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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定稿

物业管理酬金制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市业主委员会;

受本住宅小区第届业主大会委托,签订本合同。

受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住宅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即乙方仅作为物业资金代管方,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收取酬金,为甲方实施定额定标物业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坐落位置:

市路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通风道、电梯、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等小区内设施设备。

第六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场。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道路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业主档案材料(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由甲方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商业活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收入纳入物业费共管账户。

第十四条负责宠物管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本物业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酬金制委托合同》,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有权终止合同;

  (三)及时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维修计划预算书。

监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时,应予以协助督促、催交。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六)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七)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八)乙方负责发放地下车库机动车停车证、停车卡,预缴停车费的充值、停车感应器送修、失效更换、增购工作。

(九)制定业主规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及规定;

(十)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合理使用;

(十一)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和拟定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预算书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三)经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外包项目的合同(草案)要报甲方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通过对物业管理处主管(经理或负责人)或保安队长不信任决议的,乙方应在接通知一个月内对上述人员予以撤换。

(五)依据本合同代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物业管理处应在满半年后的40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前一阶段的物业收支情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质询或审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六)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甲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七)乙方在工作时间应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简易维修、养护提供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材料费;其他特约服务由双方按社区服务价格协商收费。

(八)负责补救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行为的遗留问题。

(九)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有关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十)物业公司应忠实地、合法地履行职责,谨守职业操守。

在规劝、阻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尊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不得侵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承诺的服务质量,实行目标管理(见附件二)并明确实现如下基本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

整洁、美观

2、房屋及设施的维修、养护:

维修及时、保持正常运行

3、公共环境卫生:

大厅、电梯、楼梯、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全天保洁

4、交通秩序:

负责小区秩序管理,力争做到车辆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5、保安:

24小时值班,流动岗实行不定时巡逻。

6、宠物:

宠物按相关规约严格管理,饲养宠物的业主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甲方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目标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合综合服务目标管理评分细则(附件三)和业主满意度进行打分。

1、满意度85%、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为基准,满意度85%、综合服务目标考评达到85分的不奖不罚;

2、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以上,甲方奖励乙方每分壹千元,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奖金;

3、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以下,甲方扣罚乙方保证金每分壹千元;

4、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70分以下,可终止物业委托合同。

由于甲方经费不到位造成乙方管理不到位的,不扣罚乙方相应保证金。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由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高层住宅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多层住宅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商业用房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空置房按上述标准的%收取。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

由乙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照次数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三)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用水用电(如电梯、公共照明等)费用高楼按每户每月元限额预收,多层每户每月按元收取,专户管理,结余由业主委员会管理转下年使用。

如遇相关部门价格调整,则重新制定预收标准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四)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由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代收代缴水电费的,乙方按实际使用量、规定价格和应分摊的费用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五)停车管理费、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地下车库私有车位60.00元/辆·月,如遇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调整,报甲方核准后收取。

公建配套汽车位按业主大会停车决议收取。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报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后收取。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交纳。

车位租金在停车前交纳,未交纳不得停车。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如不按规定交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逾期次日起按每天应缴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业主满年度三个月后仍不缴各项交费用和滞纳金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一年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于7月30日前支付万元,余额于年1月31日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年度收支定额预算见附件四,

每年度预算核定、决算审计均由甲方监督管理,并将收支明细账务向业主公布,做到现金交财务日清月结透明管理。

报销管理制度:

凡是购买发票、工资领发册必须具有经手人、管理处主任、甲方验收人(甲方财务科)或业委会审批人签名方可列支。

经费审批权限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定1000元以下由乙方总经理审批,1000元以上到5000元由甲方主任或甲方财务主管审核,5000元以上均由甲方常务委员集体审议。

④乙方应在次月15日内将上月费用清单报甲方审核。

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内容,必须由甲方审批核定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凡是维修方案由乙方报甲方审核(小修十天内予以批复;大中修及时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审批;急修年累计5万元以内的由该幢全体业主三分之二签字同意即可),经核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凡是一切物业相关收费一律使用业委会统一收据(除个别业主要正式发票外),并将所收费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每月2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所收物业管理费和车辆管理收入全额汇至物业费共管账户,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四条车库车位定额定标管理承包合同及对外发包合同须经甲方认可后才签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年度管理费按定额收入指标(管理费收入计人民币元)完成后,由甲方另行提取定额指标元作为乙方管理员奖金,小于定额指标收入不奖。

公用水电费、停车费、住户二次供水水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小区公共区域广告费和押金等也由乙方代收交甲方。

应收金额应详细提交甲方审核。

第二十六条公共营收归业主所有。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经营公共营收。

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的营收项目进行质询或审计,乙方不得拒绝。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其他人因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行为造成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十八条约定,未能达到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合同签定前乙方取得资质等级被降的,业主方可以自物业公司丧失资质或资质降级之日起另行协商解聘或按原合同履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甲方对乙方人事招聘有监督权,凡是管理人员定岗、定编、定额(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及各种补贴)必须经过甲方审定执行。

若乙方认为管理处主管或保安队长不称职,提出新人选,须经甲方认可后,可对上述人员进行任免。

第三十条双方对物业收支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按预算收支,多退还、超不补,因突发情况或政策变化需要增加额外费用的,由物业公司报业委会核准另行支出。

定额预算与酬金挂钩,年终实际收入超出预算定额,则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超出额的30%做为奖励;若未能达到预算定额,则从乙方酬金中扣罚不足额的30%。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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