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任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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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任务清单

任务序号

治理内容

工作措施

责任分工

完成时限

全面摸排风险

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

2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

研究制定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

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

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

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

进一步摸清全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

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

加快完成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9月底前完成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

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牵头,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

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加快与国际接轨,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

交通运输部、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标准委、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

制定完善有关标准

尽快制修订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

国家标准委、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

规范产业布局

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

严格安全准入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3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

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5

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

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银保监会(原银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7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

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

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

及早启动开展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批准相关工作,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1

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

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

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

建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

依托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4

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

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7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

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

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9

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

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注:

表中任务序号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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