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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推理

一、法律篇

考情分析:

法律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07、08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甚至全考法律。

地方各考试中,法律部分题目也比较多。

虽然近几年对法律部分的考查相对来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是行测常识部分的考查重点之一。

重点章节:

新法、行政法

重点知识举例:

《选举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临考策略:

法律知识考试难度较大,遇到模棱两可的题目时,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可以考虑采取“原则判定法”,即运用生活中的基本的行为准则,根据事物产生、运行、发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解题。

二、科技篇

考情分析:

科技部分的考查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主要涉及科技发展、高新技术、日常生活常识等等。

重点章节:

空间技术、逃生小贴士

重点知识举例:

太阳活动对地球的影响:

当太阳上黑子和耀斑增多时,发出的强烈射电会扰乱地球上空的电离层,使地面的无线电短波通讯受到影响,甚至会出现短暂的中断。

太阳大气抛出的带电粒子流,能使地球磁场受到扰动,产生“磁暴”现象,使磁针剧烈颤动,不能正确指示方向。

地球两极地区的夜空,常会看到淡绿色、红色、粉红色的光带或光弧,这叫做极光。

极光是带电粒子流高速冲进那里的高空大气层,被地球磁场捕获,同稀薄大气相碰撞而产生的。

火灾逃生注意事项

1.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2.在充满烟雾的房间和走廊内,逃离时最好弯腰使头部尽量接近地板,必要时应匍匐前进。

3.可通过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疏散,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4.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避难。

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

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5.对于低层楼层(三层以下)可跳跃逃生,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物品,以便“软着陆”。

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

临考策略:

科技常识中,经常是懂就懂,不懂就一点不懂,限于自身知识的有限性,考生大多会有部分科技题不会做的情况。

这时,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可以考虑“绝对说排除法”,如果只有一个选项有绝对词,可以考虑猜这个选项。

三、经济篇

考情分析:

经济部分是公务员考试的常识知识点,虽然一直以为考查的题目都不会太多,但是却是必考科目。

需要引起一定的重视。

重点章节: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重点知识举例:

政府转移支付:

政府转移支付是指政府的社会福利等支出,它是一种不以购买本年的商品和劳务为目的而作的支付,如卫生保健支出、收入保障支出、退伍军人福利、失业救济和各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转移支付的作用是重新分配收入,即把收入的一部分由就业者转向失业者,从城市居民转向农民。

有时,政府的某些支付不是从一些居民收入中征收的,如用增发货币、出卖债券所得来支付福利、救济金,它显然不带有从一些居民手中转移到另一些居民手中的特点,但由于它同样不是政府直接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这种支付仍然被看作是转移支付。

存款准备金率:

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对于存款所必须保持的准备金的比例。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后,必须按照法定的比率保留规定数额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其余部分才能用作放款。

准备率的高低因银行类型、存款种类、存款期限和数额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城市银行的准备率高于农村银行的准备率、活期存款的准备率高于定期存款的准备率。

法定准备金率有最高限和最低限。

商业银行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一般都愿意尽可能按最低准备率留准备金。

中央银行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改变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准备率来调节货币和信用供给。

如果要突破法定准备率的最高限或最低限,就必须请求立法机构授予这项权力。

改变法定准备率被认为是一项强有力的调节货币供给的手段,但这种手段由于影响太强烈而不常使用。

临考策略:

经济部分考查虽然以理论知识为主,但是其理论都不可能脱离实际,因此在遇到不会的经济题的时候,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可以考虑采用“现实联想法”,即抛却专业知识从现实生活现象中去找联系。

四、人文地理篇

考情分析:

人文地理知识是近年公务员考试的一个重点,考试的范围越来越广,考查的方式也越来越灵活,需要考生有一定的知识广博度。

重点章节:

科技硕果、名家名篇、地震与地震带

重点知识举例:

造纸术:

发明:

西汉前期。

发展:

东汉,105年,蔡伦造蔡侯纸。

传播:

4世纪东传至朝鲜、日本,8世纪西传至中亚、阿拉伯、非洲、欧洲。

《诗经》: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中国诗歌,乃至整个中国文学的一个光辉起点。

《诗经》的体例按照音乐性质的不同划分为风、雅、颂三类,从思想性和艺术价值上看,颂不如雅,雅不如风。

《诗经》里大量运用了赋、比、兴的艺术表现手法,加强了作品的形象性,获得了良好的艺术效果。

地震:

同一次地震在不同地区所造成的破坏程度是不相同的。

某一地区地面所受的影响和破坏强度,用地震烈度来表示。

地震烈度的大小同震级、震中距离远近等有直接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震级越大,烈度也越大。

在同一次地震中,离震中越近,烈度越大;离震中越远,烈度越小。

同时,烈度大小也和震源深浅、地质构造、地面建筑等有关。

在距震中一样远的地方,有时烈度相差很大。

临考策略:

这部分的考试考点很杂,很多知识点的考查都可能出现记忆模糊的状况。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不确定的时候,要相信自己的第一印象。

五、时政篇

考情分析:

时政知识在地方考试中不仅经常作为背景而出现,还会直接考查的题目出现,即所谓的“填空题”。

并且,这部分题目很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重点章节:

近一年的时政条目、近半年的重要文件

重点知识举例:

国务院2月10日在京召开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

他强调,稳定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是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基础,也是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稳定物价总水平,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2011的经济政策: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临考策略:

时政知识的考查,一般考国内的较多,国外的较少。

在遇到不太会的时政知识的时候,选国内的选择正确率较高。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

3个月——2年

  拘役期限:

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

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

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

(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

(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1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1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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