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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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修改版].docx

第一篇:

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

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医院医务科负责监督实施。

投诉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医务科兼,由主管院长领导。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1、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2、制定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对发生的新技术应用损害,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3、负责新技术应用损害行为的报告。

4、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对发生的新技术应用损害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8、负责医疗纠纷诉讼及答辩等事宜。

9、负责组织医院技术专家委员会。

10、负责医院的调查取证等事宜。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七条告知原则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患者知情告知书》。

2、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八条被告知对象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知情告知书》。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5、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告知方式

1、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2、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3、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知、急诊告知、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4、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见证人应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

第十条病情告知

1、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2、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患者或其他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4、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十一条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手术治疗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2、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3、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4、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5、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6、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术者或一助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主持该手术的术者的审查同意。

该手术组的任一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术者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

术者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7、各科室应当根据各类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8、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教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教科决定。

第十二条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2、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①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记载。

②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③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④其他情况。

3、化疗方案的告知。

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①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病及肿瘤等疾病适用的化疗。

②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试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③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④其他情况。

4、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①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②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术推拿按摩措施。

③其他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5、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6、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十四条医院及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患者抢救的,由医教科组织协调,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从医教科的安排。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必备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地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践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十七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时,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十八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执业助理医师和在医院进修、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十九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教科,由医教科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病历书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第五章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理原则

1、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医院技术委员会是我院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最高学术机构,是院长决策的主要依据,各科室无条件服从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3、各科室在接到医教科通知发生纠纷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医疗纠纷的意见及解决方式,是否同意调解。

4、如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纠纷,上报医院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技术委员会应做出如下意见: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差错,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及等级的初步判定

1、医疗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其等级有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完成。

2、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其等级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标准判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2、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3、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

4、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四条病历复印和封存以及实物证据封存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尸体解剖

1、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

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向市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

3、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证明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律师。

4、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

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

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

2、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裁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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