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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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环境风险现状及风险分析评估1.6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机构2.1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2.4专家组2.5各成员单位职责3监测预警3.1信息监控与报警3.2预防3.3预警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4.2报告内容与方式4.3信息发布5.应急处置5.1先期处置5.2分级响应5.3协调与指挥5.4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5.5安全防护5.6应急终止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6.3调查与评估6.4奖惩7应急保障7.1通讯保障7.2装备物资保障7.3队伍保障7.4交通运输保障7.5资金保障7.6避难场所保障8宣传、培训与演练8.1宣传8.2培训8.3演练9.预案管理9.1预案制定9.2预案修订9.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周边区市发生的可能波及城阳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环境风险现状及风险分析评估1.5.1现状目前,城阳区包括城阳、流亭、夏庄、惜福镇、棘洪滩、上马六个街道办事处。

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企业有污水处理厂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2家,涉及液氨企业73家、电镀企业6家,输油管道1条。

辖区主要环境风险源实施动态管理。

输油管道图详见图1。

环境敏感点主要有地表饮用水源地2处,即崂山水库、棘洪滩水库。

地下饮用水源地1处,白沙河地下井群。

1.5.2环境风险分析评估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

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如辖区内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引发的水、大气、土壤等污染事件,输油管线泄漏导致的陆源溢油事件等;交通事故导致的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直接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如涉重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剧毒物质导致的水体污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导致的土壤、水体污染事件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6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四个级别。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构2.1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2.1.1人员组成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城阳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城阳环保分局、城阳公安分局、城阳公安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广电中心、区城市管理局、城阳气象局。

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

2.1.2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

(2)研究制定辖区内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环境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辖区内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3)负责对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4)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市、省救援支援;(5)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7)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阳环保分局监察大队,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建立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3)加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4)负责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宣教培训;对重点环境隐患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负责组织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6)督促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预案,指导、督促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街道相关专项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对重点环境隐患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预案修订、管理和演练、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7)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8)组织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一般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现场处置工作,可视情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资金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根据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选择专家,组成临时专家组,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对策。

2.5各成员单位职责城阳环保分局:

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对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城阳公安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疏散居民群众。

城阳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区民政局:

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及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环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区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区农业局: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

区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监测和海洋与渔业污染的环境监测及损失评估;配合海上清污,组织实施受污染海域生态环境的恢复。

区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

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城阳广电中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城阳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根据本预案制定街道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

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3.1信息监控与报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建立城阳区环境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环境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通过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城阳环保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

(1)环境风险企业是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责任主体。

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城阳环保分局组织实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开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等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掌握全区风险源的数量、分布和基本情况等,建立动态档案库,并对重点风险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进行监测监控。

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城阳环保分局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备案工作,完善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均应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作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实施环境风险评估。

(5)应加强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围绕落实“十二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等建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制度,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3预警3.3.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区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黄色预警级别: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橙色预警级别: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红色预警级别: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城阳环保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并通报市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通报市政府应急办);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组织制作,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

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3.3预警响应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发布红色预警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3.3.4预警变更解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环保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或者终止预警。

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城阳环保分局7868309或市环保局12369;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7866048、87882345,与110、119联动。

城阳环保分局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城阳环保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及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3信息发布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和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区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应急处置5.1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责任单位在政府部门到达现场前,为先期处置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措施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立即通知危险区域及周边无关人员撤离、疏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人员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迅速采取堵漏、围堵、覆盖、洗消等措施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向属地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应及时向属地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适时开展事件原因调查。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要求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准确信息及现场处置的相关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专家对事态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视情组织疏散撤离受到污染威胁的人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根据现场处置需求,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组织控制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实施社会信息发布及舆情管理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准备应急指挥场所,提供应急后勤保障等。

5.2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环境突发事件(级)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响应后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同处置。

(3)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级)和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级)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指挥与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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