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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xx综合楼

招标人: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建院城建系

工程建设地点:

杭州市萧山高教园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电总承包)

设计单位:

结构类型及层数:

框架结构,十四层

总建筑面积:

1663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开工时间:

2012年10月10日

要求工期:

120日(日历日)

招标范围:

图纸标明的室内外给排水、消防工程、空调通风工程、电气工程等。

2

3

投标人最低资质等级: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

4

资金来源:

自筹

4

15.1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45日(日历日)内

5

16.1

投标保证金数额: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投标人应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或提交银行保函。

6

8.1

提交投标疑问时间:

2012年4月9日上午10时前

地点:

城建系招投标中心

电话:

(0571)82837936传真:

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套、副本壹套

8

19.1

投标文件的提交:

交至开标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签收,并向签收人索取回执

9

20.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2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

10

23.1

开标时间:

2012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

开标地点: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C307

11

30.3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

1.2上述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现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3施工环境:

土建结构已经完成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招标范围:

图纸标明的室内外给排水、消防工程、空调通风工程、电气工程等。

要求工期:

120日(日历日)

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前附表第2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4.1招标人的建设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资金已到位。

5.现场踏勘

5.1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附件2评标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和第9条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补充通知及答疑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于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2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招标人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补充通知的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9.4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两部分组成。

11.2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1.2.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1.2.6投标报价汇总表;

11.2.7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2.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11.2.9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11.2.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11.3技术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1.3.1施工组织设计

⑴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⑵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⑶劳动力安排计划;

⑷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⑸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⑹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⑺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⑻施工总平面图;

⑼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1.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⑴项目经理简历表;

⑵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并保证满足其所列工期为依据。

13.3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应包括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6投标价格计算参考依据:

13.6.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按民用建筑二类工程标准取费。

13.6.2定额按2010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现行配套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3.6.3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已完工程保护费三项。

要求按照“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要求计算。

13.8价格固定

13.8.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

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3.8.2由于设计变更、修改等引起工程量增减、工程项目变化时,套用2010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总价/本工程预算控制总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定价。

14.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45日(日历日)内。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数额、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索取保证金收据(开标时以提交保证金收据为准),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其投标。

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由招标人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回(无息)。

16.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6.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5.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一套完整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17.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退色的黑色或蓝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由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法人公章,否则修改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用A4纸(扩展表格除外)规格按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和所有副本先行分别密封两个内层密封袋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内(即采用双层包封法密封),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18.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写明招标人名称;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⑴招标编号;

⑵工程名称;

⑶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内层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外层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即外层密封袋不能有投标人的任何标识)。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与投标人所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

20.2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内、外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招标人邀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前往,用以证实其身份;并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未按时到会的视为自动弃权。

23.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本须知编制。

23.3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不予送交评审。

23.4开标会议程序

23.4.1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3.4.2介绍工程概况;

23.4.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名单;

23.4.4宣布唱标、监标、记录人员名单;

23.4.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23.4.6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23.4.7各投标人代表交叉检验各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

23.4.8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启封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23.4.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并宣读核查结果;

23.4.10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上承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级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它内容,各投标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23.4.11主持人公布本招标工程标底价;

23.4.12开标会议结束。

23.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能进入评标: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

24.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4.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24.1.4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

24.1.5投标人未按照本须知第16条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4.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6.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之前,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解释。

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它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投标报价。

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8.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实质性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投标文件中所列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人的《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相符,否则按符合性鉴定不合格处理。

29.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存在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时修正原则如下:

29.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9.1.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与投标预算书造价汇总价格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为准。

投标人须在报价表中注明调整的额度,当报价高于投标预算书造价汇总价格时,作废标处理;

29.1.3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8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4具体评标办法详见附件2《评标办法》。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工程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3招标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它投标人。

3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5.1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承诺。

3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合同拟定草案7日内应经招标人送招标管理机构审查。

36.3如果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5中标人逾期不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中标资格授予本工程的预备中标人。

第二章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

通用条款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执行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

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提供施工工程全套图纸一式7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其它:

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职务:

待定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造价及工程进度进行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在发出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或工期实际增加(减少)的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2、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出有关其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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