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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消防安全规程修改

发电厂消防安全规程(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火责任制

第三章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五章燃油系统及油区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六章汽轮机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七章电气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八章锅炉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

第九章控制室、通讯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化验室、油务室、综合档案室、图书室、多功能厅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十章仓库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十一章检修现场、汽车修理场所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十二章生活后勤场所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十三章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与维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加强电力生产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及原电力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和经济考核制度。

发动依靠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各级行政领导既是生产、工作的指挥者,又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防组织网络的作用。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应自觉学习本规程和消防知识,不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并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部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制,以更好的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厂。

本厂范围内的生产、技改、检修工作中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和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本规程没有包括的部位和工种,可由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特点自行制定,并报厂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程。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防火安全机构

第七条:

各级防火安全机构

1、厂设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主任由厂长担任。

副主任由担任。

委员由各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担任。

2、各部室、公司设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部室、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担任。

3、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防火责任人。

第三章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该部门的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彻落实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分解的责任目标,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总结评比”。

2、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工种的防火制度。

3、部署和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组织本部门的防火自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5、组织落实厂部下达的整改项目和反措计划。

6、积极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扑救发生的初起火灾并保护好现场。

配合厂保卫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火警进行调查。

第九条:

各部门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部门的防火员由专职安全员兼任,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厂保卫部门行使对各公司(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厂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厂安环部应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电力生产的防火工作。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火警,保卫部门、安环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对厂内部发生的火灾事故、火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十二条: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域划分,并承包到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可用。

第十三条:

厂消防干事由保卫部领导,负责全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职防火员应负责对全厂的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保证随时好用。

第十四条:

部门、班组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防火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每年调整、充实一次。

义务消防队训练、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落实,台帐记录清楚。

第十六条:

厂部的防火档案由保卫部门建立并管理,并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三章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认定。

以下区域和部位为我厂防火重点部位:

主厂房区域;油灌区;危险品库。

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及防火警示牌。

第十八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

保卫部门应制定灭火预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重点防火部位应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醒目的地方悬挂,其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第十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重点部位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规定检查的内容、项目、周期和形式,检查应全面、仔细、有针对性,检查应作好详细记录,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备)案并限期整改,整改要求应书面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整改结束后应回复保卫部门。

第二十条:

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地点,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动火级别的划分:

本规程规定厂内部动火作业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

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部位和场所。

2、二级动火:

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指油区、危险品库区内、氧气乙炔库内及未经冲洗乙炔管道、蓄电池室、电缆层及隧道内、油管道、锅炉制粉系统的动火作业须经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指直接在燃油母管、支管、锅炉燃油系统及汽轮机油系统、储油箱、化学容器、变压器吊芯现场、油分析室、化学分析室、通讯机房内、主控室内、输煤系统等部位的动火作业,以及润滑油系统、燃油储存仓等部位的动火作业,须经保卫部门、安环部共同批准。

3、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报安环部、保卫部门审核签字,由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必要时还应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

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发,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安环部、保卫部门批准。

5、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须经部颁规程和本规程的考核合格,并由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动火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作业时部门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必要时还应测定动火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粉尘的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

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有部门技术人员和安环部、保卫部门以及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2、动火工作票必须在当日终结,次日需要在同一地点动火作业时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超标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动火工作票中各有关人员的防火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可靠;

(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动火执行人是否具备动火作业资格;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并负责:

(1)工作票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作业的设备与正在运行的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检修应做的措施是否完善;

(3)向有关工作人员布置工作时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督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检查现场消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3)发现现场易燃气体、粉尘较大时有权要求测定或停止动火作业;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动态,发现失火应立即采取扑救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发现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纠正后方可准予继续动火作业;

(7)动火终结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5、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且允许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2)按照工种、工作中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不搞违章、冒险作业;

6、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

油管、法兰等应拆下并移至安全场所作业;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作业方式而能达到效果时,尽可能不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将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可用蒸汽或其它介质冲洗的容器、管道,应先进行冲洗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作业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未泄压,管道未冲洗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险情前;

6、安全措施未做好。

第二十六条: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应正确,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

1、动火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工作票签发人,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运手续和检修工作票。

3、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已批准的动火作业方案;如确需改变时应先办理动火工作终结手续,新动火作业方案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动火工作票需要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5、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进行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应经运行人员许可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动火工作票应交一份给运行人员。

若确与运行人员无关,但现场有可能发生火灾,威胁安全发电的动火工作,仍需经运行人员许可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并交一份动火工作票由运行人员收执。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来本厂生产区域及动火管制区工作需要动火作业时,应由负责该项目的本厂工作负责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由专职防火员监护。

第二十八条: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目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员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一般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厂员工均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必须按照公安部、厂颁发的《规程》和消防规章制度规范自已的防火行为,严格执行本《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包括装璜)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大改建、改造项目应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准投用。

第三十一条:

升压站、油区和厂内的重点防火部位应有两条以上消防通道,厂生产区对外应有一条主通道和一条安全通道。

厂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区区域必须按部颁规程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挪用。

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时应事先通知保卫部门采取临时防火措施,方可实施,工作结束应立即恢复。

消防设施、器材定置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设备。

消防灭火器具、管道上须用红色油漆喷刷。

第三十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装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校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制粉系统固定蒸汽、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禁止焚烧拉圾。

第三十四条:

工作中断或结束时清理现场并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生产、生活区域内原则上禁止使用电炉,经批准使用的电炉应严格控制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利用易燃清洗液,清洗零部件时应在室内进行,现场禁止动火作业,禁止在不通风的小室或箱体内用易燃清洗液清洗零部件,清洗液应用金属容器存放,使用后的清洗液应倒入废油桶内,严禁随意倾倒。

清洗现场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六条: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纱头应另箱存放定期清理,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第三十七条:

设备的漏粉、漏油应及时消除和清理,对热管道、电缆、控制盘(屏)的积尘应及时清扫。

第三十八条:

厂区域内原则上禁止搭建工棚和临时建筑,确因工作需要,需报请保卫部门批准,必要时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搭建脚手架应尽可能采用金属材料,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立即拆除。

第三十九条:

高空焊接应事先检查下方,确认无易燃物品和下方的设备采取了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以确保现场无遗留火种。

第四十条:

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焊接工作时应使用完好的接地线,禁止随意利用设备作接地线使用;严格禁止用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的设备外壳作为电焊时的接地回路。

2、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

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3、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

并经常检查,以防止阻火器失灵。

乙炔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4、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十不焊”的规定:

(1)非电焊、气焊工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2)重点防火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和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危险性时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第四十一条:

从事油漆工作的现场,禁止明火作业,并悬挂临时禁火标志。

工作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第四十二条:

燃油管道及润滑油管道与蒸汽管道平行敷设时与载热体应有分隔措施,一旦有油渗入载热体保温层内,应及时将该保温拆除更换。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高温载体及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场所禁止烘烤衣物。

第四十四条:

油区、危险品库等经常充满易燃性挥发气体的室内、外照明及开关等应选择防爆型,严禁在上述场所随意从事动火作业,禁止在上述场所使用电热器和明火取暖。

第四十五条:

干煤棚贮煤较多时应分层压实;干煤棚冬季贮煤要加强监视,防止发生自燃。

第四十六条:

一般灭火规则。

1、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有关领导到现场,同时向“119”报警。

有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灭火装置。

2、火灾报警应讲清:

火灾地点(部位);

火势情况;

燃烧物品和大约数量;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3、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班值长,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必要时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4、电气设备灭火时,只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的人员指挥或指导下进行灭火。

5、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火灾产生的毒气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

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6、专职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由下列人员担任:

(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班值(班)长担任;

(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3)检修现场火灾时由检修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火灾指挥人员应配备明显标志。

7、有关的防火责任人、保卫部门、安环部的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快速奔赴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8、专职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专职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9、在高压带电设备区域进行扑救火灾时,应戴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保持与高压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

10、电力生产、检修现场火灾扑救后必须保护火灾现场。

11、当干煤棚贮存的煤发生自燃时应用水扑灭,并采取推、翻、压的措施将煤压实,以防止再次发生自燃。

第四十七条:

一般火灾时选用灭火器的原则

1、电气火灾一般选用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使用干粉灭火器应尽可能避免对屏、盘、柜的污染)

2、油类火灾一般选用干粉、轻水泡沫、1211。

3、精密仪器仪表、重要档案资料、计算机发生火灾时应选用1211、二氧化碳灭火。

第五章燃油系统及油区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第四十八条:

油区范围包括油罐、油泵房及连接的输油管道和附属设备。

油区禁止烟火。

油区应保持清洁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三清:

设备清洁、场地清洁、环境清洁;四无:

无明火、无杂草、无杂物、无易燃物;五不漏:

不漏电、不漏水、不漏汽、不漏油、不漏渣;并设有明显的重点防火、禁火醒目标志。

第四十九条:

油罐四周必须设立不低于2米的防护堤,防火堤应耐火、坚固、完整,不得有孔洞或裂缝,管道与防护堤之间应严密不漏,下水道穿过防护堤平时应关闭,下雨时应打开。

第五十条:

经常保持油池、罐顶孔洞密封。

水泥盖板接缝应用水泥砂浆封实,人孔门用防护罩盖好,尽量不使可燃气体挥发溢出,油池、油罐的透气孔应在其出口处设置阻火器。

第五十一条:

应保持油区内的通道畅通,油区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油区所设的泡沫发生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定期换药,保证随时可用。

第五十二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经过穿管的暗线,不准有架空线,油区的一切电气检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在油区外边;

2、横穿道路时的电线,应有防止被碾压轧断的措施;

3、全部电力线和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线路跨越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源检修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

8、进入油罐工作的检修人员必须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

油罐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下风或侧风;

2、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油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一侧通大气,不动火的管道应加盲板封堵;

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到动火作业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3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6、动火前应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动火作业中也应随时测定,发现超标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之间设置隔离屏障;

8、动火作业准备阶段应充分做好事故预想和应急方案。

第第五十三条:

油车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柴油不超过50℃,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加强巡视,防止跑、冒、滴、漏。

五十四条:

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与输油管连接应选用绝缘法兰,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

油管与法蓝之间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每年雷雨季节前必须认真检查测定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30欧姆,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25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第五十五条:

在卸油过程中,如遇油区上空有雷击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五十六条: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其他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第五十七条:

从事油区或油系统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油系统的结构、性质和防火要求,对不熟悉系统的检修人员应先进行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燃油系统的检修工作。

第五十八条:

油区内或油系统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作业制度,并尽量做到不在油区内动火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进入油区工作,均应登记签名、写明进出时间,并一律交出火种;进入油区不准穿有铁掌的鞋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油区。

外来人员进入油区必须经过保卫部门批准、由联系部门人员陪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条:

油区、油系统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轮机油系统的火灾扑救适用本条规定)

油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卸油,并立即关闭油泵及出口阀门,防止火灾蔓延;同时还应立即关闭进入油罐的阀门以防止火灾蔓延至油罐内;立即使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并立即向“119”报火警。

油泵房发生火灾时若是电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若是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扑救。

油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可采用水喷雾扑救,也可用轻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当油罐发生火灾时:

1、油罐敞开处起火时,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

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制冷却。

同时应采用多支水枪对准敞口处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与空气隔绝窒息。

2、油罐爆炸、顶盖被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

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行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强制冷却油罐外壁。

3、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相邻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应用多支水枪喷洒成一道水幕来隔绝火焰和浓烟,以防止引燃相邻的油罐;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4、火灾扑灭后仍需强制冷却一段时间。

第六章汽轮机的防火措施及灭火规则

第六十一条: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处理,如暂时不能处理时应有临时接油措施。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

管道壁厚应符合技术要求。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的、不耐高温的垫料。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膨胀的要求。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焊接,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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