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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

第三章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第四章考古发掘中的领队职责

第五章考古发掘

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

第七章发掘成果刊布

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

第九章附则

附录

一、遗址记录要点

二、表格样式

三、测定标本采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段。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田野考古工作实行领队负责制。

领队对执行本规则负有完全责任。

每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考古调查

第三条考古调查的任务与工作性质

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古代遗址,进而观察和研究遗址。

考古调查为遗址保护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与考古发掘互相补充的研究方法。

考古调查应选择尽可能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

如果必须对遗址进行试掘,应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五、六章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考古调查的准备工作

1,调查前应首先做好相关资料的预案研究,包括对拟调查地区的已有考古成果、相关历史文献的了解和对该地区地图、航空及遥感照片以及相关地质、环境等资料的分析。

2,根据课题或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规划调查区域、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技术方法。

3,根据学术需要组建调查队伍、做好物质准备。

第五条发现和确认遗址

1,包括航空考古、遥感考古、水下声纳探测等现代技术在内,有多种技术方法可用于发现古代遗址的作业,但其结果都需要通过实地踏查进行核实。

2,古代遗址的确认应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

仅见地表散落遗物的地点或次生文化堆积也是追踪古代人们活动的重要线索,但应记录为“地点”,以和遗址区别。

3,旨在全面掌握一个地区地下文物资源的调查应采用全覆盖式调查方法;受资金、队伍规模或时间限制的学术专题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4,采测遗址位置的地理座标数据,并标注在地图上。

第六条,遗址勘查

遗址勘查系就调查发现的古代遗址细致全面的观察记录,基本内容包括:

1)遗址的范围与面积;2)文化堆积的情况;3)遗址环境;4)保存现状。

1,遗址范围与面积通过综合不同位置暴露的文化堆积并参照地表散落遗物范围推算之。

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进行个别钻探,以了解遗存范围。

2,文化堆积的情况又包括以下诸项:

1)层次;2)深度;3)厚度;4)暴露遗迹遗物。

可通过地层断面做直接观察,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复原的推断,必要时亦可进行孔穴钻探。

3,对已经局部暴露的大型遗迹如城垣工程、夯土台基以及墓地等,可通过钻探对其形状、布局等做进一步追踪。

但应慎用,尽量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4,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5,遗物采集的目的有两种。

一种为了解遗址年代、文化面貌,可通过对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采集和拣选地表散落之特征遗物的采集达到目的。

一种是通过地表系统采集,以进一步诊断地下遗址的功能性质及格局区划等。

采集方式有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全面采集等,可依需要选择。

6,遗址环境的调查内容分现代环境和古代环境两部分。

现代环境信息来自遗址实地考察及对地图、遥感照片及其它专业资料的分析。

古代环境的调查可视情况进行,资料信息来自遗址地层剖面或钻孔采集的样本分析以及历史文献。

7,遗址保存现状和保存前景预测也是遗址勘查的必行内容。

第七条,考古调查中的记录

调查记录是对调查工作过程和调查对象客观真实和全面严谨的记录。

考古记录分三种:

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图像记录。

三种记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补,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1,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一)、剖面记录表及探孔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二)。

工作日记是对工作过程的记述。

各类记录表是对调查对象的客观描述,需要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或按要点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表中未能设置栏目的内容,应追加文字记录。

2,断面采集和系统或全面采集所获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3,勘查了解的遗址地形、范围、文化堆积断面位置及其编号、重要遗迹现象位置及编号以及钻探孔穴分布位置及编号、抽样或系统采集、全面采集的采集区布设及编号等,都要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4,遗址勘查中观察和进行采集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

钻探所获地下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的认识,亦应有图示记录。

5,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

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

捶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6,调查所得全部资料按遗址登记、存档和录入数据库。

7.调查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和调查区域内遗址保护建议咨询报告。

第三章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妥善处理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是任何一项考古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考古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考古发掘工作必须服从遗址保护规划。

对已被规划保护的遗址,一般不再发掘。

如有特别需要,应慎重进行。

第九条,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而进行的发掘,以探明遗址基本情况,为制定规划提供依据为目的。

发掘中遇到重要迹象,在仔细研究其形制、结构、性质,并仔细观察记录之后,应停止发掘,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条,未列入保护规划的遗址的发掘,如在发掘过程中认识到遗址十分重要,应迅速上报情况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上述第七条规定处理遗址。

第十一条,对保存前景不好的遗址的抢救性发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第四章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遗址发掘之前必须制定出详细的保护预案和做好相应的准备。

第十三条,发掘过程中出土的难以处理的遗迹遗物,应尽快邀请或送交专业人员处理。

第四章考古发掘中的领队职责

第十四条领队职责

领队必须对以下诸项负责:

1,主持制定发掘方案;主持制定发掘中的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在工作中驻守岗位,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发掘各技术系统的运作,根据情况变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作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做好跨年度或多年度发掘项目的各种衔接工作,最终达成学术目的。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4,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建议。

第五章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遗址发掘的测绘系统

1,遗址发掘之前,应首先设置测量基点,建立三维测绘座标系统。

座标系统一般取正北方向。

2,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基点的三维数据。

3,遗址发掘探方的布设一般应顺从遗址座标系统的方向,探方编号亦应照应座标系统。

第十六条探方与探沟的作业方法

1,探方或探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

每个探方或探沟的发掘应自始至终指定专人负责。

2,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法。

探方面积一般为5×5㎡,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米的隔梁。

东北角1×1㎡为关键柱。

隔梁和关键柱是探方发掘中尽量保留、滞后清理的部分。

但是否一直保留隔梁至探方内的发掘至生土,应视情况灵活处之。

若隔梁在发掘中途妨碍了对地层现象的整体观察把握,可在测绘了地层剖面图后打开。

以下的发掘再继续保留隔梁,续接下面的地层剖面图。

3,需要首先探察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的场合,可采用探沟解剖。

探沟面积一般为2×10㎡,可视情况延长。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的原则要求

1,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完整把握遗迹单元的边界形态。

如果遗迹遭到破坏,应将破坏情况交待清楚。

2,依照地层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单位清理。

3,一般应以堆积单位为一次清理作业的对象。

清理过程中,注意堆积间界面的把握。

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处理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分的清理进度,保持一致。

4,人类行为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量完整揭露,详细观察记录。

第十八条出土资料采集

需要采集的出土资料分遗物和遗痕,必要的时候,遗迹本身也要采集。

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

遗痕指保留在特定场合的人的手迹、足迹、工具痕迹等。

采集时需要考虑采集方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

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

2,每个地层堆积单位的土除了选作土样分析的部分外,应全部过筛收集遗物。

3,人工遗物一般要全部采集。

4,一般遗址上的人类遗骸、动物骨骼全部采集。

植物遗存按遗址保存状况用浮选、水洗等方法进行抽样采集。

5,一般遗址的微植物遗存和环境样品的分析土样可视需要进行抽样采集。

6,特殊遗址如贝丘遗址上的软体动物遗骸数量巨大,但至少应进行抽样采集。

7,需要测年的遗址,年代学分析样本尽量按照地层序列采集系列样本。

8,置放原地的遗物,如随葬品、房子或窖穴内摆放物品、人类及动物遗骸等,应先做绘图、摄影记录,编号后起取。

9,脆弱易损遗存的采集、遗痕翻模、揭取壁画、揭取地层剖面、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技术性强的工作,应聘请专家进行。

10,所有采集品皆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抽样采集时需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

第十九条,发掘记录

发掘记录指对发掘过程的工作记录和对发掘对象的描述记录。

记录应做到全面和真实、客观。

发掘记录分三种:

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

三种记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补,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在整个记录系统中,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一致,单位编排序号不得重复,单位号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清楚。

1,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工作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墓葬发掘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三、四)以及遗迹编号登记、影像登记、资料采集标签及入库登记等各类登记表格(见附录二:

表五——?

)。

工作日记是对工作过程的记述;发掘记录表是对发掘对象的描述性记录;各类登记表既记录了工作过程,也为工地管理工作的依据。

各类文字记录的基本要求:

①文字记录必须合乎记录要点(见附录相关部分)。

②一天工作结束,或一项清理工作结束如一个堆积单位清理完毕、一个探方发掘完毕等,应立即完成相关记录。

③发掘记录表中未能包括的内容,应补充详细文字记录,

2,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1/50-100);探方各层平面、四壁剖面图(1/20-50);遗迹平、剖面、侧视图(1/10-20)。

图纸主要是对遗址堆积的记录,但也应包括诸如特别采样区位置、范围等工作内容的记录。

对各类图纸的要求:

①平面图须在图上标注两个测点的二维数据,有高程变化处须标注高程值;剖面及侧视图须标注高程值,并须在对应平面图上标注剖面侧视的位置及方向。

②测点之间连线时要保留测点。

③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比例、图例、绘制方式、绘制日期、绘图人和必要说明。

④清理过程中对发掘现象的判断如有变化,应重新绘图,但不得更改丢弃原始图纸。

⑤为便于测绘记录的管理查询及进一步研究,应逐步实现测绘记录的数字化。

3,影像记录亦包括对发掘工作过程和各种现象描述两方面的内容。

影像资料必须保证质量和数量。

①发掘前要拍摄地貌全景。

发掘中的各个阶段要拍摄发掘区全景。

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像等。

②凡遗迹和重要遗物清理过程和清理结果都要摄影,有的还要拍摄特写照片。

对同一对象要进行不同角度与不同感光的重复拍摄。

重要的遗迹现象,须在确认摄影资料合乎要求后方可继续清理。

③影像记录要填写登记表(附录二:

表)。

4,记录资料的汇总和建立资料库(电子数据库)

①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

包括:

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及样品采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

②探方资料汇总。

即除工地统一编号遗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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