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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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 项目区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八条 挂钩试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
第九条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范围,根据实施规划有序推进;建立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逐级上报年度项目区立项申请。
第十条 项目区应做到拆旧区、安置区和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拆旧区选点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和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安置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留足农村安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用地,合理确定建新规模。
建新区应明确位置,并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要提供多种选择,严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
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未经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
项目区一经批准,实施规划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踏勘报告;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项目区实施时序;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区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
具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
(一)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
3、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规模及时序;
5、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拆旧位置、人口、面积、地类,安置区房屋类型、位置、面积,建新区位置、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
6、农民安置补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实施工程名称,旧房拆迁补偿标准、数量、亩均补偿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方案、新增耕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拆旧复垦方案,包括拆旧复垦的面积、地类、潜力分析、灌排条件分析、拆旧复垦标准及复垦总体设计等;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图件主要内容: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
2、不小于1:
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3、县(市、区)1:
50000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三)规划附件主要内容:
1、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拆旧安置地块现场勘验核实报告、勘验人员签名;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文件;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单位签署的协议;
4、公告、公示、听证、论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农民知情权、参与权材料;
5、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详细规划。
第三章 项目区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政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到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理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对项目区立项、规划计划、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安置补偿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纳入省级增减挂钩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入库(初审库)、项目实施、年度周转指标规模等情况确定项目区,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计划、招投标、施工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应复垦为耕地,并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
实施田、水、路、林及建筑物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应设立增减挂钩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转。
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制度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严格预算管理,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益返还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后应依法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第五章 项目区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工作采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自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终验的形式。
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占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最新遥感和影像资料;
(四)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核查、反馈验收的形式进行。
重点验收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土地权属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项目区验收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对验收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对土地互换的,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存在权属争议,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切实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各阶段工作,严格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流程规范运作(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