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512436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8.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天下与公共性.docx

公天下与公共性

“公天下”与“公共性”

——20世纪初中国新闻观念中的“公”

姜红

摘要:

“公”作为二十世纪初中国新闻思想的重要概念,既传承了孔子以降“公天下”的思想传统,又吸收了西方政治思想中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民主观念。

民国以后,逐渐职业化的中国新闻界渐渐形成由“公”而衍生的概念群——新闻记者为“社会公人”、新闻事业是“社会公共机关”、新闻报道以“社会公益”为旨归等等。

如果说西方公共性话语的实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私”为“公”的基础,现代中国新闻话语则强调“大公无私”,“公”与“私”尖锐对立。

二十世纪初中国新闻观念中的“公”话语并非对西方“公共性”话语的简单转述,具有鲜明的本土文化特征,并影响至今。

关键词:

新闻观念;公共性;私

 

从晚清到民国之初,中国新闻业还处于邵飘萍所谓的“幼稚时代”。

其时的新闻话语中,言及新闻事业、新闻人及新闻道德,经常出现一个词,“公”。

而由“公”衍生的概念丛,如“公议”、“公意”、“公益”、“社会公人”、“公共舆论”、“公同论辩机关”、“公共机关”等等,在民国以后,更是如潮喷涌,成为新闻界之热词。

近年来,国际汉学界在政治史、法律史和思想史等领域,围绕“公”的研究产生了一批代表性成果——张灏先生通过“公”所具有的传统社群取向,研究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

;黄克武关注的是明末至清末近三百年间“公”与“私”观念交织互动的关系,如何从“追求正道”重整为“认同国族”

;金观涛、刘青峰运用计量史学方法对“公”在古典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及意义进行比较分析,讨论儒学式公共空间的可能

;沟口雄三的研究则在东亚文化背景中比较中国和日本的“公私”观念

;陈弱水梳理了中国历史上“公”的五种主要意涵,分析其意义的现代变化

;章清则将问题转换为近代中国对“公”与“公共”的表达,追问何为“公共”?

谁的“公共”?

与此同时,国内的新闻传播学研究也开始关注并讨论传媒“公共性”、“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等问题。

但是,在印证西方理论的背景下,“公”却是一个未受新闻传播学界充分检视的概念。

“公”是什么?

从何而来?

有哪些含义?

发生过何种变化?

在现代中国新闻观念中占据何种位置?

为何被中国新闻人普遍认同与推崇?

这些问题并未被深究。

大转型时期的现代中国,再“传统”的观念,也会在现实的文化语境中被时代重塑;再“现代”的观念,也必须与本民族的文化血型相匹配,方能扎根。

无论“公”之观念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或西方现代思想,对“公”及其衍生词组进行抉发与拷问,展开的正是一幅“文化传统”与“现代观念”相互碰撞、相互选择、相互构建,进而“创造性转化”(林毓生语)的图景。

一、“公私向背”与“公天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

自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直到今天,“公”都是为国人尊奉的价值。

有意思的是,传统中国文化中,“公”与“私”常常联袂而至,“公”即“无私”,“私”即“背公”,“公”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对“私”的否定。

金观涛和刘青峰曾对汉以前十四种最重要经典中“公”字的意义进行检查,笔者将他们的统计结果做成以下表格并计算出百分比:

[1]

汉以前最重要儒学典籍名称

该文献中“公”字使用的总次数

该文献中“公”的意义与“私”对立的次数

该文献中“公”与“私”对立次数占总次数的百分比

《尚书》

1

1

100%

《毛诗》

3

3

100%

《周礼》

9

9

100%

《礼记》

25

24

96%

《左传》

5

4

80%

《孟子》

3

3

100%

《荀子》

32

9

28%

《墨子》

1

1

100%

《老子》

1

0

0%

《庄子》

5

2

40%

《管子》

42

29

69%

《商君书》

7

7

100%

《韩非子》

54

43

80%

《吕氏春秋》

36

18

50%

由上表可见,《老子》和《庄子》中的“公”出现次数太少,难以科学比对。

此外,除了《荀子》和《吕氏春秋》,大多数早期典籍都是在与“私”对立的意义上使用“公”的概念。

如“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公私之向背也。

”(《韩非子·五蠹》)“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无私,故大小莫不载。

”(《管子·形势解》)“以私害公,非忠也。

”(《左传》)这表明,在汉帝国建立以前,中国文化中已经形成公领域和私领域的区分。

[2]

陈弱水先生整理出传统中国“公”观念的五大类型:

类型一的“公”主要指“朝廷、政府或政府事务”,与它相对的“私”指民间或私人。

类型二的“公”基本涵义是“普遍、全体”,常被表达为“无私”,与之相对的“私”具有强烈的负面色彩。

类型三之“公”特别发达于宋明理学,影响及整个近世中国,可以直接代表天理、道、义,涵括儒家鼓励的一切德行,非常强调合于天理的“公心”,与此类型相对的“私”,主要指“私欲”。

类型四的“公”,明末清初时表现最为明显,清代盛世后又较沉寂。

此类型“公”的基本涵义仍然是普遍、整体,但主张“公”之境界是由所有个别之“私”得到满足所达成的。

类型五的“公”发达较晚,以共同、众人为基本涵义,指涉政治、宗族、社会生活等场域的集体事务与行动。

这个类型的“公”,描述性强,通常不与“私”并举,在中国历史上也不占主流。

[3]在中国历史上占主流地位的是前三种类型的“公”。

特别是从类型二到类型三之“公”。

张灏先生指出:

“儒家道德思想的核心是以仁为枢纽的德性伦理,而后者有一个根深柢固的社群取向。

在儒家传统里,德性伦理是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紧结在一起的,因此它认为宇宙的真实是超越个别形体的大化之全。

而就其价值观而言,德性伦理的终极目标也是超乎个人的社会全体。

因此不论从宇宙论或道德论的观点,儒家的基本取向是超越个体而肯定那共同的宇宙或社会整体。

而‘公’这个观念就代表这种整体取向。

转型时期,德性伦理虽然在动摇中,但这社群取向,仍然深植人心,有意无意地决定着中国人对事物的看法。

”[4]

现代大儒熊十力也认为,中国儒学中虽未出现民主制度,但有民主之端绪。

就民主思想的种子而言,“儒学从孔、孟到黄梨洲一贯相仍之思想,乃是主张‘天下为公’、‘人格平等’”[5]在体用不二的哲学之下,儒学以仁为体,“仁体之发用,在去一己之私,以成全体之公”。

[6]

综上可见,“公”在传统中国文化中的主要意义体现为对“私”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在两个层面发挥作用:

第一,在价值取向、道德伦理的规范层面,儒家思想通过“以仁为体”的德性伦理和社群取向推导出“公”的合理性价值,从而否定“私”的正当性;第二,在范围或领域的描述层面,儒家思想划定了“公领域”与“私领域”之区别,所谓的“公领域”既可指政府、朝廷之事务,也可指社会事务,而“私领域”更多指个人和家庭之事。

我们可以从“去一己之私,成全体之公”这样的表述看出这两个领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优劣高下。

[7]

需要指出的是,到了近世中国,“公”越来越突出的体现为两个特征:

其一,如沟口雄三所看到的,至清末,中国观念中“公”所具有的“天之公”的原理性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从天为万物全体生存之主宰的立场出发,以人民、国民的多数、全体为“公”。

这种全体、平等之公,产生出了孙文“天下为公”的所谓“大同主义”之公。

[8]中国思想中的“公”越来越从描述意义走向规范意义。

其二,中国观念中的“公”虽有“公域”、“私域”之分,但作为“公领域”的“公”很少涉及社会生活,正如陈弱水所称,“中国的‘公’最稳定的一个内涵就是官家、政府。

也许是这个历史因素的影响,不少现代中国人还习惯地认为,公共事务完全是政府的责任。

”[9]

近代以来的“公天下”观念,几乎统摄了“公”在伦理-价值、领域-范围两个层面的意义,实质上把“公”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并且成为发动一次次社会改革与革命的强大思想引擎。

而此时的“公”所蕴含的多数人的正当性、全民主义等理念,又明显吸收了西方的共和主义民主思想。

二、“公意”与“公共性”——“公”的西方渊源

既然20世纪初的中国是一个东西方思潮交相激荡、相互辉映的舞台,那么在西方思潮和观念“援西入中”的过程中,与“公天下”观念相近的西方民主观念,和公共性、公共领域等概念对20世纪初国人之影响,也需要进行一番纠绳爬梳。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在西方,用来指称“公”的字词较中国复杂,其中拉丁语、法语、英语一系构成主流。

拉丁语的publicus是“公”字的先祖,法语和英语的public都是同一个词。

德语有关“公”的用语中,也有publikum。

在语源上,publicus是从populus(人民)变化而来,还受到pubes(成年男子)的影响,意思为“属于人民全体的”、“与人民有关的”。

在字义上,public一直带有“人民”的意味,不同于汉字的“公”以“国君”为语源,与“人民”的关系相当稀薄。

[10]西方字源意义上的“公”(public),很容易转换为近代以来强调人民主权的民主观念。

张灏认为,西方的民主观念有两个基本类型:

高调的民主观和低调的民主观。

前者以卢梭为显例,民主是为实现一个道德理想而设的制度,含有强烈的集体主义和乌托邦主义色彩。

低调的民主观则是针对人类的有限性而设想的一种制度,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民主实际上是一种互相调节、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程序。

[11]

这两种民主观的基本类型在不同思想家和学者那里有不同表述:

萨托利(G.Sartori)称之为“宏观民主”和“微观民主”,许纪霖称之为“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

认为以“古代人的自由”为基础的“共和主义民主”,主要解决的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它代表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而以“现代人的自由”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民主”,主要贡献在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12]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之开篇也对这两种民主观做了比较。

他认为,在过去两个世纪,民主思想的发展历程在回答“自由与平等”的问题时产生了内在冲突。

“我们可以把这一分歧当作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即那种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之间的冲突——来加以思考,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则;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人的自由’,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

”[13]

在罗尔斯所称的“洛克传统”中,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国家或共同体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共同体是派生的;个人是目的,社会、国家及共同体是手段。

[14]而在“卢梭传统”中,共同体、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第一位的,个人利益是第二位的。

卢梭认为,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由的,又可以是被统治的。

只要制定一种“社会契约”,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共同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具有浓厚理想主义精神和诗人气质的卢梭相信,这个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由此而成为一个公共的“大我”,具有“公共人格”。

[16]在这个社会契约中,“公意”是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个人在服从公意之时,等于在服从自己。

当然,“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17]概言之,在西方两种民主观中,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设计精神源于对权力深刻的不信任,目的在于让权力彼此监督,牵制平衡,从根本上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共和主义民主的精神则更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信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而进行公共决策,更注重保障公共利益。

引人注目的是,20世纪初输入到中国的“德先生”,很大程度上是共和主义的民主观。

用张灏先生的话来说,“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所接受的是西方的高调民主观,对低调的民主观却甚少措意。

”[18]这种民主观与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社群观念和集体观念、“民贵君轻”的人本观念有许多相契合之处,特别与“公”观念心意相合,很快为倡导民主的人士所接纳。

更重要的是,此种民主观可以拿来解决中国的问题。

因此,近代中国不少进步人士把卢梭奉为圣人,把卢梭的民主主义奉为救世良方,邹容就是一个显例。

1903年,邹容在《革命军》中说:

“夫卢骚诸大哲之微言大义,为起死回生之灵药,返魄还魂之宝方,金丹换骨,刀圭奏效,法、美文明之胚胎皆基于是。

我祖国今日病矣,死矣,岂不欲食灵药、投宝方而生乎?

若其欲之,则吾请执卢骚诸大哲之宝幡,以招展于我神州土。

”[19]其目的是要“共逐君临我之异族,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人权”。

[20]在邹容代表的“革命军”看来,卢梭思想恰是沉疴之国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

另一个源自西方,与“公”(public)相关的概念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publicsphere)。

随着哈贝马斯的名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1990年代受到思想界追捧以来,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性等概念就成为思想史讨论的热点话题。

其中让研究者倍受困扰的问题是,传统中国社会是否具有“公共领域”?

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催生出一个“公共空间”?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有个基本界定: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21]这句话至少转达出三重意思:

第一,公共领域是由私人集合而成的;第二,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第三,公共领域中的私人可以通过自由讨论形成公共意见或公共舆论。

20世纪初的中国虽然早已经有“公域”和“私域”之区分,但由于对“私”的极度漠视,很难真正形成西方公共领域之“集私成公”的观念。

中国传统“公私之辩”的背后,实质上是“公私不分”和“以公灭私”,“私价值”基本不具有正当性。

这种公私观念在近现代的新闻话语中被充分表达,后文将详细论述。

因此,所谓中国式“公共空间”的说法需要辨析具体历史语境,不能简单套用。

三、“社会公人”、“公共机关”、“公益”——现代中国新闻观念中的“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清末国人观念中的“公”是一种整全性的概念,既有伦理-价值之取向,又有领域-范围的描述意义,一方面与儒家“公天下”之思想传统有着血脉联系,另一方面又旁及西方共和主义民主观或高调民主观。

那么,清末民初中国新闻观念中的“公”又是如何表达的?

具有何种含义?

早在1859年太平天国后期,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就明确提出“设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其好处是“上览之得以资治术,士览之得以识变通,商农览之得以通有无”。

[22]陈炽则认为,报馆之设立,“公是公非,实足达君民之隔阂”。

[23]这两处文字中出现的“公”均为传统“普遍”之意,意在阐明报馆通上下、通君民之功用。

到了20世纪初,“公”字常常出现在关于办报原则、办报立场或编辑方针的表达中,作为整个报纸的导向性观念。

1902年,英敛之创办《大公报》,以“忘己之为大,无私之谓公”释“大公”之意。

[24]1904年,狄楚青在其《时报·发刊例》中,详细说明了办报原则,论说之“公”、“要”、“周”、“适”,纪事之“博”、“速”、“确”、“直”、“正”。

[25]将“公”摆在论说原则的第一位。

1905年,郑贯公在香港《有所谓报》谈其办报之宗旨,认为首先要确认一个报社共同认可的“报律”——“吾国自来无所谓报律者,只有官场势力而已。

今言报律,将从何起?

曰:

由吾报社自采其合于文明公理者,定其方针。

查报律之大要,最重道德,而道德有公私之分,公德有害,报可声罪以除之也,无论政界、学界、农工商界,及种种社会,皆可评论也。

惟个人私德,无关于世者,不能诬捏妄揭也。

记者有监督政界及代民鸣不平之特权,惟不能煽乱以坏治安也,又不能造谣以惑人心也,又不能侈谭猥亵以诲淫也,此其要略之大纲也。

”[26]1910年2月,舆论界骄子梁启超在《国风报》创刊号上阐述了办报的“五本”、“八德”要求,其“五本”之一即“公心”。

[27]

看来,清末中国新闻人眼中的“公”既可以是一种公意之取向,公正之立场(如梁启超、狄楚青之“公”),也可以是一种公共道德之领域(如郑贯公之“公”)。

其含义在与“私”作对比的层面上使用,更多体现出一种伦理-价值指向,如公平、公正、普遍。

民国之后,逐渐职业化的中国新闻界,对“公”的理解不再像以往那样含混、抽象,由“公”而衍生的词组逐渐丰富起来,并与职业有更密切的关系,其表述也涉及到新闻记者的角色地位,新闻纸的性质、功能、目的等丰富的含义。

形成以“公”为核心的概念群。

如“公人”、“公众”、“公器”、“公共机关”、“公意”、“公益”、“公共舆论”等。

其中多数概念很少见于20世纪以前的文本中,显系受到西方思潮影响。

谈到新闻记者的社会角色,不少民国时期的新闻人将其定位为“社会公人”。

在《新闻学总论》中,邵飘萍开篇即称新闻事业的第一“特质”为“社会公共机关”,而新闻记者之职业“乃‘社会之公人’也”。

[28]之所以是“社会公人”,在李公凡看来,记者“是社会大多数人所推举在新闻社中为他们发言的人”。

[29]此种“社会公人”说,当来自于国内最早译入的新闻学著作,松本君平的《新闻学》。

松本君平认为“新闻记者,乃社会之公人。

其真正职业,实在代议院政府以外。

然以其有据社会上流之势力与笔峰,大可惊恐。

”[30]“虽然新闻记者,非国会府令之员也,非公共之监督也。

以通常之意义论之,所谓社会之公?

非耶?

其言论自由,莫能羁束。

社会以之为耳目,而不能稍损伤其势力。

制政府,而身在政府之外;制议会,而身在议会以外。

以其最可恐怖之势力,而立于社会之中。

社会皆以其言论为定,是非社会之公人而何?

”[31]

沟口雄三曾对中国和日本的公私观念做过比较,发现日本的公私完全是领域的概念,看不到如中国的公私观所蕴含的原理性、自然性。

[32]松本君平虽然对新闻记者职业势力的表述极为夸张,但他所说的“社会公人”,主要指在政府和议会之外的“社会”或“公共领域”中活动。

如“新闻记者,不仅在政党之周旋,其致力之地,别在社会……如公共事业、教育之制度、劳动之问题、经济之关键、文学宗教之问题,为新闻记者,皆有警醒指导之任。

”[33]其要害还在“社会”二字上,并无公私对举之意。

而中国新闻人所谓的“社会公人”则带有中国“公”观念中的伦理-价值指向,“公人”主要不是指“在公共领域中活动之人”,更多指“代表公众发言之人”及“持有公正立场态度之人”。

李公凡明确表示,“直接使新闻记者成为社会所依赖的人物的原因,是在于他能以至公无私的态度,对于某一种言论,或是某一种事实,根据学理和实际状况,下最警惕的批判。

”“新闻记者是‘社会的公人’,他是为真理而和一切恶旧势力斗争的。

”[34]邵飘萍认为,新闻记者对于社会,“须负公正无私之责任”,“以公平确实、正直无私为其职务之生命”。

[35]

与“社会公人”相联系,论及新闻事业的性质,民国以后大量新闻学著述和时论都称之为“公共机关”或“公众机关”。

黄远生希望报纸能够成为国民“公同论辩之机关”,因而“吾曹不敢以此区区言论机关,据为私物”。

[36]邵飘萍谓新闻事业之特质,一为“社会公共机关”,二为“国民舆论代表”。

[37]曹用先声明,“经营新闻事业者,若时时不忘公众机关之信条而为大多数人谋福利,自必得群众之信仰与拥护,而声价日大,权威日增。

”[38]刘元钊区分了公共机关和营利机关之区别:

“新闻纸是为社会大众服务,为公众谋福利的一个公共的机关,和别种专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完全不同。

”[39]所谓的“公共机关”,其潜在针对还是“私人”、“私物”,而被公共机关所代表的“国民”、“群众”、“社会大众”、“公众”等,成为“公”之正当性的唯一来源。

新闻纸凭什么能代表公众成为“公共机关”呢?

民国时期的新闻人多认为,以社会“公意”为标准,代表公众宣达“公共舆论”,谋全社会的“公益”,是新闻纸的目的。

邵飘萍称“新闻纸之为社会公共机关”,乃在于“根据事实与信奉真理,皆以社会公意为标准,非办理新闻社之个人或团体所可因一己或少数人之感情、利害关系而任意左右之”。

[40]李公凡一再表达,“我们当有一个概念,就是新闻纸应该以全社会为对象。

新闻纸是社会的,不是个人或阶级的;是综合的而不是分离的。

”[41]“新闻纸是一种社会的产物……它的真正作用,是在谋全社会的公益。

”[42]刘元钊认为,作为“公共机关”的“新闻纸之最大目的之一,即在报告以公众为本位的新闻,并表现世界的公正的事理,而代表公众宣达公众之舆论者也。

故新闻纸乃是一个为公众所孕育抚养的产儿,其富于公共性的特质也无疑。

”[43]周孝庵虽没有提到“公”,却与上述诸贤之说异曲同工,“报纸之态度须极光明坦白,应立于人民地位上,为人民之代表,做人民之喉舌,其目光应注射于‘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

”[44]曹用先称,“新闻事业之主体为新闻纸,新闻纸之主要目的在供给新闻于公众,是乃人类之公共机关,与纯粹营利之事业迥异其趣。

盖新闻事业以公共利益为准则,报告正确之消息,贡献公允之意见,主张坦白,态度光明,此为经营新闻事业者应循之正轨。

”[45]邵飘萍则认为“记者之职务,谓其目的在于本社之利益,无宁谓为在于社会之公益”,[46]因为,前者属于“私”的范畴,后者才是“公”。

在现代新闻人关于“社会公人”、“公共机关”、“公益”等有关“公”的表达中,无论新闻记者的职业身份,还是新闻媒介的性质或目的,都有着与西方公共性话语接近的表达,但又超越了西方公共性的话语范畴,被赋予更多的传统伦理色彩与价值承担。

“社会公人”不仅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共利益的表达者,记者职业角色本身甚至成为“公共利益”的浓缩和象征。

因此,邵飘萍在解释“社会之公人”时,将“公”的含义演绎得更加宽泛:

对社会“须负公正无私之责任”,“公平确实、正直无私为其职务之生命”,承担“社会之公益”,“为社会公众所推举”。

[47]而新闻媒体这样的“公共机关”既作为“社会公器”而存在,就不应该以营业为本位,也不能成为“个人或一部分人”的“私器”,必须成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机构。

如曹用先所说:

“若仅因个人或一部分人之利害关系而具特殊色彩,违反公意,则必遭社会之唾弃,即其事业本身亦断难得健全之发展。

盖新闻事业与公众有至切之关系,前者赖公众之扶掖以前进,后者则籍新闻事业之发达以致用。

故公众利益发展之日,即新闻事业成功之日也。

”[48]

由此可见,“公”的两种指向,价值-伦理层面的“公”(公正、公平等)和空间-领域上的“公”(社会与公共空间),在民国时期的新闻话语中合二为一,并且与“私”价值和“私”领域针锋相对,显示出强烈的倾向性与批判性。

四、“公天下”与“公共性”——现代中国两种新闻观念的互相建构

行文至此,我们能够看出中国新闻思想中以“公”为中心的民主观与西方新闻思想中的民主观之区别。

在制度层面,自由主义民主观为西方各国民主制度之来源。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是古典自由主义,而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至上,政府仅仅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

正因为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于是各种力量之间需要彼此监督、彼此制衡,新闻业由是而成为对立法、司法、行政进行监督的“第四种权力”,成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业。

《报刊的四种理论》的作者指出,“在以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中,传媒的地位是一个如何适应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生活方式的问题。

”[49]民主社会制造了大量机制来防止政府破坏公民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传媒就是这些保障民主的机制之一。

传媒可以提供各种信息,真实的或虚假的。

也可以发表任何观点,正确的或错误的。

一切都可以在“真理的自由市场”上公开竞争。

在这种自由主义的民主观中,传媒恰恰成为各种“私利”的代表,新闻记者发表的也仅仅是“个人”意见,传媒的性质也是“个人”所有的自由企业。

传媒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的需要趋使它代表公众发言。

英国自由主义批评者巴伯揭示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可谓一语中的。

[50]哈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