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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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工作中,咱们常常提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这两个概念,“用人单位”咱们专门好明白得,但实践中对“用工单位”容易与“用人单位”混淆。
要想明白得“用工单位”那个概念,就应第一要了解“劳务调派”那个概念。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调派”那个概念纳入到劳动法律的范围,那么何为用人单位、何为用工单位、何为劳务调派呢?
其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
下面我将一一论述,以供大伙儿参考。
一、名词说明
1、用人单位的概念。
简而言之,确实是劳动者到一个企业工作,服从企业的治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将与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确实是用人单位,而劳动者确实是职工。
2、劳务调派的概念。
是指由调派机构与调派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调派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动力,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调派机构与调派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那么发生于调派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调派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劳务调派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调派单位与被调派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调派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和调派期限、工作职位等情形。
劳务调派单位应当与被调派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调派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调派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可见,劳动者与其工作的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与劳务调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调派单位那么是用人单位。
3、用工单位的概念。
确实是以劳务调派形式用工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劳务调派单位调派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调派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调派协议。
劳务调派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调派职位和人员数量、调派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和违背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工作职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调派单位确信调派期限,不得将持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时间劳务调派协议。
”
因此,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调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被调派的单位那么是用工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务调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以下权利与义务:
①用人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调派协议内容告知被调派劳动者;
②依照劳务调派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调派劳动者的权利;
③依照劳务调派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调派费用的权利;
④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调派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⑥依法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同意被调派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②要求被调派劳动者遵守企业的各类规章制度的权利;
③检查监督被调派劳动者效劳质量的权利;
④依法将被调派劳动者辞退的权利;
⑤依法为被调派劳动者提供劳动爱惜的义务;
⑥告知被调派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
⑦对被调派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持续用工的,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⑧按月支付被调派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提供与工作职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
三、劳动者与调派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的联系
劳动者与劳务调派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联系,如下图:
派提
遣劳提供供
协务工作劳
议费职位动
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
签定劳动合同
被调派劳动者应明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两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放矢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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