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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析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析

 

  

  [内容摘要]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本文试图就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以及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谋略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析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辨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

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

①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

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亦不例外。

当公职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

在研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前,有必要了解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的涵义。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

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

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及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相当一部分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在渎职罪中的过失犯罪。

本文所探析的职务犯罪心理主要是以职务故意犯罪心理为主(下同)。

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一)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

②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

社会环境是一个多质、多维的有机结合,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在不同的层面和范围起着作用。

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

我们认为,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传媒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

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

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外化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在海关总署任职时,曾经是一位正直、廉明的官员,但当其被派到湛江海关任关长,手中握有一定的职权后,周围的社会环境随即发生很大的变化。

来奉承巴结他的人多了,而他也被这些现象迷惑,认为自己工作这么多年,也应该享受一下了。

随着不良心态的出现,他逐渐被走私分子俘虏,最终走上断头台。

  2、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如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信奉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

特别是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职务犯罪受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

  1、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当前,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

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便会为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可能。

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

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贪污受贿。

  4、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

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

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

④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

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

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如原罗定市建行广海办事处负责人陈超龙,为了达到贪财图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采取收委托贷款、客户还贷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疯狂地贪污、挪用公款100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借给他人经商牟取暴利。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

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

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

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

“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

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

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

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

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

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

如果在犯罪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

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地设计继续犯罪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察觉。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公职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

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原茂名石化物资供应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谢汝钦,虽是处级干部但家境并不富裕,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别人都一个个富起来了,自己却过得寒酸,心理极不平衡,便想趁仍在位有权之机捞一点补偿。

于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物资供应大权大肆索贿受贿。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

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

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

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朝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

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

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

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而少“人比人气死人”的不现实的烦恼。

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

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

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

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

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

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

  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

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

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如某县电信局收费员周某某,利用春节期间人们警惕性相对放松的机会,不按规定将每天收取的费存入银行,而是把几天来收取的64万元费用席卷而逃。

  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

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

如有的对社会不满,对单位不满,总觉得社会、单位欠他的;有的对执法机关有偏见;有的对拘捕时间、地点不满,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等等。

不论何种原因,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

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不见棺材不落泪”。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有些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办案人员做好侦查、审讯预案,及时拘捕涉嫌进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突破其犯罪心理防线,收集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谋略及防范对策

  

(一)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谋略

  公职人员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因而在查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抗性矛盾非常突出,这就必须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案情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以突破其心理防线,侦破案件。

如何洞察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状态,是实施心理对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侦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功。

通常有几种方法:

一是分析法。

侦查人员将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及其活动动态等材料集中起来,运用自己的侦查、审讯经验,将其各种表象与以往案(罪)别相近;人犯年龄、性格、气质类似,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相仿的受审对象,进行类比分析,找出规律,从而推知其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动向。

二是观察法。

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当外界刺激引起人的各种情绪和情感时,人体内生理、心理机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人体外部机能就会显露出相应的反映。

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发现犯罪人员的外部表现、言语行动,并以此分析判断他们的心理活动。

三是监视法。

通过了解、监视等手段,观察犯罪人员在羁押场所的行为表现,从而分析其心理活动轨迹。

  审讯职务犯罪人员是一种心理复杂的诉讼活动,是高层次的斗智斗勇过程。

因此,要突破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防线,就必须尊重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特点,挖掘其积极的心理因素,克服消极心理因素,适时选择最佳的方法突破,才能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1、创造环境,选点切入。

选准切入点是迅速摧毁职务犯罪人员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心理,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

如果切入点选择不当,会使审讯出现僵局。

根据案件性质和对象情况的不同,我们往往会选择不同的切入点,但就总体而言,大致应具备以下特征:

(1)证据和事实比较确实充分的;

(2)犯罪事实或情节比较暴露,难以掩盖的;(3)犯罪人员自认为牢固的攻守同盟被攻破的;(4)供述自相矛盾的。

案件的切入点,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择优选用。

有的职务犯罪人员在紧张的环境气氛中无法供述,而有的在轻松的环境下拒绝供述,这有赖于办案人员对职务犯罪人员的个性和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决定讯问环境。

  2、以势攻心、挫其锐气。

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作后盾而盛气凌人的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的策略。

侦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针锋相对,理直气壮,义正严词地挫其锐气,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只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以打击其嚣张气焰。

如审讯原遂溪县委副书记陈某某时,其态度非常嚣张,拒不开口,办案人员从正面与其交锋,挫其锐气,经过出示部分证据后,其心理防线向后退,交代了一些小问题,我方则紧逼不放,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经过一番的斗智斗勇之后,陈某某终于败下阵来,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3、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面对职务犯罪人员的顽固抗拒心理,当审讯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要寻找最佳时机出示犯罪证据,攻其不备。

如果证据出示过早,会使其掌握侦查人员的底细;证据出示过晚,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突破。

因此,侦查人员要正确地分析职务犯罪人员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使其措手不及,置于进退两难境地,逼其束手就范。

如侦查人员在办理原肇庆市直机关党委副书记李家和贪污一案中,李自视作案手段高明,而且作案时间长,面对讯问拒不交代,或沉默不语;侦查人员通过及时出示有关帐册资料和单据,促使李的抗拒心理防线被冲跨,从而交代犯罪行为。

另外,侦查人员也可以旁敲侧击,既可使职务犯罪人员感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又给他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让其心理上容接受,下决心交代全部罪行。

  4、声东击西,敲山震虎。

对于职务犯罪人员的试探心理,首先,侦查人员应保持沉着冷静,不露声色。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情绪的细微变化,都会被有经验的职务犯罪人员所捕获,以此推断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探听虚实,从而增加讯问的难度。

因此侦查人员的沉着冷静,是实行声东击西,敲山震虎的先决条件。

其次,侦查人员可以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

此方法可以投虚求实,迂回发问。

即对某些证据虽未完全掌握,但存在犯罪事实嫌疑很大的案件,故意迂回发问,透露点信息,似成竹在胸一样,从而打破其幻想,然后穷追猛打,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对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意,攻下目标。

  5、引蛇出洞,穷追猛打。

在与职务犯罪人员较量中,为了麻痹和调动对方,侦查人员有时故意露点破绽,造成我方“炮弹”不足的错觉。

当对方口若悬河,表白无职务犯罪问题时,侦查人员不可过早地短兵相接,一味强攻,应有意让其全面亮相,然后抓住破绽撕破其丑恶嘴脸。

  6、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攻守同盟的职务犯罪人员,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个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心理承受力,选准突破口,达到各个击破攻守同盟的目的。

如在办理湛江市某银行营业部主任陈中隆、陈文强受贿案中,当侦查人员拘传陈文强回检察院审讯时,他见到大院门口停着陈中隆的专车,于是紧张地问:

“为何陈主任的车在这里”,侦查人员没有回答。

当审讯后,他支支吾吾不交代问题。

这时,侦查人员突然发问:

“你知道陈中隆为什么来市检察院吗?

他是来自首的。

”陈文强一听,慌忙说:

“不会吧,昨天他才和我商量,叫我不要向你们说,不会丢下我不管的。

”这就暴露了他们建立反侦查的攻守同盟行为。

于是,侦查人员继续向其施压,最后他不得不交代伙同陈中隆受贿的犯罪行为。

  7、以情攻心,促其转化。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任何狡猾的职务犯罪人员总有情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

对一些讲义气、重感情的犯罪人员,要充分利用其父母、子女牵挂之情、亲友之谊去感化,消除影响他们交代罪行的不良心理,促其交代罪行。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犯罪人员明辨是非善恶,提高觉悟,认罪服法。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犯罪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人的理性的自觉行动。

它可以事先预测、计划、准备,也可以运用知识、经验、技能及其他便利条件等等。

⑤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通过对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其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1、积极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测。

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

  

⑥职务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

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

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预防工作打下基础。

  2、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

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

  3、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机遇。

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光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

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4、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

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

因此,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注:

  ①见邱国梁《马克思主义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

  ②见申荷永《社会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③见戴群策《试论犯罪心理的经济分析方法》,《公安司法研究文选》第187页。

  ④见胡爱精《浅析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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