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整理.docx
《民法知识点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知识点整理.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存在的基础
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人格关系:
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
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内容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以下意义:
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
民法和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从调整对象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此种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行政法
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行政法具有强行性其规范多为强行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
行政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挂席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
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规范看,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而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民法的主体可是一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
民法与社会法
第四节民法的体系
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必须要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财产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密使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相互之间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第二节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
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社会的平衡。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当事人都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法官及仲裁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有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的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的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
因此善良风俗原则通常派生禁止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派生强制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包括禁止虐待家人,禁止订立有违公德的遗嘱,禁止有伤分化违反伦理的行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限制婚姻自由的行为和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为核心内容和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所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权利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财产权利,通常时可以转让的。
人身法律关系确立的权利与一般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保护方法不同。
(二)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买卖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事权利:
是经由民法规范或者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民事义务:
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主合同义务:
又称主给付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
从合同义务:
又称从给付义务,;也属于约定义务,即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
附随义务:
属于法定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
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才能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的扩张:
先合同义务:
在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
比如,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
协作和照顾义务、保密义务、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等等。
后合同义务92条。
间接义务:
又称不真正义务,属法定义务,是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民事义务。
依据《合同法》119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属此类义务。
当事人违反间接义务,属自甘冒险行为,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和行为
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国家的征收使当事人丧失财产所有权。
行为:
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示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者事实通知行为。
准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催告和通知等。
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
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机关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
合伙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中的法人
国家(特殊情况下)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特征开始终止
自然人: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权利能力也是义务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转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普遍性与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我国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终止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P48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得自由财产行为
被许可的未成年人得营业行为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人<18):
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
“不能完全(≥10)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其他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致他人损害:
即使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财产的,即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无财产的,即无责任能力,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力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可见,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固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有责任能力。
就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无论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如何,都有责任能力。
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具备责任能力。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具体情形下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备责任能力。
对于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如何,该自然人都有责任能力,都得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应对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就缔约过失责任情形,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应区别对待。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自然具备责任能力。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在具体情形下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备责任能力。
第四节监护
概念沿革性质设定内容终止
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监护权的性质:
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一)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规定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3)与未成年热联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得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
监护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包括以下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关系的终止:
得基于以下原因
对于未成年人得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加护关系才能终止。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节自然人的姓名户籍住所身份证
姓名:
是指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户籍:
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下落不明:
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
依据《民通》司法解释24条,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民通》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任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时间使用4年的规定。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民通》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有效的。
再婚、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的不恢复。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虽然是个体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经营收入所得主要为家庭成员享受,或经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章合伙
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合伙的终止
合伙:
是指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
又称半紧密型联营。
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横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企业领取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人普通企业无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些承担有限责任,有些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民通》第30条规定,合伙人可以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6条则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随着交易发展,许多合伙人是以信用和单纯不作为作为出资。
信用出资:
是指以合伙人在社会上之名望供合伙使用。
单纯不作为;是指防止某个人作和自己有竞争力的行为。
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赢利和利息。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质:
物权法第十九章第三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
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的区别。
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如《民通》第35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