。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

出让。

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

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报原招

投标批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按每个标段 60~80 万元的标准收取,统一交纳到综合招投标中心专

用账户,且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划转,不得以投标人分公

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

退还时也必须通过

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入。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

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

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无效,招标

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

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所提交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招

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

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

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

件的规定提供。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

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

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

可以采用其他行业的预算定额作为补充。

 

第四章开标

第四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

进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带本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应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

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

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三)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

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四)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五)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六)重申评标原则、评

标办法;(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

代表,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宣读检查结果;

(八)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

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优惠条件等,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九)

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十)宣布评审结果;(十一)

公证机关宣布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第四十九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

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

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规

定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技术要求和标准的;(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

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评标

第五十条 各地应吸纳土地、农业、水利、交通、林业、环保、

财政、审计、工程造价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市(州)级土地整

治行业评委专家库,土地整治行业评委专家库可纳入综合性评标专

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5 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

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

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

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

务培训。

评委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

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委专家。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随机从土地整治行业评委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鼓励采用异地抽取评委和异地评标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

入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评标委员

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编写评标报告。

未建立土地整治行业评委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从各级政府依法

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十三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

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一)确定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代表的书

面文件;

(二)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代表的书面文件;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

的文件;(四)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评标专家抽取表)

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四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

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

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

部门举报;(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以书面方式

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评委负有下列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

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

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

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

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参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七)

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组建部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

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

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委人

员的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

第五十七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按照要求在需要有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

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

信用档案和考评制度,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每次评

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做出

记录,进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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