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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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业务

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章设计与刻制

第五章颁发与启用

第六章使用与保管

第七章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xx发〔2015〕238号)、《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xx〔2015〕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总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包括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领取)、启用、保管、使用、更换、收缴、销毁等全流程活动的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分级负责”指总、分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

“有效控制”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控制要求,定责到人。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制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

(二)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外)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省行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

(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省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章制度。

(二)提出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报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

(三)配合完成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同时负责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审核、颁发(领取)、更换、收缴和销毁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况专题书面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备案;若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的负责上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二级分支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制度规定,参照省分行职责分工,负责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报备,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开展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进行指导。

各级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参与并监督同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

第十条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负责按总、分行相关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加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

(二)负责提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及时上缴未启用、停用、作废及损坏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

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和“假币”印章。

(一)业务专用章:

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柜面向客户出具的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内部交易资料等。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本行或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

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三)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四)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五)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六)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

用于在对外出具的单位客户资金证明文本上盖章。

(七)上门服务专用章:

用于上门服务业务。

(八)外币代兑专用章:

供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九)假币鉴定专用章:

用于鉴定货币真伪。

(十)“假币”印章:

用于收缴假币。

第十二条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

长沙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一)长沙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

用于办理长沙地区的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

(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用于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于需将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并入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或将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转入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情况,应由省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相关事项报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并由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设计与刻制

第十四条全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遵循总行统一规定。

当地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并报告省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第十五条新增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新增业务或产品,现有柜面业务专用章无可复用。

(二)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新设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实行总行和省分行两级管理。

(一)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章、结算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由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刻制和颁发。

(三)本票专用章、长沙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

(四)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印章由二级分行按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等组织刻制和颁发。

(五)由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负责刻制的,应遵从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

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需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应按规定逐级报上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核,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应将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请示通过正式行文上报省行,审批通过后再按刻制权限组织刻制。

因机构新增、更名等原因需要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二级分行还应提供银监局和省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省分行本级机构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申请由省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并刻制。

第十八条柜面业务专用章须到公安部门许可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刻制。

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责权。

第十九条柜面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刻制。

柜面业务专用章上需要刻制网点名称的,刻制的网点名称必须与《金融许可证》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需在汉字字样下方对应刻制。

因字数较多,需刻制两排的,字体可适当缩小;字数较少的,可刻制为一排,字体和字体间距可适当放大。

第二十一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数量的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可根据网点使用情况刻制多枚。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可根据网点使用情况刻制多枚。

(三)结算专用章可根据网点使用情况刻制多枚。

(四)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网点刻制1枚。

(五)本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本票的网点刻制1枚。

(六)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为每个经办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网点刻制1枚。

(七)上门服务专用章可根据网点使用情况刻制多枚。

(八)外币代兑专用章为每个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刻制1枚。

(九)假币鉴定专用章为每个具有货币真伪鉴定资格的网点刻制1枚。

(十)“假币”印章可根据网点使用情况刻制多枚。

(十一)长沙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为长沙地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网点刻制1枚。

(十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为每个有权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网点刻制1枚。

第二十二条同一网点刻制多枚同一种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须从“1”开始顺序编排号码,以落实责任。

若某种柜面业务专用章只刻制1枚并且没有编号,后因印章丢失而补制或业务发展而增刻的,印章编号从“2”开始编排。

第二十三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由于丢失而补制的,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顺次编列,原印章号码作废。

对于损坏的柜面业务专用章重新刻制后沿用原有编号。

第二十四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中间需带有活动日期的,应每日更换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转轮字或活动铅字两种。

第二十五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予以登记,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第五章颁发与启用

第二十六条颁发柜面业务专用章应严格履行手续,采用机要邮局发送、集中配送或使用单位派双人领取方式,确保印章安全。

使用单位领用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必须双人办理,出具介绍信及领用人身份证件。

查验无误后,双方办理印章的交接手续,登记《印章、刻制领用登记簿》(附件2),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在柜面业务专用章收妥无误后,在启用前由营运主管在“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留存印章印模。

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前应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保管。

其中网点收妥当日未启用的,应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

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时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向使用保管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第六章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作为重要物品管理。

使用、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各级行和营业网点必须建立“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并在此登记簿上留存印章印模。

凡印章的颁发、领取、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此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营业网点的此登记簿由营运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个人负责制原则。

(一)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做到专匣(屉)保管,应在使用人视线之内固定存放,低柜区应放置在带锁的抽屉内;临时离岗,人离印章入屉上锁;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柜面业务专用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

(二)非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专匣上锁后,入现金尾箱或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保管。

(三)外币代兑专用章非使用时,应专匣上锁,存放在外币代兑机构营业场所的保险柜内。

第三十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除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章外,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不得携带出本网点使用。

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等任何纸张上预先加盖各类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保管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等必须与相应重要单证进行分管,确保“印、证”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业务专用章由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由受理相关票据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三)结算专用章由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四)汇票专用章由除汇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五)本票专用章由除本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六)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由负责审批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营运主管使用、保管。

(七)上门服务专用章由上门服务负责人保管,每次使用时由使用者本人领取,用毕及时交回,严格领交手续。

(八)外币代兑专用章由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指定外币代兑人员使用、保管。

(九)假币鉴定专用章由办理货币鉴定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十)“假币”印章由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十一)长沙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由账务核算人员、票据交换员和票据清算员以外的票据清算复核人员使用、保管。

(十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由除《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第三十二条柜面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有关登记簿。

属于岗位调整的,应登记“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属于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的,应登记“中国xx银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柜面业务专用章交接必须由营运主管监交,办妥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营运主管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需交接时,由网点负责人或上级行渠道管理部门派员监交。

第三十三条已使用计算机系统实现柜面业务专用章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系统中设置的电子登记簿代替相关的手工登记簿。

第七章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停用(含临时停用,下同)、作废和损坏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双人保管。

封存时应在“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

营业网点保管停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营业网点保管作废和损坏待销毁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在上述期限内或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连同编列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缴交登记簿”(附件3)逐级上缴至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

其中汇票专用章需逐级上缴至省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专用章需逐级上缴至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上缴时应记录上缴人和接收人。

第三十六条省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接收的上缴印章登记“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经双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封存保管,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营业网点可在最长为一年的领取期限内领取上缴的未启用和停用印章。

营业网点领取后,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的保管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后如再次上缴,该印章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的领取期限重新计算。

营业网点如在一年的领取期限内都没有领用上缴的印章,各二级分行应依照销毁权限组织销毁。

第三十七条印章销毁前应履行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等程序,撰写销毁方案,编制“柜面业务专用章销毁清单”(附件4),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

印章销毁后参加销毁人员在“柜面业务专用章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注明销毁日期,同时在“中国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填写注销日期。

省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每次销毁工作应确保销毁已接收的全部作废、损坏待销毁印章以及超过营业网点领取期限的未启用和停用印章。

汇票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专用章由省分行组织销毁。

其中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况由省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专题书面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备案。

二级分行销毁情况应专题书面报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备案,本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况应同时书面报省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须由同级渠道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参与并监销。

第三十九条柜面业务专用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公告作废,做出补救措施,并按照印章管理级次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汇票专用章如发生丢失,该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并立即停止办理汇票业务。

该办理机构必须经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汇票专用章。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管理情况应纳入柜面业务检查的范围。

省分行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柜面业务专用章检查,每年覆盖省分行本级机构及所辖全部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的检查机构应包含营运本级以及不少于两个营业机构;各二级分支行每季至少开展一次柜面业务专用章检查,每年覆盖所辖全部营业网点。

同时,各层级管理部门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将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检查纳入突击检查范畴。

第四十一条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每月对本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以及营运主管使用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与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对本网点外币代兑专用章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营运主管应不定期抽查网点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情况,每月对本网点除外币代兑专用章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省分行或二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对其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应由负责印章封存、保管以外的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各级机构应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十二条涉及柜面业务的省分行或二级分行本级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专营机构需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应比照营业网点进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或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柜面业务专用章发生遗失或被盗,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按照《中国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xx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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