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851196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正式文件: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doc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规[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日

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

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

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规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双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除外)。

  

(二)分类管理。

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

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

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的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申请年度内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四)申请年度内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在深圳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制定并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行业组织、培训鉴定机构等单位组织技能竞赛,与参赛者无劳动关系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级别分类补贴:

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及以上1200元。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来深建设者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1),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

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格。

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

  

(二)提交申请材料。

按就近原则,申请人可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或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本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及银行证明)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受理单位应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五)支付补贴。

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

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加盖公章;

(二)立户申报。

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事权划分,企业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见附件3)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人力资源保障网上提供的格式)、2009年纳税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

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员工培训。

  (四)补贴申报。

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

(六)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

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

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

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

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

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员工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六章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

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2009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

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9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

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9年年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

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2010年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

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2010年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9年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9年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值为1分。

  (八)2009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