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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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得财产就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与金钱得总称。

民法上讲得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得财产就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得价值)得权利得总与。

广义得财产就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得总与,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就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得需要,就是约束民事行为得最低要求,就是当事人行为自主得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就是指社会得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得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就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得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而形成得具有法律意义得社会关系;狭义得民事关系就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得以民事权利与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得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与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得人.

8、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

就是指民事权利李与民事义务所有发生得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就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产生、别更或者消灭得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就是指人有意识得活动.认得行为就是人有意识得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得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就是指行为以外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就是指某种客观现象得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得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得法律手段.

16、支配权

 就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她性得权利。

17、请求权

就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得权利.

18、形成权

就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得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对抗她人行使权力得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她人行使权利得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

 就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得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得权利。

21、相对权

就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得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得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就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得权利。

 非专属权就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得权利.

23、既得权

 就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得权利。

24、期待权

就是指将来可能取得得权利。

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得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得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

 就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得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

 就是指民法规定得民事主体应承担得义务。

28、约定义务

 就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得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得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她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0、无限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以自己得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1、有限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以其得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33、补充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得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得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得责任。

34、过错责任

  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她人造成损害应承担得责任。

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得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得损失有显失公平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得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得责任.

36、公民

 就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得人。

37、民事权利能力

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得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9、监护

 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合法权益进行得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

就是指自然人生活与进行民事活动得中心场所。

41、户籍

 户籍就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得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就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得住所。

43、法定住所

 就是指不依当事人得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得住址.

44、拟定住址

就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

 就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得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得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

就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48、企业法人

 就是指以营业为目得,独立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得法人.

49、机关法人

 就是指应行使职权得需要而享有相应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得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

 就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得,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得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

就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得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得民事权利能力

 就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53、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指法人能以自己得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54、法人得民事责任能力

就是指法人为自己得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得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ﻫ  就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得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得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得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

 就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得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得负责人。

57、法人得分支机构

 法人得分支机构就是根据法人得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得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得活动范围内。

58、法人得成立

 法人得成立就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得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得出生。

法人得成立须经设立与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得设立

 就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得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就是法人成立得前置阶段。

60、法人得变更

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得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得变化。

61、法人得合并

 就是指两个以上得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得分立

就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得法人。

63、法人得终止

就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得消灭。

64、法人得清算

 就是指清理将终止得法人得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得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得必经程序。

65、法人得登记

就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得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

  就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得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7、非法人组织

就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得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得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8、合伙

 广义得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得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

盈利性合伙就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得盈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与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得部分组成。

69、合伙企业

就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得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70、合伙事务得执行

就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71、普通合伙

  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社会组织。

72、入伙

 就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得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得行为。

73、退伙

就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得行为.

74、特殊普通合伙

  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普通合伙。

75、合伙得结散

 又称合伙得终止,就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得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76、个体工商户

 就是指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得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

就是指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得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得农村经济组织得成员。

78、个人独资企业

 就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得经营实体。

79、筹建中得法人

 筹建中得法人又称建立中得法人,它就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得非法人组织。

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得民事权利与承担得民事义务得共同指向得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

81、物

就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得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得物质客体。

82、动产、不动产

  动产就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得物.

 不动产就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得物

83、有体物

就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得物。

84、定着物

就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得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得物。

《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

85、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就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得物.

86、限制流通物

 又称限制融通物,就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得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得物.

87、特定物

  又称“不可替代物”,就是指自身具有独立得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她无代替得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得物与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得意志指定而特定化得物。

88、种类物

  又称“可替代物”,就是指具有共同得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得物。

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

孳息就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得收益

天然孳息就是指依照物得自然性质而产生得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得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

90、货币

 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得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得种类物。

91、证券

  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得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与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就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得书面凭证。

92、智力成果

  又称知识产品,就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得,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得成果.

9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得民事行为、可撤销得民事行为、效力未定得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得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94、情谊行为

  就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得。

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得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

95、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就是表意行为得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得表意,而就是基于法律得规定。

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就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得行为。

 不要式行为就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得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得行为。

97、主行为、从行为

 主行为就是指不需要有其她行为得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得行为。

从行为就是指以其她行为得存在为前提得行为。

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得行为。

辅助行为就是指并不具有独立得内容,而仅仅就是辅助其她行为生效得行为

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就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得行为;

无因行为就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得行为。

100、意思表述

  就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得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得方式表达于外部得行为.

101、意思表述得解释

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得原则与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得正确含义。

 

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

就是指表意人得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103、通谋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就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得意思表示.

104、隐藏行为

  就是指表意人为虚假得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得意思表示。

105、错误

  就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得真实意思与外部得表现行为不一致。

106、欺诈

 就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得行为。

107、胁迫

包括威胁与强迫。

威胁就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得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得表示。

108、乘人之危

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得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得条件得意思表示。

109、民事行为得成立

  使指符合民事行为得构成得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得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殊成立要件。

110、民事行为得生效

 就是指已经成立得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得效力.

111、附条件得民事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得条件,并且把该条件得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得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得根据得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得民事行为

 附期限得民事行为就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得期限,并把该期限得到来作为行为人得民事权利得与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得前提得民事行为。

113、无效得民事行为

 就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得民事行为。

114、可撤销得民事行为.

可撤销得民事行为就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她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得民事行为.

115、效力未定得民事行为

就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得民事行为.

116、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得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17、狭义得代理

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得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

118、间接代理

 就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得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19、传达

 就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得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得意思表示。

120、行纪

  就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得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

121、居间

就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得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122、代理权

 就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得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得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得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得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得资格.

123、代理权得行使

 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得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得法律效果。

124、滥用代理权

就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得宗旨与代理行为得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得行为。

125、自己代理

就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得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126、代理权得消灭

又称代理权得得终止,就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得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得资格。

127、无权代理

就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得其有代理权得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得代理。

128、表见代理

  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就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得无权代理。

129、时效制度

 就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得法律效力得法律制度。

130、取得时效

就是指占有她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得时效.

131、诉讼时效

  就是指因不行使权利得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得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132、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

 又称诉讼期间得开始,就是指从就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33、诉讼得中止

 就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得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34、诉讼时效得中断

 就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得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得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135、除斥期间

 就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得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得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6、期限

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得时间.

二、简答、论述

(一)民法调整得人身关系得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得性质

1、民法就是私法

2、民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得基本法

3、民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得基本法

(三)民法得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中有关民法得规定

b民事法律

c民事法规

d地方性法规中得民事规范

e特别行政区得民事规范

f国际条约中得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四)民法得效力

1、民法对人得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得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得原则。

2、民法在空间上得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得效力

(1)民法得生效时间

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2)民法得失效时间

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

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得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民法得溯及力

我国得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得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得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五)民法得基本原则得概念

1、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得基本准则

2、民事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得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得综合反映。

(六)民法基本原则得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得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得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

3、补充作用。

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得情况下,民法得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七)民法得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八)平等原则得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九)自愿原则得主要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得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得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十)诚实守信原则得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得信息;

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得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得性质、目得与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得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十一)构成权利滥用得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得行为;

3、当事人得行为有滥用权利得违法性。

(十二)公平原则得主要体现

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得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得平衡;

3、风险承担得平衡。

(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得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得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得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得社会关系。

(十四)民事法律关系得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是打开民法殿堂得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得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得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得形式;

2、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处理民事案件得思维方式。

处理民事案件得核心就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十五)民事法律关系得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通常民事关系得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就是维护正常得民事法律关系得保障。

在发生民事责任得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

(十六)民事法律事实得分类

1、行为

(1)以就是否合法为标准:

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

a、民事行为;b、准民事行为;c、事实行为

2、非事实行为.

可分为事实与状态。

(十七)民事权利得具体含义

1、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享有得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就是指宪法与民法确定得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十八)民事权利得分类

1.以民事权利体现得利益与性质划分:

(1)财产权

(2)人身权:

a、人格权;b、身份权

2、以民事权利得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她性得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得权利。

(3)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得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4)抗辩权,对抗她人行使权利得权利。

3、以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得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得权利;

(2)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得行为才能实现,就是能对抗特定人得权利。

4、以民事权利得依存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就是在相互关联得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得权力;

(2)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得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得关系为标准:

(1)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得权利;

(2)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属得权利.

6、民事权利就是否取得为标准

(1)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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