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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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08〕8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

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全省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树立“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把瓦斯治理攻坚战和综合利用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控制在44起、死亡人数控制在130人以内,比2007年分别下降30%和22%,有效控制重大瓦斯事故,坚决遏制特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8.56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1.80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加89%,131%;建设一批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县和示范企业,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打好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治理的内容,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抽采钻孔、抽采巷道和有关设备安装等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简化矿井生产系统,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逐步推广大走向、大采长工作面,在有条件的煤矿中推行一井一面,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减少通风和瓦斯管理环节。

4.合理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5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

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一矿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5.实现正规生产。

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确保采掘平衡,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1个通到回风巷道,1个通到进风巷道,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禁止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三、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6.系统合理、稳定。

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7.设施完好、可靠。

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通风安全部门要制订明确的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标准设置通风设施并按程序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已有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8.风量充足。

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保证井下巷道断面及高度符合要求,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

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9.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推广“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四、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10.查清矿井瓦斯赋存情况,勘查、设计先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采取措施,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设计和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防治方面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11.坚持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到2008年底,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采;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立方米/吨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瓦斯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

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12.搞好抽掘采平衡。

要保证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13.因地制宜,多措并举。

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全力推进瓦斯地面抽采实验工程等瓦斯抽采新技术的应用。

坚持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预抽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瓦斯;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抽放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优先选择高负压预抽煤层瓦斯措施,配齐各类抽采钻机。

五、积极实施防突措施,着力抓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4.分类管理。

高瓦斯矿井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在突出区域、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和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15.强化管理。

突出矿井要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必须遵循《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煤矿瓦斯基本抽采指标》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主要井巷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井下严禁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地质工作,查明煤岩赋存状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防止误穿煤层;矿井按规定建立防突管理档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16.落实措施。

在矿井开拓部署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凡保护层厚度符合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的必须开采。

要认真考察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煤层顶、底板穿层钻孔、工作面顺层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作业应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制定石门揭煤的专项措施,准确掌握工作面距煤层的法线距离,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

未形成系统的建设矿井,石门揭煤放炮必须在地面实施。

已经形成系统的建设矿井和生产矿井,石门揭煤放炮作业可以在反向防突风门后的避难硐室中实施,严重突出矿井也应在地面实施;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消突措施并采取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严格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并密切观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7.加强培训。

井下防突工作人员必须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长、地测科长(负责通风、地测管理的技术人员)要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掌握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加强井下作业人员对突出预兆基本知识的培训。

六、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8.装备齐全、可靠。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做好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必须于2008年底前完成;积极推广装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19.数据检测、传输准确。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的系统,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调校期为7天。

不能按时调校、或检测数据误差超过0.2的,可视为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停止作业。

工作面只要有一个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该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

45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系统维护、传感器维修和调校工作;针对我省小煤矿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各产煤县(市、区)必须组建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煤矿、满足调校周期要求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介服务中心,为小煤矿提供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传感器维修和调校服务,确保传感器检测数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以及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准确。

20.断电可靠。

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的时候能够及时切断电源,从而迫使采掘等生产活动停止;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每隔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测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馈电时间和地点。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风电”、“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回采工作面投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设计。

21.处置迅速。

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出现时,要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预警作用。

七、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22.完善责任体系。

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特别是瓦斯治理工作中应负的职责。

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小煤矿至少配备通风、地测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23.健全规章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通风、抽采、监控等定期审查制度,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必须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规定检查的地点、范围、次数和方法,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审阅瓦斯日报,及时处理出现的瓦斯问题;必须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明确日常检查的范围、时间、方法和措施,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选用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推广使用先进装备,严禁使用国家已禁止使用的设备。

24.严格监督考核。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责任和制度的落实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通风瓦斯装备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对违反瓦斯治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八、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瓦斯“零超限”和煤矿分类管理,确保隐患排除

25.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瓦斯隐患排除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瓦斯隐患排除所需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和落实隐患排除工作。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排除瓦斯隐患的监管责任,完善驻矿安全督查员制度,建立隐患排除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矿井瓦斯等隐患排除检查工作。

隐患排除工作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煤矿企业每月组织对瓦斯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资金、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坚持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的原则,消除隐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一次瓦斯隐患排除工作检查。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一次瓦斯隐患排除工作检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

26.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

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0.8%以下才能作业。

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先撤出超限区域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按措施组织实施;瓦斯超限要按未遂伤亡事故追查责任;瓦斯超限调查报告报县煤管局备案,未组织调查或未上报备案的,一经查实按瓦斯超限作业处罚。

27.推进“专家会诊”工作。

各级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每年要聘请资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区域内煤矿进行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重点督促落实整改。

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等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企业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

各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15万吨/年以下煤矿的“专家会诊”活动,各市(州、地)负责辖区内15万吨/年及以上、45万吨/年以下煤矿的“专家会诊”活动,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由省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州、地)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的瓦斯重大隐患要在市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挂牌督办的瓦斯等重大隐患在省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

28.实行煤矿分类管理。

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评估,逐一排队。

按照完善一类、提升二类、整顿或淘汰三类煤矿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

对于一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主,扶持煤矿向标准化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方向发展。

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度处罚。

对于二类煤矿的监察监管,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

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适度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

对于三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强制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投入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无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抗拒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九、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保障政策,推进瓦斯综合利用

29.构建技术支撑体系。

省政府安排的科技费用要支持省有关科研机构组织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课题科技攻关;省科技厅要根据需求安排一定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科技攻关项目;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贵州大学、省煤田地质局等单位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根据我省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争取尽快在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抽采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适应我省煤矿不同地质状况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防治体系;国有重点煤矿要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发挥示范作用。

30.多方创造需求、努力提高利用比例。

各级地方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煤矿企业要在创造需求上下功夫,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通过市场融资等方式参与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拓展利用途径,使煤矿瓦斯广泛用于民用、发电、化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完善瓦斯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落实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瓦斯综合利用的比例。

真正达到以利用促抽放、以抽放保安全的目的。

31.全面落实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补贴费用的具体申报,对煤矿企业申请的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由省财政厅汇总后及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瓦斯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开展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企业按国家要求颁发营业证照。

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发电并网,全额收购发电量,上网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

十、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32.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规划、目标、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考核体系;要保障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重点支持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瓦斯事故等情况分级上报制度;煤矿企业每月5日前将本矿上月的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报市(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3.确保资金投入。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综合治理持续投入机制,用好维简费、安全费用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投入应不低于12元/吨,为瓦斯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安排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引导资金,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示范县(市、区),包括高瓦斯、高地压、煤层群条件下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重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煤层自燃严重的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等;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引导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34.严格瓦斯治理工作考核。

发生瓦斯超限作业和瓦斯事故的煤矿企业不能直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能晋职(级),不能参与评优创先活动,并取消年终安全奖资格。

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省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考核办法,通过奖优罚劣,推进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35.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体系示范企业和示范县(市、区)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认真落实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帮助地方小煤矿工作,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帮助、扶持对口的小煤矿构建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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