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docx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28/80de49b3-72e6-485b-ad2b-97cbcff5bb19/80de49b3-72e6-485b-ad2b-97cbcff5bb191.gif)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
编号:
TQC/K242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givefullplaytotheenthusiasmandinitiative,formacollectiveforceandestablishasystemthatconformstothemarketrules,managementprinciples,andfullyembodiesthemodernmoralconceptsandbehaviornorm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关管理考勤制度
科级(含科级)以下全体干部职工(含签约聘用工)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
考勤实行早9晚5管理办法,即早上9点整上班,下午5点整下班,中午不休息,连续上班。
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即上班前后15分钟、下班前后10钟为签到时间。
严禁代签,代签无效,视为旷工。
严禁迟到、早退和溜岗,一周内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1天。
不坚守工作岗位、溜岗或闲聊影响他人工作的,例会点名批评。
严禁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日实发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发1周工资;连续旷工5天,扣发全月工资,旷工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训诫和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除扣除半年工资外,根据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
当月事假、病假或旷工须扣发工资的,由政秘科核定扣发金额,经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后,从下月起,是公务员的,由本人主动交财务室;属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政秘科出具书面信函后,由原单位财务室代扣;属外聘人员的,政秘科出具书面信函后,直接由财务室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职工按照国家政策享有年休、探亲、婚丧、产假和女职工哺乳等法定假,法定假内待遇照常,但要履行请销假审批。
政秘科科长为考勤工作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为考勤工作责任人,当周考勤结果由考勤负责人在次周例会上予以公布,当月考勤汇总在次月第一个例会上予以公布,全年考勤在年终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组织对考勤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负责对违反考勤制度人的问责。
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要纳入个人工作年度考核,作为评先创优、晋级和提拔使用的依据。
(1)事假制度
严禁无事请假和常请事假。
确需请事假时,必须本人提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主任审批,科长由分管领导审批,副科及以下职务干部职工请假由科长审批。
科长审批权限为1天、分管领导权限为2天,3天及以上由主任批准。
准假后,要向政秘科提供有领导批准的请假条。
不得电话请事假或捎假,否则视为无效。
当月事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算起扣发当事人相应的工资(公务员、事业人员和聘用人员分别按工作性补贴、绩效工资和实发工资计算);假满后必须销假。
因私请假出市区的,必须经主任批准,并在政秘科备案登记。
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取消本年度的各种评优资格,并作为职务、职级不予晋升的主要依据;年终奖按考勤计算,出满勤的按规定全额领取,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平均每天的奖金数额扣除。
工作人员一年之内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2个月,如因故确需连续请假的,须在批准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从次月起予以停薪留职;续假超过6个月或停薪留职1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制度
病假在3天(不含)以上,必须持一级以上公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意见,3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重、急病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和工作性津贴(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
因工(公)致伤、致残享受病假和病休的,不在此列。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借调人员和临聘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年休假由政秘科根据休假人员意见和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
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可休假5天;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可休假15天。
带薪年休假必须在当年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双休日不在年休假计算之列,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在当年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在当年享受休假后,学习或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4)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婚假制度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6)丧假制度
职工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领导酌情给予5至8天丧假。
职工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办领导酌情给予3至5天丧假。
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产假和哺乳假制度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婴儿满1周岁后,经三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授乳时间及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和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安排加班工作,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篇2:
餐饮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餐饮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情况被作为计时工资和奖金的一项依据,完善考勤制度,有利于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从而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1、所有员工须按时点到,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经理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主管、经理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并扣发半日工资。
2、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写假条,并付三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病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一天之内不扣除全勤奖,超出一天无全勤奖。
3天之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事假
员工请事假需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3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事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无全勤奖。
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事假不得代请。
迟到、早退
凡超过规定的时间到岗提前离岗,即为迟到或早退。
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次;,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无全勤奖。
7、旷工
凡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而又无正当请假手续者,即为旷工;对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不按调休程序补调休,无正当理由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销假者,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扣发1.5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3天工资,旷工3天(含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扣除当月工资。
8、婚假
正常婚假为5天,婚假为带薪假期,如婚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请婚假需持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请假手续。
9、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主要赡养人去世可享受3天有薪慰唁假。
10、工伤
非个人行为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伤害为工伤。
员工因工受伤,在不住院的情况下可享受3天带薪休息假,遇法定假日不享受双薪待遇。
11、每月3日前各部门将下月岗位班次表及上月考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
12、所有请假条均需作为考勤表附件上报,作为审核依据。
13、考勤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需严格遵守。
该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XXX餐饮有限公司
篇3: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
考勤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七部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时间
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正常作息时间为上午8:
00——11:
300时,下午12:
30——17:
00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综合服务部另行通知。
第三条打卡制度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相应的处罚。
3、员工因出差、请假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公司打卡的,须提前半天(或因故无法提前说明的,期满到公司上班后半天内)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见附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服务部列入考勤管理,否则,按迟到、早退、请假或旷工处理。
4、员工忘记打卡的,须填表(见附表)及时说明情况,情况说明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并交综合服务部列入考勤管理,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次,不及时书面说明或超过3次以上,视为无故缺勤。
5、上班以后至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条弹性安排
考虑到上午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公司对员工上午考勤设置10分钟的弹性安排,每月最多3次不作迟到处理。
第五条考勤结果处理
1、除以上弹性安排外,对迟到、早退者,公司实行罚款处理,每次以100元为起点,罚款最多至当事人月收入的20%。
3、由别人代打卡和替别人打卡者,对当事人双方各罚款200元/次。
4、对员工缺勤的薪资扣减按公司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计算。
第六条考勤记录、汇总和审核
部门经理(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记录,月末向综合服务部递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综合服务部负责对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于次月10日前统计公布上月的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以便于公司顺利实施考核管理和员工月度工资造册。
第七条考勤表的规范:
一、考勤表的统一——(附格式):
说明:
1.考勤符号:
(1)上班:
白班——“√”,中班——“∮”,夜班——“⊙”;
(2)休息:
休息——“○”,调休——“+”,事假——“⊕”,病假——“△”,公伤——“*”,产假——“#”(3)加班:
一般直接用上班考勤符号,连续上班可用以下符号
白
中夜
中白
夜
2.统计栏:
(1)出勤:
填实际出勤天数;
(2)中班、夜班填实际上班班数;(3)加班填实际加班天数。
(4)病假、事假、产假、公伤、调休等填实际休息天数;
二、请销假规定
1、请假在三天内由所在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2、考勤表必须及时、正确汇总,并于每月初二天内报综合部,考勤表经综合部汇总后,由相关职能部门逐一审核、签字确认;
3、关于考勤规范工作,将列入考核,若有违反,处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员工应当爱护打卡牌,若不慎遗失或损坏而不能打卡,员工应及时向综合部提出制作申请,但重新制作成本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