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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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doc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政策

(一)采购文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条件,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

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局部的地域限制。

不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以此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三)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一般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一倍;确实需要求超过一倍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不得设定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应设为一个范围值,不得设为一个固定值。

(五)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确需设置厂商授权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且不得作为必须完全满足的条件。

(六)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对称。

设置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的,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非重大或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及其验收报告);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确需提供多个同类项目经验的采购项目,应说明理由。

设置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的,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七)采购货物类项目或服务类中货物占采购预算一半以上的项目,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八)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节能、自主创新、环保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应给予总分3%~10%的加分或对报价给予5%~20%折扣后再计分的条款。

(九)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

(十)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

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评委的,商务、技术分应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十一)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审方法与原来不同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

(二)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

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三)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四)除联合体外,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

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

(五)列出需要核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清单。

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

采购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

(六)列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金额,供应商报价超出预算(最高限价)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

(七)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6.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投标函没有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的;

3.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5.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6.投标报价不确定或超过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招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7.联合体的投标人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10.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11.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中标无效的。

三、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的前一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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