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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讲义

主讲人:

巴东县司法局谭明福

【有的的同志可能记得,1983年巴东县机要员黄家程因泄露严打信息触犯了刑律,今年前不久某垂直单位的网管将涉密资料植入本单位网站,被省、州保密部门查办;国家对《保密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办公室的同志应当知晓法律规定;我认为,信息工作出不了成绩,说明你的能力需要加强,做不好档案工作,最朴素的是影响经济待遇,但是保密工作出了差错,可能去坐班房、丢掉饭碗。

这里,我们以这种形式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确很及时也很必要。

本人曾经在县委办公室做过将近6年的机要保密工作,那个时候,机要员上岗必须省委办公厅审批,毛主席语录——“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九分九不行,非十分不可”,一直是我们信守的格言,办公室主任在给我们谈话时说,机要员一定要守口如瓶,谨防“祸从口出”。

一、关于保密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

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

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

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何种密级。

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

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等。

(5)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6)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后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现代社会泄密的主要途径与防范技术

(一)计算机泄密的途径与防范措施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诞生后,如今计算机应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在国访、科技、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服务等领域和行业都已开始广泛使用计算机。

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被西方发达国家称其为“脆弱的社会”。

这种计算机的脆弱性,一般表现在计算机犯罪、敌对国家的破坏、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电磁波干扰、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计算机本身的缺陷等许多方面,突出表现是容易泄密和被窃密。

【主要泄密途径】

一是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包括显示器的辐射、通信线路(联接线)的辐射、主机的辐射、输出设备(打印机)的辐射。

二是计算机联网泄密。

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

首先,“数据共享”时计算机系统实行用户识别口令,由于计算机系统在分辨用户时认“码”不认“人”,这样,那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就可能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掌握用户口令,然后打入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

其次,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

三是计算机媒体泄密。

存贮在内存贮器的秘密信息可通过电磁辐射或联网交换被泄露或被窃取,而大量使同磁盘、磁带、光盘的外存贮器很容易被非法篡改或复制。

由于磁盘经消磁十余次后,仍有办法恢复原来记录的信息,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被重新使用时,很可能被非法利用磁盘剩磁提取原记录的信息。

计算机出故障时,存有秘密信息的硬盘不经处理或无人监督就带出修理,就会造成泄密。

秘密信息和非秘密信息放在同一媒体上,明密不分,容易造成泄密。

四是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

无知泄密,比如,他不知道计算机的电磁波辐射会泄露秘密信息,计算机工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会给他人提供窃密的机会,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还可以提取还原而将曾经存贮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等等。

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将发生故障的计算机送修前既不做消磁处理,又不安排专人监修,造成秘密数据被窃。

又如由于计算机媒体存贮的内容疏于管理,容易造成媒体的丢失。

故意泄密。

【保密防范措施】

计算机的保密防范主要从技术、行政和法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技术防范:

(1)使用低辐射计算机设备,这是防止计算机辐射泄密的根本措施;

(2)屏蔽;(3)干扰;(4)对联网泄密的技术防范,主要实行身份鉴别、监视报警、加密、数字签名等措施。

(5)对媒体泄密技术防范,一是防拷贝,二是加密,三是消磁。

第二,行政管理:

(1)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出机房,网络系统的中心控制室更应该有严格的出入制度。

(2)规定分级使用权限。

首先,对计算机中心和计算机数据划分密级,对计算机人员规定不同使用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加强对媒体的管理。

录有秘密文件的媒体,应按照同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对其复制、打印、借阅、存放、销毁等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同一片软盘中不要混录秘密文件和公开文件,如果同时录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按密级最高的管理。

(4)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牢固树立保密观念;抓好人员的选配和日常的考察,做到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调离;搞好智力投资,使他们真正了解所有设备的性能,掌握防止泄密的知识和防范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法律监督。

计算机保密防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目前我国已有《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计算机的保密防范工作,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手机成为信息安全的最大隐患

中国如今已成为手机最大的拥有国,但使用手机并不安全。

2003年3月,恐怖主义头子本·拉登的得力助手、基地组织的二号人物阿布·祖巴耶达赫就因为使用手机,暴露了自己藏身之地而落网。

9月中旬,本·拉登的代理人拉姆齐在对“半岛”电视台发表讲话72小时后,美国中情局通过他打出的卫星电话在巴基斯坦某处将其逮捕。

由此可见,使用手机通话易被窃听。

那么,手机在待机状态能否泄密?

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在待机状态,手机也要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电磁信号,很容易被侦察监视技术发现、识别,通过对目标手机进行跟踪、定位和监听,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

目前,有一种外企公司给雇员配发的小灵通手机,只要你开机或者通话,老板就能知道你所处的位置。

手机在关机状态仍会泄密。

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使用一种特殊仪器,可遥控打开目标手机的话筒,窃听话筒周围的谈话内容。

一是在手机制造过程中,其芯片被植入接收和发送功能。

因此,这种手机虽然没有开机,但只要有电池,手机上的接收装置就能将其有效范围内的话音信息接收到,并可随时发送出去。

因此,惟一的保密办法就是将手机的电池取出,彻底断绝手机的电源,不然就将手机放在远离谈话场所的地方,避免遭到窃听。

我国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使用手机作出“四不准”规定:

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不准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不准使用别人赠送的手机。

(三)谨防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泄密

公开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物历来是各国获取情报的重要来源,是被认为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地获取有价值情报的重要途径。

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一旦造成泄密往往是覆水难收,损失巨大而且无法补救。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闻出版工作所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1964年,我国几家中央级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铁人”王进喜的事迹。

当时,我国对大庆油田相关信息实施保密。

然而,就是这几篇新闻报道及几幅照片,却让国外某财团分析出大庆油田的位置、是否开始出油等信息。

为谨防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泄密,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宣传报道、新闻出版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在强调透明度、时效性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保密工作,要履行必要的保密审查手续。

二是要分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在新闻采访、制作作品时要严格把关,不能把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收集其中。

三是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稿件或作品、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要分清密与非密的界限,不可提供国家秘密。

四是不要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擅自或抢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消息、文章、报道。

三、新《保密法》的解读

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新法共6章53条,比原法增加了1章18条。

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修订颁布《保密法》的重要意义

★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

比如,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党政机关和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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