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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论文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

雅克?

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

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

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

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

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

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

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

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

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

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

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

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

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

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

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

“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

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

“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处处背负着锁链。

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为不自由的奴隶。

”《社会契约论》开篇第一句就把读者吸引了。

卢梭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面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全面概括,同时也是公认的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之一。

卢梭为了寻找一个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会形态,假想了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由人的国度。

他的理想国,或者说他的起点,在今天看来,严格来说,是太过简单了。

另外,卢梭认为主权者有权且必须执有公民转让的全部权利,也是从一种假想存在过的自然状态开始。

对于主权,卢梭是这样认为的:

主权者的第一个特点是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主权者无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

换句话说,主权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主权者握有臣民的生死权,因为后者的生命乃是“国家的有条件的一种赠予”;任何人若是不愿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则全体(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

在公民方面,卢梭认为,公民在缔结契约后,就把全部权利都让与了主权者。

但是,在转让权利后,个人应享有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依然存在,同时,公民无权组织任何党派或集团,在卢梭的理想国中不存在能与主权者相抗衡的社会组织。

最后,凡是国家需要的公民的任何服务,公民都必须立即满足。

从以上再点,我们便看到了卢梭的理论中十分重要的两个方面:

一是他个人权利全部上交给集体的主张,二是他关于主权者即是人民全体的人民主权说。

卢梭断言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在于公意能否实现。

他的学说中涵蕴着这样一种主张:

代表公意的大多数人有权对少数不同意见者,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因为大多数人的意志便是法律。

但是,如果按照这个理论,任何卑劣丑恶的行径,只要它们是多数人所集体所为的便是符合公意的,便成了合法的事。

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希特勒政权通过大量宣传欺骗了多数德国人,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在这种意义上,代表了卢梭所说的公意。

稍具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当时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虐待运动,但这是否说明,那些使几百万犹太人流离失所、死于非命的残暴行径乃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历史上又有多少罪恶是以“人民”、“公意”的名义犯下的?

对于国家,卢梭更主张由人民直接管理,否认代议制的作用。

实际上,这种民主观念在今天仍然十分流行。

许多人认为,这种定义概括了民主的真实本性,在他们看来,多数人对国家的管理实行得越彻底,越直接,那么一个政权便越民主。

这种民主观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直接否定了个别人或少数人有权控制大多数人的命运和权利。

但是它没有深刻地揭示出民主的实质,特别重要的,它没有能清楚地说明民主与专制集权的本质区别。

民主首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哲学概念,是一种人道主义原则。

它是指在人道主义基础上由人民实行统治。

这种民主概念显然否定了拥有无限权力的主权,卢梭的这一管理国家的主张似乎又与他的个人权利全部上交给集体的主张相互矛盾。

卢梭的根本错误,在于他抽掉了民主的价值基础。

当他宣称多数人有权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宣称主权者有权迫使公民服从其所规定的“自由”时,他已经否定了人道主义原则,否定了人的本质。

卢梭的民主观,实质上是将人的本质和保障这种本质的条件颠倒了过来,将手段当作了目的,因而最终也就取消了民主。

卢梭生于18世纪,他的理论又源于一个假想的国度,历史的局限性和理论基础的相对薄弱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公意应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如果认为人民必须无条件服从于某个行使这个权力的人,而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那么,这种没有监督的权力不仅会产生腐败,而且会导致专制与独裁,最后导致暴力与战争。

 

宪政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体制和法律体系,是与奴隶制、君主制完全不同的原则和精神,在和专制的对抗中,宪政取得世界性的胜利。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地香港带来的《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

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年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中子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四川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在强调法治中国的今天,学习宪政、了解宪政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必要将宪政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明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毕竟只有广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构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那我们就从《社会契约论》开始。

  

  天赋人权

  人权不是洪水猛兽。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

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

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在十八世纪,卢梭提出这样的观点惊天动地,更要命的是,他居然以“天赋人权”作为他论述的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宪政分析,并对国家体制和法律进行全新的创造。

  今天的我们没有对卢梭的“人权”观念感到疑惑,不过使我们惊讶的是,卢梭在他的国家结构思考中完全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这是很不现实的,卢梭丝毫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而十八世纪的世界各国,不是奴隶制就是君主制,像卢梭描述的具有自由理念、而又没有构成国家的人民群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基础。

  但卢梭毫不动摇地坚持自己的出发点,他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放弃人权原则,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建立在这样基础上,否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

  无一例外,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都是实行非自由的三权合一、军队政党化、压制言论自由政策,简单的理解就是专制政府压制人权。

这些专制理论和思想曾经有过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或者说要维持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或者说为了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国情,花样不少,“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所以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盛行一时,这是因为他们对人民的欺骗。

  我们现代公民必须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法律维护的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卢梭强调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地位。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

否则,每个个人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权利和自由。

  在卢梭的观念中,奴隶制和君主制的法律都是恶法,都不能够被承认的,更不用说在恶法基础上组建的奴隶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

卢梭还提出了共和政体的概念,他认为只有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才可以称为共和政体,才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各国还远远没有达到卢梭所希望的共和国理想,不过几百年来的世界因为他的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许人类永远达不到那种理想,不过我们可以无限的接近,“天赋人权”是这一切美好的开始,也是我们努力要实现的目标。

  

  契约和宪法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

  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

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假象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们本来各自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当他们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们决定共同组建一个集体,他们依靠这个集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利。

  显而易见,为了让他们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

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

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

  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

  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一点是,宪法是唯一的契约,法律和行政命令都不是契约,人民不可能同意这样的契约,即“人可以把自己给予而不必任何好处”。

如果法律和行政命令要求人民放弃全部权力只接受政府的恩赐,即使人民出于畏惧暴力的心理而保持沉默,也并不等于这就是人民必须遵守的契约。

  

  人权和主权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

  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

当然,在现实中这种主权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卢梭的主权者有些类似我们想要的圣君。

  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

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主权者通过法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方面“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

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务成为合理。

  这是谈及公民的义务。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谈及公民将会拥有比以前更大的权利。

  卢梭认为,关键是我们“必须区分公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以及公民作为臣民的责任和他们作为人的天然权利。

  主权者的权力惊人,“通过社会协约每一个个体只是放弃了部分必需的权力财产和自由,因为由社区对之进行控制至关重要;主权者是决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评判。

”这种理想的主权者可以规定,“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权者需要,为国出力就是他的责任。

  因此上,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主权者愿意,以他的权力,所有人民都将处于他暴政之下。

  为此,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

  所以,“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

  这里强调的是,所谓“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就是指“人权”,也就是指个体的自由,如果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这个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个否认人权的主权是不可想象的。

  

  权力制衡

  确定了契约的原则和精神之后,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主权者代理人即政府的制约。

  每个公民都具有双重的义务,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保护社会契约给予其他人的权利,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也是由公民构成,他们构成了自己的特定阶层,形成了自己的特定利益,如果他们决定只为自己利益打算,而以主权者的身份强加给普通民众其他义务,普通民众无法反抗。

  任何国家的宪法上都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世界上也没有对特一政府效忠的法律,每个国家都说自己言论自由,可是我们知道现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宪政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他上台后立刻背叛了人民,共产主义学说在苏联的胜利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但斯大林实施了极权暴政,似乎最高统治者总有腐败的倾向,靠个人道德的洁身自好被证明行不通,一切证据都表明,必须控制政府、个人和执政党的堕落。

  对此,卢梭开出的药方是权力制衡,后世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看重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制衡。

  首先是立法,“法律总是在总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

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规定具体的谁才有此特权;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属于此一等级;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

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

  卢梭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对象的一般性的结合,使得任何个人凭自己意志说的话都不成为法律。

就是主权者针对特殊具体对象的命令,也只是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卢梭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起草者,“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

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

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

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者必须是“非凡的人物”,但是同样不信任他们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分开。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

卢梭说,只能以“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执行法律必须和行政分开,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这种分立不是表象的,而应该是严格的、完全的,他必须是独立的招募财政、审核、提拔制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而不能由政府统一管理。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法律的专业和神圣不容破坏,不允许作为政治待遇安排人员,也不允许行政权力对此作出干涉。

  至今为止,三权分立是所知世界上防止政府堕落的最有效方法。

  

  警惕政府

  什么是政府?

按卢梭的理解,“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卢梭说,“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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