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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第四节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

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五节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1

限选一栏

22-60(含)□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5

限选一栏

本科□

4

大专□

3

大专以下□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含)以下□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含)□

≤20

50万-100万(含)□

≤40

100万以上□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含)以下□

1

限选一栏

12万-20万(含)□

≤20

20万-30万(含)□

≤40

30万以上□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项

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

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

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注: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期货公司总部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1

限选一栏

22-60(含)□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5

限选一栏

本科□

4

大专□

3

大专以下□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含)以下□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含)□

≤20

50万-100万(含)□

≤40

100万以上□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含)以下□

1

限选一栏

12万-20万(含)□

≤20

20万-30万(含)□

≤40

30万以上□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项

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

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证券营业部开户经办人(签字):

证券营业部开户复核人员(签字):

(IB业务专职人员)(IB业务专职人员)

 

日期:

日期: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评估人(签字):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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