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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技术要点

农村供水工程技术要点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

2主要供水标准

3规划

4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

5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

6施工

7供水管理

1总则

1.0.1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2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分:

大于1000m3/d为I型,1000~200m3/d为II型,小于200m3/d为III型。

1.0.3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当地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在广泛搜集和整理基本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供水方案,选择安全、可靠、成熟实用的供水技术。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有行之有效的节水和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1.0.4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2主要供水标准

2.1用水量

2.1.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庭院经济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和其它用水量。

用水量计算时,应首先对供水范围内上述各项用水量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当地相似条件下正常运转的供水工程进行调查,并根据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居住条件、经济水平、发展潜力等,综合分析确定用水量定额。

2.1.1.1居民生活用水量指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量,包括农户散养的畜禽用水量和农用机械用水量,未包括庭院浇灌用水量及集体和专业户饲养的畜禽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可按表2.1.1.1确定,条件较差的取低值,条件较好的取高值,当统计分析与表2.1.1.1有出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时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方式和用水情况确定,连续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2.1.1.1确定,用水人口多的取低值,用水人口少的取高值;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应在4.5~3.0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低值,日供水时间短、用水人口少的取高值。

日变化系数在1.4~1.6范围内取值,用水量季节性变化大的取高值,季节性变化较小的取低值。

表2.1.1.1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升/人·日)

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连续供水

时变化

系数

用水情况

用水条件

最高日

用水量

最高日

用水量

最高日

用水量

最高日

用水量

最高日

用水量

集中供水点取水或分散式供水,居民生活条件较差。

25~40

25~45

25~40

30~50

40~60

3.0~2.5

水龙头入户,多数无卫生设备,居民生活条件一般。

40~65

45~65

40~60

50~80

60~90

2.5~2.0

水龙头入户,多数无淋浴设备,但有其它卫生设备,居民生活条件较好。

65~85

65~90

60~80

70~100

80~120

2.0~1.6

注:

1、水龙头入户,多数有淋浴和其它卫生设备,居民生活条件很好时,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

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量定额确定。

2、一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全部,辽宁中西部,内蒙古东部及河套地区,河北、山西2省北部,宁夏河套地区。

二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全部,河南北部和中部,辽宁东部,河北、山西2省的中南部,陕西的中东部。

三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全部,内蒙古西北部,宁夏南部山区,陕西黄土沟壑区,山西黄土沟壑区。

四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全部,广西北部石山区,湖北、湖南2省的西部。

五区包括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全部,广西大部分,湖北、湖南2省中东部。

2.1.1.2集体和专业户饲养的畜禽用水量应根据当前饲养情况和近5年可能发展情况确定。

主要畜禽用水量定额见表2.1.1.2。

表2.1.1.2主要畜禽饲养用水量定额(升/头或只·日)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40~50

育成牛

50~60

育肥猪

20~30

40~50

奶牛

70~120

5~10

40~50

母猪

60~90

鸡、兔

0.5

2.1.1.3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日常用水人数和公共建筑用水量定额确定,公共建筑用水量定额一般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国家饮水解困乡村的学校、机关最高日用水量定额可按10~25升/人·天取值。

2.1.1.4企业用水量包括家庭作坊、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供水范围内企业的用水现状、近5年发展计划和水源充沛程度确定。

企业用水量定额应根据生产工艺确定。

对耗水量大或水质要求较低或离居民区较远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供水计划。

国家农村饮水解困工程,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主,一般不考虑用水量较大的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用水量。

2.1.1.5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要求确定。

有反冲洗水的,可按最高日供水量的5%计算;无反冲洗的可不计。

2.1.1.6消防用水量应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的有关规定确定,消防用水属非正常情况用水,在确定设计供水规模时暂不考虑,但供水能力应高于消防用水量。

2.1.1.7其它用水量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其它未预见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和企业用水量之和的10%~25%取值。

2.2水质

2.2.1I型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II型和III型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执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有关要求。

2.3水压

2.3.1供水管网最不利用水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按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加3.5m。

管网最不利用水点应在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区域确定,不应把居住很高或很远的个别分散住户作为最不利点进行设计。

地形变化较大的村庄,供水管网中用水点的最大压力水头超过30m时,应采取减压设施。

2.4设计年限

2.4.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一般按10~15年确定。

2.5防洪标准

2.5.1农村供水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建筑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不低于20~10年一遇、校核洪水不低于50~30年一遇。

3规划

3.0.1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区域农村供水规划应包括:

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

3.0.2规划选择水源时,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防护、便于施工和管理的水源,单水源不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和水质化验,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计算,并作出评价。

3.0.2.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标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措施避开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高铁高锰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

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低超标的水源,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

3.0.2.2水源的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最高日用水量,枯水年份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3.0.2.3水源规划应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应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规划开采深层地下水时应慎重,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水源规划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协调好与灌溉、企业、养殖业等用水关系。

3.0.3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条件、用水户居住情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水范围、工程形式和工程规模。

应优先选择集中式供水工程,并尽可能自来水入户;优先选择水处理难度低、运行费用和工程投资低、施工和管理难度小的工程型式。

3.0.3.1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的,应优先选择城镇供水管网延伸的供水形式。

水源充沛,村间距离较近,或重力流输水,或唯一较好水源情况下,应考虑选择联片集中供水形式。

水源规模较小,村间距离较远,可选择单村集中供水形式。

3.0.3.2在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都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的农村,可规划设计单户或联户使用的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在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有水质良好地下水源的农村,可规划设计单户或联户使用的户井供水工程。

当地水资源贫乏,但有季节性客水资源的农村,可利用已有的引水设施,规划设计引蓄供水工程。

3.0.4水源规划和工程规划以近期为主,但应考虑今后发展。

有入户条件但近期不能入户的供水管网,应按入户进行规划设计。

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应适当考虑备用水源地,并加以保护。

4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

4.1取水构筑物

4.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

4.1.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按照地下水流向布置在村镇上游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水区;应位于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施工和维护方便。

4.1.1.2各种地下水取水构筑物,都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过滤器应有良好的滤水性能、足够的强度和抗蚀性,且不易堵塞;应有水位量测设施。

4.1.1.3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要求。

4.1.1.4大口井的井深、井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和便于安全施工等因素确定;井壁和井底应位于稳定的基础上;井口应加盖;当井位设在河滩时,应采取防冲和防淹措施。

4.1.1.5截潜流防渗体应嵌入相对隔水层,避免绕渗和破坏隔水层,并对防渗体采取保护措施。

4.1.1.6渗渠设计的关键是反滤,尤其是设在河滩中直接集取河道表层水时,应根据水质情况适当加厚反滤层、扩大集水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冲措施。

4.1.1.7泉室设计时以不破坏原地质构造、有利于出水和取水为原则,泉室容积视泉水量和用水量等条件确定。

4.1.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尽可能不受泥砂、漂浮物的影响;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等整治规划要求;应位于村、镇上游的清洁河段。

4.1.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有防洪、防淤堵、拦污等措施,应有水位量测设施。

4.1.2.3含砂量较大或季节性变化较大的地表水,应设置预沉池沉砂。

水源保证率较低时,应设计调蓄构筑物,可与预沉池结合考虑。

4.2泵站

4.2.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的有关要求。

4.2.2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满足取水、防洪、防淤等要求,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少拆迁、少占农田,交通方便,靠近电源,环境卫生良好。

4.2.3泵站型式应根据水位及其变幅、地形及地质条件、机泵型式确定。

4.2.4机泵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水压、调节池容积等条件综合确定。

4.2.4.1泵站是否设计备用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水规模大、更换或购买困难时应有备用泵,抽取地下水的潜水泵一般不设置备用泵。

4.2.4.2向供水管网供水的泵站,设计流量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计算,扬程应满足管网设计最不利点所需压力。

对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供水管网,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一级泵站供水、分区分压供水还是二次加压解决,对地势较高或较远的个别分散住户应考虑建集中供水点或二次加压的方式解决。

设计日工作时间应根据用户需要和管理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选择连续供水;选择定时供水时,日工作时间一般不小于8小时。

4.2.4.3向清水调节池供水的泵站,设计流量按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计算,扬程应满足调节池最高设计水位要求,设计工作时间应根据水厂工作时间和调节池容积确定。

4.2.4.4向水厂供水的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确定、并与水厂的水处理能力相配套,扬程应满足水处理设施所需压力,设计工作时间应根据水厂工作时间、水源条件确定。

4.2.5水泵安装高程和进水管的布置应满足水泵吸上真空高度的要求。

4.2.6泵站设计应有流量和压力计量装置。

4.2.7向高地输水的泵站出水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并应采取停泵水锤防护措施。

4.2.8泵站电气设计应根据所选机电设备的电压和总容量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确定。

机组启动时,母线电压降一般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15%。

当与农村供电变压器共用时,应核算变压器容量和到泵站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4.3调节构筑物和设备

4.3.1调节构筑物和设备选择应根据地形条件、供水规模和供水方式、管理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

4.3.2清水调节池有清水池、高位水池、减压池,应建在便于管理和环境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段,一个工程中清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之和,一般按最高日供水量的20%~40%设计,受供水方式或管理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但一般不超过最高日供水量的100%。

4.3.3水厂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分格数或个数一般不少于2个,以保证检修时仍能正常供水。

4.3.4高位水池高程的设置应根据管网最不利供水点所需压力和地形条件,通过重力流计算确定。

4.3.5向供水管网供水的泵站,地势较平缓时,应优先采用变频调速恒压供水设备,供水规模较小时也可选择气压水罐,但必须选择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气压水罐。

4.3.6供水规模较小时也可选择水塔调节,水塔的有效容积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设计。

4.3.7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都应合理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排空管、通气孔、检修孔、水位指示装置。

高位水池和水塔应装避雷设施。

清水池、高位水池应加盖,并覆土。

北方地区还应考虑防冻措施。

进水管、出水管、排空管均应安装控制阀门,溢流管不得安装阀门。

进水管和溢流管管径应相同,出水管距集水坑底不小于0.3m,排空管管径应按2h排空计算且不小于100mm。

通气孔应设在水池顶部,通气孔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高度应高出覆土0.7m。

4.4输配水

4.4.1输水管线选择应尽可能做到起伏变化小、线路短、少拆迁、少占农田、施工和维修方便。

4.4.1.1输水管线一般按单管输水设计,有条件的可设计成双管路,设计流量按最高日工作时用水量计算。

输水管道的管径宜按经济流速确定,地形复杂的长距离输水管道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宜为1.0m/s左右。

4.4.1.2长距离输水管道,在隆起点应设置进排气阀,平缓地段每隔1000m应设置一个进排气阀,地埋管道的进排气阀应设置在井内。

长距离输水管道,在低凹处应设置排空阀,排空管直径可为输水管直径的1/3~2/3。

长距离输水管道,应在必要的位置设置标志。

4.4.1.3重力流输水管道,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设施。

4.4.2配水管网一般布置成树枝状,有条件的应布置成环状管网或环树相结合的管网,配水管网应尽可能沿规划道路布置,避免穿越建筑物。

4.4.2.1配水管网干管设计流量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计算。

节点设计流量根据节点控制的设计供水人口数和人均配水当量计算,人均配水当量根据最高日最高时总供水量和设计总人口计算。

4.4.2.2配水管道管径的选择应满足上游的流速不低于下游的流速,同时应满足管网压力计算,配水管道的流速一般宜为0.5~1.0m/s。

4.4.2.3配水管网应设有分段或分区检修阀门,枝状管网末段应设泄水阀。

4.4.2.4集中供水点应设置在取水方便和便于管理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米。

4.4.2.5应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的有关规定确定,在配水干管的适当位置布置消火栓,消火栓一般应设在村口、学校、仓库等主要位置。

4.4.3输配水管材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确定,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4.4.3.1设计最大工作压力小于0.8MPa的地埋管,宜优先采用给水塑料管,采用的塑料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规定,PE管应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2000)要求,PVC管应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002.1-1996)要求;选择塑料给水管的允许压力要比设计最大工作压力提高0.2MPa。

4.4.3.2明设和穿越河道时宜采用金属管,设计最大工作压力大于0.8MPa时应采用金属管,采用钢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4.4输配水管道应尽可能地埋,塑料管道必须采用地埋。

管道埋设时,非冰冻地区,管顶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冰冻地区,应埋设于当地冻深线以下;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应适当增加埋深。

4.4.5地埋管道回填,管道周围0.2m范围内应回填细土,不应回填石渣。

4.4.6露天管道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设施,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4.4.7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区,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设在污水管上方,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若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套管两端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当供水管与污水管平行设置时,管外壁净距应不小于1.5m。

4.4.8管道穿越河流、沟谷等易受雨水、洪水冲刷地段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5水厂与水处理

4.5.1水处理工程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和《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

96)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4.5.2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村镇规划的要求,不受洪水威胁、交通方便、靠近电源、并有较好的排水条件和良好的卫生环境。

4.5.3水厂形式、规模和布置应根据水处理工艺确定。

水处理构筑物宜采用平行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布置要紧凑,连接管道应尽量短,各类管线应设置必要的闸门;生产构筑物的排水、排泥可合为一个系统,排放位置应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4.5.4设计水处理流量,应根据最高日用水量、自用水量和日工作时间确定。

水厂日工作时间,一般宜按20小时设计,受供水方式和管理条件限制时可适当缩短,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不小于8小时。

4.5.5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建设条件、管理条件、当地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综合分析确定,有条件的应通过水处理试验确定。

4.5.5.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消毒设施及消毒剂的品种、投加量和投加位置应根据原水水质、水处理规模和工艺流程、管理条件、消毒剂的供应情况综合确定。

消毒剂一般采用漂白粉(精)、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min,出厂水游离余氯含量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稍的游离余氯含量应不低于0.05mg/L。

水质良好的地下水,只做消毒处理。

4.5.5.2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20度、瞬间不超过60度的水源,或经过预处理后浑浊度不超过20度的地表水,可采用直接过滤和消毒的水处理工艺,过滤可采用慢滤或接触过滤。

4.5.5.3原水浑浊度长期不超过500度,瞬间不超过1000度的地表水,可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常规水处理工艺。

当原水含砂量季节变化较大或浑浊度经常超过500度时,应先进行预处理,再进行常规水处理,以降低水处理费用和运行管理难度。

4.5.5.4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高氟水、苦咸水、高铁高锰水、含藻水时,应根据水源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一般可采用电渗析技术或反渗透技术除氟、苦咸水淡化,高氟水处理应符合《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CECS46:

93)。

除铁除锰一般采用曝气、氧化、一次过滤除铁、二次过滤除锰的水处理工艺流程。

含藻水处理应按照《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进行设计。

4.5.6预沉:

可采用明渠、水池或天然池塘等进行自然沉淀,当水源保证率较低时,预沉池可兼作蓄水池。

预沉池的设计,应根据原水砂峰期内日均含砂量及其组成、砂峰持续时间、水源保证率、排泥条件、最高日处理水量、沉淀后的浊度要求、建设条件、原水沉淀试验综合确定。

预沉池时间一般可按8~12h设计,有效水深宜为1.5~2.5m,池顶超高不小于0.3m,池底存泥高度宜为0.3~0.5m。

预沉池设计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应考虑清淤与排泥措施。

4.5.7粗滤:

为满足直接过滤要求,规模较小时宜采用粗滤池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浊度应小于20度,设计滤速应小于0.5m/h。

原水含砂量经常较小时粗滤池可直接设在取水口之后,原水含砂量经常较大时粗滤池可结合预沉池设置。

4.5.8慢滤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4.5.8.1进水浊度不大于20度,日工作时间按24小时设计,滤速按0.1~0.3m/h设计。

4.5.8.2慢滤池宜设计成两个;进水应采取消能措施;滤料表面以上水深为1.2~1.5m,池顶应高出水面0.3m、高出地面0.5m;出水口应设流量控制装置,以控制滤速在设计流速范围内;滤池面积小于15平米时,可采用底沟集水,集水坡度为1%;当滤池面积较大时,可设置穿孔集水管,管内流速一般采用0.3~0.5m/s。

4.5.8.3滤料宜采用石英砂,粒径0.3-1.0mm,滤层厚度800-1200mm。

4.5.9凝聚剂和助凝剂的投配要求:

4.5.9.1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4.5.9.2药剂品种的选择、投加量和投加位置,应根据原水的浊度、PH值、水温、有机物含量等水质条件,当地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和药剂投配试验,药剂成本及其管理条件和当地供应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4.5.9.3药剂一般采用湿投。

溶药池宜设两座,轮换使用。

溶药池容积根据水处理规模和配置次数进行设计,药剂的溶解可选用人工搅拌或机械搅拌。

与药剂接触的溶药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药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

4.5.9.4投药时应设置计量装置和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控制药量。

4.5.10混合要求:

药剂和原水应在10~30秒内快速均匀混合,混合后的原水到絮凝反应池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4.5.11絮凝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应根据原水水质、絮凝试验和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折板絮凝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网格絮凝池,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4.5.12沉淀池一般采用平流沉淀池和斜管沉淀池,沉淀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一般不少于两个,设计沉淀池时应考虑均匀地配水和集水,出水浑浊度一般应小于10度。

4.5.13快滤池一般包括普通快滤池、无阀滤池和压力滤池,出水浑浊度应小于3度。

滤料一般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其性能应符合相关的水处理滤料标准。

快滤池个数一般不少于两个。

4.5.14净水设备:

农村供水工程水处理宜选择净水设备,尤其是II型和III型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选择净水设备,降低管理难度。

净水设备通常包括除氟、除铁除锰、苦咸水淡化和常规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净水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供水量、运行管理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4.5.15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时,应按原水水质、设备检修、清洗或事故等情况下的最不利工况进行校核,并应满足用户对供水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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