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岗证《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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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岗证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上岗证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应试指导与同步训练应试指导与同步训练第一章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考情分析本章是历年考试中的重难点章节,分数比重很高,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中。

要求考生在学习的同时多结合一些书上及工作中的案例,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制度准则。

2011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

(1)会计法律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法的内容;

(2)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进行重新编写;(3)将单位内部控制中货币资金控制的内容移到了第二章;(4)社会监督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内容;(5)对“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了更详细的讲述。

2005上2005下2006上2006下2007上2007下2008上2008下2009上2009下2010上2010下第一章321535332629232633343833本章主要考点本章主要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构成2.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内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规定3.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今年应特别注意新增的内容重点难点讲解重点难点讲解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规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按照顺序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名称制订或颁布者举例会计法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三)会计工作管理制度1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核算二、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自制的。

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四)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明细账:

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3)日记账: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基本记账规则、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隔页、缺号或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

【连接】: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7.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会计年度1.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可以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以满足经营管理和投资者需要。

2.我国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记账本位币1.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3.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八)会计文字记录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九)财产清查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一般只是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

另外,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也适用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主要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财产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

(十)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企业及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档案名称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25年日记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5年其他均为15年三、会计监督三、会计监督项目(要素)类型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对象1.内部会计监督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外部会计监督2.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和个人检举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3.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行为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记录以及资产的维护保管等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个人或者部门。

第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各个步骤应该指派给不同的人员或者部门承担。

第三,会计工作的责任应该划分。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一,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单位内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而且要保证其权利;第三,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性质,对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需要。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合法性原则。

适应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1.概念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设置会计制度,提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资询、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4.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独立性不同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审计方式不同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特指的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4)工商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为出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许可证。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局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政治素质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

(1)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4.组织能力5.身体条件(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包括内部审计岗位。

(2)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且继续会计工作,同一管辖区:

离开之日起90日之内办理登记转移;不同管辖区:

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之内必须办理调入手续。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

(1)针对性、

(2)适应性、(3)灵活性。

2.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3.形式:

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

4.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稽核制度内容的原则性规定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2010年真题)

(2)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设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填制。

尚未登账的要登完,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处,加盖经办人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移交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交接后的相关事宜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移交后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连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之一: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总会计师的职责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5.总会计师的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制裁的原因不同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2.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

犯罪和刑罚。

刑罚分为:

(1)主刑:

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只能独立使用)

(2)附加刑:

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核算法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授意、指使、强令前两项行为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责令改正通报罚款3000元5万5000元10万5000元10万2000元2万3000元5万3000元5万5000元5万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构成犯罪刑事责任3年以下2万20万5年以下2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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