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docx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
分项:
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5.补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
2.电话咨询:
(电话)
3.网上咨询:
(网址)
4.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三、相关问题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3)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事项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类型
内资□港澳合资□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传真
/
邮政编码
排演场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类型
资本性质
内资□港资□澳资□
演职员人数
(人)
排演场面积
(平方米)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学历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主
要
负
责
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学历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资
本
构
成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经
营
范
围
声乐□器乐□戏剧□
舞蹈□杂技□魔术□
马戏□曲艺□皮影□
朗诵□民间文艺□其他□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
演员目录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