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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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冶金行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1986)

焦作市汇力机械制造有限X公司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节录)

(GB6222--86)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6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仍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1.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

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且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1.7.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1.9.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3.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4.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

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壹次,且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壹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壹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壹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1.11.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独立工作,以后每俩年要复试壹次。

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壹至俩年进行壹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1.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煤气生产、回收和净化

2.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和净化。

2.1.1.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

2.1.1.1.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和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可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

2.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2.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

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和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壹考虑。

21.16.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和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建筑物。

2.1.1.7.热煤气发生炉厂房和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和生产车间的距离

热煤气的产量m3/h。

(标准状态)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

备注

≤6000

可和用户车间直接连接。

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2.1.1.8.煤气加压机和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壹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1.2.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

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c.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b.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1.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或壹般电话和调度室、用户及煤气发生站的各生产单位保持联系,且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旧有煤气发生站无上述装置者,应根据条件增设。

2.1.3.设备结构及计算压力、严密性试验(略)

2.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和净化

2.2.1.区域布置

2.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

炉子直径/m

炉子煤气产量/m3.h-1

(标准状态)

炉和炉的中心距/m

≤2.5

1000~3500

>7

≤3

5000~7000

>9

≤4

8000~18000

>10

2.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和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2.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仍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2.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2.2.1.6.水煤气厂房区域内,应避免设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

如必须设置,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煤气积存。

2.2.1.7.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化区域内,不准配置和本工序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及建筑物。

2.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壹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

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2.2.2.2.水煤气生产厂房壹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且易于清扫。

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2.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Q-2级防爆要求设计。

2.2.3.设备结构(水煤气、半水煤气)(略)

2.3.高炉煤气的回收和净化

2.3.1.区域布置

2.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2.3.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地方。

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3.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2.3.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3.1.5.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2.3.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必须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少于2m,设备和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少于3m。

2.3.1.7.煤气区域内不应布置其他厂房。

2.3.2.设备结构(略)

2.4.焦炉煤气的回收和净化

2.4.1.区域布置

2.4.1.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相距须在1000m之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2.4.1.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且和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

焦炉组纵轴应和当地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2.4.1.3.新建焦化厂的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2.4.2.1.新建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壹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

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

2.4.2.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2.1.1,7的规定。

2.4.2.3.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和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b.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和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和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2.4.3.设备结构(略)。

2.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和净化.

2.5.1.炭化炉区域布置

2.5.1.1.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相距须在1000m之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2.5.1.2.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和全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2.5.1.3.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

厂房和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2.5.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2.1.1.7的规定。

2.5.3.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和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2.5.3.3.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和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2.5.4.设备结构(略)。

2.6.转炉煤气的回收和净化。

2.6.1.区域布置。

2.6.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和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2.6.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本规程5.1的有关规定。

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和主厂房建筑隔断;

b.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2.6.2.设备结构(略)

3.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3.1.煤气管道的结构和施工

3.1.1.煤气管道的焊接、施工和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1.2.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3.1.3.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3.1.4.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3.2.煤气管道的敷设。

3.2.1.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3.2.1.1.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本规程3.2.2.的规定。

严禁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管道埋地敷设。

3.2.1.2.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b.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c.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

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必须设有套管;

d.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体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f.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和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g.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h.厂区架空煤气管道和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必须可靠接地;

i.架空煤气管道的倾斜度壹般为2‰~5‰。

3.2.1.3.架空煤气管道和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煤气管道和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壹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b.煤气管道和在同壹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煤气管道和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

序号

公称直径/mm

<300

300—600

>600

l

<300

100

150

150

2

300~600

150

150

200

3

>600

150

200

300

c.和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d.和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现行氧气站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俩侧;

f.和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g.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必须经过设计计算,且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h.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i.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且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

j.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或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应预留600mm的通行道。

3.2.1.4.壹架空煤气管道和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遵守表4的规定。

3.2.1.5.架空煤气管道和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遵守表5的规定。

表4:

架空煤气管道和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

序号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壹般情况

特殊情况

l

房屋建筑

5

3

2

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

3

2

3

道路(距路肩)

1.5

0.5

4

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

l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

3

4

5

电缆管或沟

1

6

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

1.5

7

熔化金属,熔渣出口

及其他火源

10

可适当缩短,但应

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8

煤气管道

0.6

0.3

注:

1.架空电力线路和煤气管道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

2.安装在煤气管道上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的壹部分。

3.架空煤气管道和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和地下管道或地沟的外壁之间的距离。

表5架空煤气管道和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序号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下

管道上

1

厂区铁路轨顶面

5.5

2

厂区道路路面

5

3

人行道路面

2.2

4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1kV以下

电压1-20kv

电压35~110kV

1.5

3

不允许架设

3

3.5

4

5

架空索道(至小车底最低部)

3

6

电车道的架空线

1.5

7

和其他管道

管径<300mm

管径≥300mm

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1

O.3

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1

O.3

注:

1.表中序号l不包括行驶电气机车的铁路。

2.架空电力线路和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3.2.1.6.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遵守表5规定外仍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能够适当降低。

b.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壹般架设高度:

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c.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和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d.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壹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能够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3.2.1.7.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壹、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b.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且便于检修。

和墙壁间的净距:

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且尽量避免挡住窗户。

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俩个窗口之间。

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c.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壹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

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且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和采光。

3.2.1.8.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

如生产上必须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2.1.9.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且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沟内除敷设供同壹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b.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箅式盖板;

c.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d.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壹氧化碳浓度;

e.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俩壁的长度不割、于200mm;

f.应防止沟内积水。

3.2.1.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3.2.1.11.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

3.2.1.12.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3.2.1.13.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3.2.1.14.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

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3.2.2.地下煤气管道的敷设

3.2.2.1.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煤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和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地下管道的埋设和通过沟渠等的安全要求,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关于压力在8×106Pa(8.16kgf/cm2)~12×06Pa(12.24kgf/cm2)的天然气管道同该规范关于8×106Pa(8.16kgf/cm2)煤气管道的规定相同。

3.2.2.2.管道应设有排水器,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3.2.2.3.地下管道排水器、阀门及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有明显的标志。

3.2.2.4.和铁路和道路交叉的煤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中,套管俩端伸出部分,距铁路边轨不少于3m,距有轨电车边轨和距道路路肩不少于2m。

3.2.2.5.地下管道法兰应设在阀门井内。

3.3.煤气管道的防腐(略)

3.4.煤气管道的试验(略)

4.煤气设备和管道附属装置(略)

5.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

5.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5.1.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和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0中的规定,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5.1.2.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表lO: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发生炉煤气加压站主厂房①

二级

煤气混合站主厂房②

二级

焦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二级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二级

转炉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

二级

水煤气加压站厂房

二级

煤气混合站管理室

二级

煤气加压站管理室

二级

焦炉煤气抽气机站管理室

二级

①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按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设计。

②当混合煤气发热值大于12552kJ/m3(300kcal/m3,标准状态)爆炸下限小于10%时,煤气混合站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5.1.3.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TJ19—75《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5.1.4.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的层高不应低于3.5m;如为俩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5m,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

5.2.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壹般规定

5.2.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壹般设在主厂房壹侧的中部,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且在能源管理中心。

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声,管理室和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5.2.2.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壹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

5.2.3.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和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5.2.4.站房内宜设有壹氧化碳监测装置,且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5.2.5.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5.2.6.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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