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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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4.2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响应结束

6善后处置

6.1伤员的处置

6.2获救人员的处置

6.3死亡人员的处置

6.4社会救助

6.5保险赔付

7信息发布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8.3应急技术保障

8.4人员安全防护

8.5医疗卫生保障

8.6资金保障

8.7宣传、培训与演习

8.8监督检查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管理

9.2修订与更新

10责任与奖励

10.1奖励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1.2解释部门

11.3预案实施时间

 

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市发生后的组织抢险施救、勘验取证、疏导交通、反馈信息、处理善后等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资阳、平安资阳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应结合。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资阳市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为加强领导,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中心)。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副指挥长:

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一协调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各成员单位、驻资部队、武警、县(市、区)政府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承担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搜集、上报事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州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市安监局:

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反应,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道路交通事故险情报告,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公安局:

承担市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行动;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车辆征用;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调查和交通事故认定以及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案件。

(3)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调动交通系统力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行动;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运营车辆事故。

(4)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5)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6)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相关资金保障。

(7)市环保局: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重大污染时,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公安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8)市电信、移动公司:

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9)市气象局:

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地重要天气信息及预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10)市旅游局:

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1)市武警、消防支队:

根据市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行动。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市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公安、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环境、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队伍组成。

同时设立救援物质仓库,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专用。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

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1)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2)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

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传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空气质量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道路交通事故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车辆、人员生命或辖区环境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造成重要道路交通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严重交通堵塞48小时以上;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造成重要道路严重损坏,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交通堵塞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3)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4.2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安监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应急中心应在4小时内向省应急中心报告,并报告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

其他接报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应立即向市应急中心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先期行动

道路交通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时的气象,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

属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分级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应。

5.2.1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开展。

必要时,县(市、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3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市、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应急响应结束

当道路交通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6善后处置

6.1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侨台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置。

6.3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侨台办负责处置。

6.4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6.5保险赔付

事故车辆参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6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

(较大和重大事故10日,特别重大事故20日)

7.1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车辆概况、驾驶员、损失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8.2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道路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道路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设备。

现场附近的车辆,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公安、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咨询。

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应急中心聘任。

8.4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

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周围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明确道路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现场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6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7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各县(市、区)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道路应急知识宣传,公布道路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道路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道路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合演习。

8.8监督检查

市应急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市政府监督检查;县级应急分中心执行预案情况、协调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应急中心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管理

市应急中心负责《资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的更新,相关成员单位每年1月份将联络人员及联络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中心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中心和市公安局备案;

9.2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评审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由市公安局负责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预案修订较大或经过多次修改后,市公安局应将预案更新,并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10责任与奖惩

10.1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补偿或奖励。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道路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在参加道路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规定可申报革命烈士。

10.2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道路险情、事故;故意迟报、瞒报、漏报相关重大情况;组织救助不及时造成伤亡面扩大或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收到遇险救助报警信号,既不报告又不救助;或事故现场过往车辆,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救助;或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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