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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施工机械化水平,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预防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施工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检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司系统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国发[1987]68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0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381号文《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3总则

3.1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以科学管理方法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费用核算;适时更新改造,达到使设备技术状态好、安全运转、使用寿命长、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3.2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设备管理部门和岗位,配备安全、技术、资料信息、资产管理等岗位,以适应管理职能的要求,负责企业设备管理的工作。

3.3各级设备管理机构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3.4本制度所指的施工机械设备是指企业构成固定资产的起重机械、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维修和测试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耐用期限超过一年;

2)单机原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

3)能独立发挥功能作用。

4基础管理

4.1凡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必须从所购或调入之日起,按行业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档。

且每年年终要组织对设备进行清查,发现帐物不相符时要查明原因,追查责任,报上级批准后,会同财务部门办理盘亏(盘盈)手续。

4.2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建立企业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4.3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企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4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调设备和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对重要设备和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4.5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等设备,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4.6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口设备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

4.7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设备使用单位下达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4.8自制非标设备或对原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设计或改造方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制或改造后的设备,要检验合格,进行工业性试用,实际作业达500小时以上再组织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用。

涉及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9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向外转让设备,应根据其价值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上海电建公司根据需要,在公司内部调配设备时,调出单位应保证调出设备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及资料档案等一齐移交。

4.10设备报废应事先进行经济分析和严格的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报废:

1)设备磨损严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虽经大修但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污染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合算的;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企业不适用,其他企业也不适用的。

4.11设备报废应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进行技术、财务审定,企业领导签章,根据设备价值按规定上报审批。

设备一经报废,严禁继续使用,也不得转让或出租。

5施工企业本部机械安全管理

5.1施工企业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5.2施工企业本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工器具、检测设备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5.3.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5.3.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5.3.2负责建立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5.3.3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5.3.4负责组织企业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5.3.5负责组织编制企业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5.3.6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3.7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跟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5.3.8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5.3.9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5.3.10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5.4公司系统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制度: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6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

6.1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其承建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数量设置设备管理部门或机械专责管理人员。

6.2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机械专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6.2.1负责制订适合本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细则,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应制定不低于企业要求的机械安全目标,并分解细化成具体机械安全指标(如记录事故频率控制、一般机械故障率控制、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项次控制、人员和机械持证上岗率控制、缺陷整改天数和完成天数控制、有关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率控制等),加以考核。

6.2.2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和机具的安全状况的准入检查。

6.2.3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和核实;负责对起重机械安拆队伍资质审查。

6.2.4掌握现场起重机械的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掌握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6.2.5负责或参与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和安装告知。

6.2.6负责组织施工项目部的起重机械的月度安全检查和重要吊装、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督。

6.2.7负责组织编制本项目部起重机械危害辨识、防范措施、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

6.2.8负责起重机械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6.3项目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制度:

1)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准入制度;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5)机械考核奖罚制度;

6)停机维修和停机封存制度;

7)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退场管理制度;

8)机械资料管理制度。

7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

7..1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管理、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一般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7.2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7.2.1根据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7.2.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

7.2.3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7.2.4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7.2.5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2.6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2.7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7.2.8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

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

7.2.9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7.2.10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

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应按检验周期检定合格。

7.2.11按设备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7.3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8设备装拆、使用和保养

8.1新增、改造或重新安装的设备,应查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

使用前应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试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2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安装与拆卸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作业。

8.2.2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单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技术、安监、检验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界限和责任。

上述人员必须接受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8.2.3作业中的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应配套齐全,必须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证件类别规定作业范围,明确过程责任。

8.2.4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中所用的机械设备、计量仪器、工具材料必须经检查、检测,并处于合格状态。

8.2.5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

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

8.2.6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应经按施工企业有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审批。

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8.2.7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8.2.8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由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要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及质量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分工。

交底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8.2.9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进行;组织分工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2.10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指导把关和旁站监督。

8.2.11安装过程中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8.2.12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8.2.13起重机械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8.2.14安拆作业完成后,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进行后评价。

从作业方案的科学性、交底的清楚性、组织分工及责任的明确性、执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危险点源辨识的准确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8.3企业要教育设备操作人员树立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设备的观念,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8.3.1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保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维修力量,定期检查保养。

8.3.2应按人机固定的原则,大型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机长负责制,中小型设备实行班组负责制,共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

多班作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8.3.3施工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现场设备使用和合理安排维护保养工作。

严禁只用不修、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8.3.4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保养规程,按设备的技术性能正确使用,及时填写运转记录,不得使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进行维修。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引发事故的违章指挥。

8.3.5起重机械除应严格按照原机的使用说明书及其技术性能的规定准确使用外,还应执行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

8.3.6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8.3.7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

当正常指挥困难时,可设两人或多人传递指挥,或采取有效的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除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外,对任何人员发出的警告信号均应听从。

8.4公司系统各个层次都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或评价)制度,并严格执行。

8.4.1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机械安全检查的形式、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责任、检查的时间和方式、检查标准内容(各种检查表格)、检查记录要求、缺陷整改要求、检查结果与处理。

8.4.2从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层面出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形式可分为五种检查形式:

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评价。

8.4.3施工现场的定期(月)检查应于月初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于月中进行检查。

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度组织1~2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或评价,企业分管领导至少应参加1次。

检查层次不得颠倒或相互代替,检查应保证时间和数量,才能保证检查或评价的效果;检查结果应作为逐级考核的依据。

8.5企业应设置合适的机械设备仓库,作为设备的周转存放地。

对闲置设备可实行封存。

对库存、封存设备均应建帐登记,并定期检查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8.6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道路、场地、机棚及供水、供电、排水等条件,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照明。

大型机械设备在现场移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道路或地下设施受损,防止机械设备倾翻。

8.7电动机械应配置触电保护开关并可靠接地,大型轨道式吊车应有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8.8应做好冬季和台汛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换季时及时更换设备用油、用水;防止设备受淹;及时采取防风、防冻措施,免于设备受损。

 

9设备事故处理

9.1凡因设备制造、修理质量、超期失修、部件故障、违规操作和拆装、搬运等原因或其他灾害造成设备损坏,影响质量及效能的均属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划分按如下规定为: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较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来正常状态所需工料费用确定。

9.2凡起重机械发生以下情况,不论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均必须逐级上报至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

1)吊钩冒顶。

2)吊车倾翻/后仰、(支腿)下陷。

3)起重机掉伸臂。

4)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其他电气保护、液压系统安全阀)。

5)引发高压放电。

6)跑锚(锚固不牢导致卷扬机、绞磨机、滑轮组、缆风绳等装置位移)。

7)结构件(含焊缝)发生裂缝。

8)主要承力结构变形。

9)主要结构连接件(螺栓、销轴等)发生断裂/变形或出现裂纹。

10)制动失灵/吊物溜钩距离超标。

11)传动件发生严重缺陷(如联轴器失效、传动齿轮/传动链断裂或出现裂纹、主从驱动齿轮脱档、制动轮制动带磨损超标、严重抖动等)。

12)液压装置油管爆裂、背压阀失灵、钢绞索溜索等。

9.3设备管理部门为设备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当同时发生人身伤亡时,由安监部门归口管理,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9.4对设备事故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9.5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均应及时上报上海电建公司。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传真)向上海电建公司主管部门报告,10天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单”上报上海电建公司主管部门;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应在2小时内口头(或电话、传真)向上海电建公司主管部门报告,30天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单”上报上海电建公司主管部门。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上海电建公司派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处理。

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由上海电建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凡发生事故,均应立即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重大以上事故应保持现场,以便事故分析。

10文件档案和机务统计

10.1主要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按一机一档建立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可对全部设备建立档案,并应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0.1.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随机原始文件;

10.1.2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10.1.3新机测试及验收记录;

10.1.4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10.1.5技术改造和维修记录;

10.1.6事故分析报告以及报废、审批文件;

10.1.7附件、备件、随机工具清单和必要的交接单据。

10.2设备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及时整理,记录应正确完整,定期分析。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技术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交归档。

10.3机务统计资料是编制计划、科学管理及监督、考核企业经济活动的依据之一。

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机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统计,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企业应根据统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健全制度,改变生产和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10.4设备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统计方法按《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除必须上报的项目外,下属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设备技术经济统计指标。

10.5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时完成每年度的设备统计工作,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有限公司主管部门。

上报内容包括:

1)年终设备总台帐(包括多经产业);

2)年终设备盘点报告;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实有、完好情况(年报);

4)建筑业企业技术装备情况(年报)。

 

本文件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编制人:

路冰峰

本文件校核人:

李建军

本文件批准人:

刘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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