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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意见第一批次的回复

关于员工意见(第一批次)的回复

各位工友:

市总工会工作组在前一阶段广泛征集员工们对解决劳资纠纷事件的意见,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已将员工们提出的第一批意见整理分类并分别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市总工会和企业资方作出回应和解答,现将各方面的回复完整地反馈给各位员工,请大家认真阅读,如果对某些回复不满意或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大家继续提出意见,由我们收集后,提交给相关各方作出进一步的解答。

今次公布的是4月22日收集到的第一批意见的相关回复,我们将陆续将员工们提出的意见及回复,分批公布。

谢谢大家的支持!

 

东莞市总工会工作组

2014年4月23日

 

附件一:

社保局回复意见

一、社会保险应该从入职开始补缴

答: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有关“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且最早不超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实施时间(即1998年11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即缴费基数补缴不能早于2006年7月。

如下情况均不属于上述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

(1)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按规定退保的时段;(3)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的。

二、由于大部分员工无能力补缴员工部分,因为是公司违法,应该由公司负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有关“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第六十条有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补缴费用中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公司违法应该通过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加收滞纳金,提高其违法成本。

由公司负责员工补缴部分依法无据。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费用全部打入员工个人自己的私人账户。

答: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有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除个人补缴费用划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单位补缴费用划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补缴的费用不能打入员工个人自己的其它任何私人账户。

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不能提前支取。

四、有关补缴行为应该有媒体和执法部门进行公证。

答:

这个诉求所指有欠明确。

有关补缴行为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我们欢迎包括媒体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至于对补缴行为进行公证的要求,社保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予明确,不属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补缴的程序之一。

五、废除临时工。

答:

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是客观存在,与社保缴费和待遇无关。

至于员工在社保信息系统的记录,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对于部分还差几年未缴纳到15年的,有愿意交的,必须同意补缴。

答:

员工在工厂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补缴,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实施时间(即1998年11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在工作期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没有工作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七、要求能在社保网站上查询到企业和个人缴纳的明细。

答:

逐步完善社保网站的查询功能,方便员工查询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也是我们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之一,我们也一直在努力当中。

八、第二次进厂的应该将第一次进厂的时间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答:

员工在工厂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补缴,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实施时间(即1998年11月)。

其它情况与第一条回复的情况一致。

九、从今往后,员工不愿意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答: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员工的权利,更是员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未交满15年,如何享受社保待遇;或者说是不是白交了;能不能一次性补足15年。

答: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在工作期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没有工作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个人书面确认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幸亡故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利息)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保人离开东莞到新工作地(即新统筹地区)的,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按规定转入新工作地。

附件二:

人力资源局回复意见

一、劳动合同解除方面

答:

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主要有未缴纳和未按员工工资足额缴纳两种情形。

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而未按员工工资足额缴纳的,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支持员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裕元厂目前的情况属于未按员工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员工提出支付赔偿金、买断工龄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

二、重新签订合同方面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具备基本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生效。

具体使用何种版本的劳动合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

裕元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样本,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未发现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公司和员工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劳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目前裕元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仍然对劳动合同存在疑问,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局或者高埗分局进行咨询。

三、高温津贴方面

答: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2012年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附件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从入职开始补缴。

补缴时间应从职工入职次月起计,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前入职的职工,补缴时间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6月。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费用全部打入员工个人自己的私人账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此,住房公积金只可汇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打入私人银行账户。

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并办理提取手续后,资金可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补缴行为应该有媒体和执法部门进行公证。

依据法规,企业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补缴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裕元厂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计算日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我中心都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监督执行,其他机构介入并无法律法规支持。

四、第二次进厂的应该将第一次进厂的时间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以职工在本单位的不同工作时间段的入职次月起计算的累计时间。

例如:

职工张某,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在裕元厂工作,随后离职,2012年4月回到裕元厂工作至今(2014年4月),则该职工可以补缴的时间共为(6-1)+(24-1)=5+23=28个月。

五、从今往后,员工不愿意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职工应当依规履行。

 

附件四:

东莞市总工会回复意见

一、关于职工提出工会成员应该民主选举出来的问题。

据了解,宝成鞋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工会代表大会,按有关程序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工会委员会(1名工会主席、4名工会副主席、11名工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1名经审主任、4名经审委员);裕元鞋业有限公司第三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我们将督促裕元鞋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尽快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

二、关于职工提出应该开协调会选举员工代表,由工人代表正式和厂方谈判问题。

我们支持职工提出的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厂方进行协商的意见。

上级工会将指导企业工会依法依规推选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协商。

 

附件五:

裕元公司回复意见

一、由于大部分员工无能力补缴员工部分,因为是公司违法,应该由公司负责;

答:

公司承担依法相应的责任,包含罚款和滞纳金。

员工应按规定依法补缴,相应的福利待遇亦完全由员工享受。

二、由于公司违法,因此要求买断工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有些提出是双倍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答: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指出,企业未按员工工资足额缴纳的,按照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支持员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费用全部打入员工个人自己的私人账户;

答: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政府规定缴交的费用,必须依法申请并相对缴存。

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打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可能。

四、召开记者会,公开向员工道歉;

答:

许多政策的落实有其过程,也多次调整,对实施多年的缴存比,而多数员工知情并无意见,现因社会情况改变,许多员工届临退休,开始关切赡养问题,政府近年来也对相关问题多所讨论与完善,我司已对新形势进行积极调整,对许多工友所造成的困扰,多次以书面公告澄清致意。

在此,敬借工会沟通的平台再次表示歉意,尚祈见谅。

五、建立对话机制;

答:

除我司原有各项沟通机制外,近期我们密集进行各项面对面的大型沟通会议,也大量收集意见,以文字公告宣告。

但因人数厂区庞大,仍有不足。

故特请政府与工会协助。

也设立诸多专线窗口。

现再增设<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协助办理办公室>连合政府/工会,将在近期投入服务,敬请多加利用。

六、底薪要求每年递增30%。

答:

此要求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此外在国内外现实环境下,也无法同意。

工资的调整需考虑社会环境,经营成效及人力供需等诸多因素,国家及各省对工资皆有多方考虑,制定调幅,稳定中改革成长。

劳资双方共同努力争取佳绩,才能生存,进一步求发展,共创双赢。

七、每月工资单或另单打印清单告知个人有无缴存情况。

答:

同意,也已进行规划。

行政中心已对工资单进行改版,将对个人代扣缴存之社保及公积金和增加的生活补贴分项列明,每月印明,以供备查。

预计在五月份工资单完成。

八、拒绝施舍,不需230元的生活费。

答:

部份人员拒绝,但也有人员同意。

拒绝者,可签属拒领。

九、要求裕元更名宝成。

答:

经营名称应尊重投资设厂的经营权,且改名事涉多种执照的切换,非不得以(如配合政府政策改型升级),似无变更必要。

十、公司存在帮派(通山帮、常德帮)控制利益,要求一并处理;

答:

帮派处理属地方治安维稳权责。

如确实有相关情形,建议向公安举报,申请处理。

十一、科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应该支付加班费;

答:

现行制度各厂确有差异,部份人员申请特殊工时制,且薪资与绩效挂勾,管理干部亦有其他考虑。

我司近期已将薪酬列入整改考虑。

十二、调薪制度不应该一厂两制;

答:

如11题。

十三、应该开协调会选择员工代表;工会成员应当民主选举出来。

答:

工会非公司管理,公司尊重员工参与工会运作,也尊重现行机制。

十四、第二次进厂的应该将第一次进厂的时间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答:

请依法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判断,依法办理。

十五、劳动合同要求重签劳动局的范本,解决子女入学的问题。

答:

劳动合同主管机关为人力资源局,合同并无问题。

其它非主管部门,现已改善僵化规定,入学问题已解决。

十六、230元的补贴太少,应该直接加入底薪,变成工资。

答:

生活津贴为福利政策,故不列入底薪。

十七、要求记者会的形式解答员工的问题。

答:

公司会将此建议纳入考虑。

十八、不能歧视幕僚工,幕僚工待遇低于其他工种。

答:

如11题。

十九、逐条生产线宣导法律政策。

答:

已规划进行。

二十、工厂管理方式粗暴,不尊重员工,伙食差。

答:

分案进行管理,各别干部违规,欢迎举报。

二十一、要求支付高温补贴。

答:

公司一向愿意依法办理,高温津贴会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完善。

二十二、在未解决本次纠纷之前,不得强制上班。

答:

目前主要争议已经由各方完成协调方案,议题已公告周知,希望员工注意理性维权,尊重履行合同签订的责任与义务。

如有违反厂纪厂规例如旷工达三日者,公司在国家法律保障下,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十二、由工人选择工人代表正式和厂方谈判。

答:

公司尊重员工参与工会运作,也尊重现行机制。

二十三、有员工提出要尽快复工。

答:

非常感谢,我们恳切希望大家共体时艰,尽速复工,维护每个人的工作权力。

在理性平和中,改善精进,共创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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