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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45页

 

大政发[2012]39号

 

大佛寺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佛寺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为了有效抵御各种气象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印发《大佛寺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大佛寺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佛寺乡范围内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道路结冰等13类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乡(镇)、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按职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组织机构

2.1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由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乡分管安全副乡长、武装部长担任,成员为派出所、医院、学校、20个村组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乡长担任。

2.2工作制度

建立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乡政府提出启动或解除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建立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根据分析的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

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多部门应急联动和资源共享。

建立联络员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应急工作气象服务,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负责落实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我乡应成立相应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确定张东锋副乡长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日常工作。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大佛寺乡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

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大佛寺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集乡、村组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大佛寺乡要在学校、集镇、车站、烈士纪念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公路沿线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告。

3.3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制作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的联动和响应措施见附则。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要认真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等方式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村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气象灾害信息。

4.2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

大佛寺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

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

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村组以及相关部门进入同级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均未达到预警标准,却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在综合预警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根据气象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同时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转移撤离人员和受灾救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协助受影响行政村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乡民政办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卫生院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武装部等部门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电供应单位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供电所、电信所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民政办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水文站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乡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行政区域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灾害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防汛、气象等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1暴雨

乡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防洪准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组织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组织做好水产养殖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会同当地村两委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民政办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通知小学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派出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理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乡安委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各工作站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少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

乡政府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院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乡办公室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土地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村两委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乡办公室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预防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派出所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等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暴雨预测预报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供应设施损坏。

4.4.2暴雪、低温、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派出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小学校长组织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

民政办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动员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清雪工作;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各工作站分别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灾害防御工作。

民政办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民航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派出所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乡办公室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武装部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派出所、办公室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及时除冰扫雪,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水、电、气、热供应单位及时掌握降雪冰冻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综合分析和评估寒潮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民政办采取防寒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对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民政办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院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4.4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派出所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小学校长组织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民政办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办公室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卫生院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4.5大风

气象部门、镇办公室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派出所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供电所、电信所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民政办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4.4.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民政办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派出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民政办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办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民政办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院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办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各村委会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政办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

村民委员会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派出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应急值守

应急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会商,做好预报预警等服务工作。

4.6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村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村组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村组应组织有关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村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信息公布

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灾区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村组恢复重建能力的,镇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镇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村组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村组组织相关站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镇政府和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县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建立和完善镇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开展应急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派出所、民政办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办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

派出所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村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做好生产能力储备等有关工作。

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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