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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了全面整顿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加快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三门峡市有关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关停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矿山坑口、露天采场、尾矿库)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

中小型矿山数量多,办矿标准不高,投入不足,基础较为薄弱;矿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短期行为在个别企业表现突出;基建矿山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不严;从业人员流动频繁,安全素质不高;装备水平较低,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广缓慢;监管手段单一,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上述状况是造成矿山生产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工作环节,有效防范矿山事故发生。

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谁的辖区、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或其它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它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安全巡视工作制度。

领导下井实行签名登记制,建立检查记录台帐,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3、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月例会制度。

企业主要领导坚持每月召集一次班子成员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当月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4、建立矿权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矿权人对本区域内所有坑口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私自进入本区域组织生产和证照不全的生产单位,矿权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土、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矿权人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矿权人法律责任。

5、加大矿山安全投入。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规定及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月报告制度,矿山企业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6、提高矿山安全装备水平。

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井下自救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新;未配备矿山自救器材,不得下井作业。

矿山生产系统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检测仪,坚持每次爆破作业后,对作业现场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施工;进入长期未使用的坑道作业前,必须先恢复通风,再对空气质量进行测定;加强对通讯线路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作业面与井上通讯联络畅通;进一步规范矿井电缆铺设,井下电力线路必须按规定使用矿用电缆。

继续做好危、险、病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同时,要尽快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监控系统,加强生产调度监控,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7、加强矿山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

建立矿山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修和检测检验台帐;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8、加强矿山安全技术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技术管理体系。

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要严格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按规定严格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必须实测填图一次。

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山采空区等情况要由技术人员定期分析,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要合理布局,确保矿山生产系统完善可靠。

要切实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强制推行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作业,严禁井下微风无风作业或利用空气压缩机作为井下辅助通风、炮烟驱散设施,严禁在有害气体超限情况下进行作业。

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和机电、顶板、空区和地坡管理。

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

对贯通巷道、处理冒顶、发火以及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要严格按照设计能力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每个作业面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9、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强化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登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露天矿山要以爆破作业、采场坡度、台阶高度、采场与临近设施的安全距离等为重点,地下矿山以生产系统、开拓开采布置、顶板、通风、安全出口、提升运输设备、防治水设施、采空区为重点,以及尾矿库、炸药库等重大危险源为主要监控对象,全面建立重大隐患排查、登记、公示、整改和销案专门管理制度,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每季度向安监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10、实行向施工单位派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全市矿山施工要由施工单位施工向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过渡。

过渡期间,矿山企业要加强对矿山施工队伍管理,向矿山施工单位派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对矿山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进行全程监管,杜绝以包代管。

对派驻的安全监督员,要提高工资待遇,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及井下自救器材,并统一配备桔黄色工作服(佩戴明显标志)。

(2)每个矿山生产系统,矿山企业派驻的安全监督员不得少于4人,保证下井作业每班都有派驻的安全监督员跟班全程负责安全。

(3)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

检查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原则的落实情况;在派驻区域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矿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向矿山企业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4)安全监督员可行使的权力:

进入矿山施工单位作业现场实地察看,参加矿山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查阅相关资料;对矿山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有权向矿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

对不配合安全监督员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强行违规生产的矿山施工单位,由矿山企业依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5)建立安全监督员奖惩制度:

矿山企业要定期对派驻的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敷衍了事或无理刁难矿山施工单位的,要坚决予以辞退,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乡镇长是本乡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乡镇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重点乡镇要建立乡镇安监站(所),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经常对本乡镇所有集体、民营矿山企业及各种形式劳务承包坑口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立案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明确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协调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和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对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市电业局负责对非法矿山停止供电。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

三、加强矿山施工队伍管理

(一)加强矿山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对矿山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进行严格核查,坚决制止无照施工、无证上岗。

严格落实矿山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或降低的,要及时予以清退。

矿山企业应与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并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矿山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双方责任。

(二)加强矿山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矿山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作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等情况,认真登记,建立台帐,做到底册清楚、身份相符、人员流动随时变更;登记底册一式两份,在单位留存的同时报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严格施工作业人员出入坑登记消号制度,每班下井作业人员入坑时,认真登记姓名、工种、作业区域、入坑时间,并由本人签字;出坑时,由本人签名消号,注明出坑时间。

矿山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作业期间随时检查出入坑登记,确保每班人数、身份准确,作业位置清楚。

(三)加强矿山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

矿山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技术人员队伍,30人以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2名以上安全技术管理人员,3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配齐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证每班都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全程跟班作业。

(四)严格执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

在班前,要由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班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上一班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本班各岗位应注意事项,发现危险时,紧急处理措施和方法,对职工劳保用品及自救器材自佩戴情况逐人进行检查。

在班后,要对本班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交接班手续。

矿山施工单位要对参加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人员及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工作。

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行为,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矿山企业及矿山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印发的《灵宝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内业建设,做到安全教育培训有场地、有设施、有教材、有师资、有制度、有档案,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高度重视矿山新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制进行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建立矿山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编制《矿山职工安全手册》,做到人手一卡一册。

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学习,提高安全技能;每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增强防范意识;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隐患、互帮互学活动,提升安全素质。

(三)加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鼓励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主动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报告安全隐患。

对职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报告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尤其是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给予重奖。

积极引导职工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对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责任心强、安全操作技能高的员工,在表彰奖励的同时要提高其工资待遇;对经过专门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员工,除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外,也应提高工资待遇,激励矿山企业职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维护安全。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订完善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组织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在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市安监局。

(二)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市建立矿山应急救援机构,依托金源、股份、投资三大公司组建专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物资及装备,取得相应资质,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矿山企业也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设施,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有矿山企业都要与市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起覆盖全市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保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科学应急处置技能。

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努力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沟通

(一)建立联合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每月由主管市长或委托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回顾总结当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二)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明确专人,定期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共享,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三)实行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告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一)健全联合执法相关制度。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安监、国土、公安、电力、质监、工商、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文)。

(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要案件督办等制度,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集中整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关停非法矿山,公安、电力部门严禁提供炸药、电源,国土、黄金管理部门严禁办理调矿手续。

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提请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

对非法开采盗抢矿山资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非法开采和关停矿山巡查监管。

有关乡镇及金源、股份、投资三大公司要建立非法开采和关停矿山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检查结果报市安监局、国土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关停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非法矿山擅自恢复生产。

凡发现一个乡镇或市属国有矿山企业有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矿山坑口(露天采场、尾矿库),有关乡镇政府或市属国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

八、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监管

1、严把矿山准入关。

把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与执行“三同时”制度相结合,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未进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经“三同时”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都要重新纳入新建矿山监管程序,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安全专篇。

改制、重组矿山必须按新建矿山履行“三同时”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须有安全预评价评审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2、严格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

建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制度,加大对持证矿山监督检查力度。

每年组织专家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开展安全评估,凡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

由于地质条件等变化,未按原设计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及时修改开采设计并上报、审查备案。

未及时修改及审查的,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对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矿主法律责任。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必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强化基建技改矿山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制度。

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山的生产规模,应符合建设项目产业政策。

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发改、国土、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好矿山准入关。

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安监部门要严格核查矿山基建技改期限。

对到期未完成的,要责令暂停施工,查明原因,限期改正。

现有合法生产矿井转为技改的,要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技改矿井核准手续后,方可施工。

基建技改矿山所有权转让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

对在基建技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实行“休克疗法”,立即实施关闭。

(二)积极推广先进实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

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各项要求,积极采用安全、先进、实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改造步伐。

在全市矿山生产系统应逐步配备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实行专人管理,提高对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监控和处置能力;积极推行井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人员工作状况在线监测,避免作业风险。

在全市非煤矿山强制推行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尾矿库在线监控和干式堆排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在全市矿山企业开展争创标准企业、矿井、车间、班组活动,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作标准化、安全上水平。

(四)积极推行矿山安全巡视员制度

在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坚持实行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同时,积极推行矿山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市安委会提出并制定具体的矿山安全巡视员工作方案),加强全市矿山一线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

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矿山企业视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矿山企业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依法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许可等经济、行政手段,确保矿山作业人员应保尽保,力争用1到2年时间,使全市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达到100%。

(六)积极推进矿山有序整合和关闭。

对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加快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整合进程,推进优势骨干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周边小矿山步伐,对影响优势骨干矿山安全生产的小矿山,采取整体收购、合理补偿或劳务承包施工等方式进行整合。

对于列入资源整合的项目,要严格核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持先关闭再整合原则,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对列入关闭的小矿山不得参与整合。

九、严格安全生产奖惩

要把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全年目标管理,定期进行督查,年终全面考核。

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乡镇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对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对未按规定落实矿山安全管理责任,忽视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隐患不整改的矿山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累计3人死亡事故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和区域经整改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同时,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相关规定的上限执行,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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