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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案例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一)

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市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

2004年6月21日出处:

农民日报作者:

爱民

日前,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

2005年6月22日出处:

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

(1)号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

曾志良性别:

男年龄:

35岁职业:

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的要求: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

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

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志昌、书记员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

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

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会计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

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

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

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

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

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

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

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

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

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

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

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

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篇二: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一、背景与政策

土地流转出现前,农村土地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土地价格被长期低估,不允许被投资,体现不出土地的真实价值,某些地方的地价租金甚至令人难以置信。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样化: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要: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地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从政策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制定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

土地流转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全国不少专业农民、投资者、大学毕业生已经投身土地流转事业中去,通过把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整合分配,获取非常丰厚的收益,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二、成功案例分析:

在外打拼了19年的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村民永利回到了家乡。

投入120多万元成立了博爱县金城农机合作社,购进30多部大马力、最先进的拖拉机,玉米、小麦收获机等农机具,引来人们羡慕的目光。

投入100多万元一次性流转全村土地1160亩。

1).整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实现

南庄村有200多户农民900多口人,土地1400多亩。

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其中有20多户长年在外打工农民的近100亩土地撂荒。

永利提出金城农机合作社要流转全村土地的时候,那些长年在外打工或半在外打工的农民积极响应。

金城农机合作社采用了目前我市土地流转最高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

一是农民把土地转包给该合作社后,每年可以得到每亩800元的补偿金,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仍归农民所有;二是农民按每年每亩800元的酬金付给该合作社,由合作社代为种地,农民不用动手每年可得到每亩500公斤小麦、500公斤玉米的收益。

这种"800元土地转包"和"双千斤土地托管"的土地流转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利益。

该合作社除了给农民在补偿上"送大礼"外,还开给农民另一个"大支票":

全部负责安置土地流转后没有能力找工作的农民就业。

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全村90%的农户与金城农机合作社签订了510亩土地转包合同和650亩土地托管合同,共计1160亩,占全村土地的近90%。

2).规模流转土地的高效经营

坚信"土地生金"的永利说,一家一户进行土地种植,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少,加上种植思路狭隘、科技程度低,使得土地产出高效的路子狭窄。

他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要用经商的理念来经营土地,让"土地生金"成为现实。

整村土地流转为金城农机合作社成片经营土地奠定了基础,而该合作社拥有的宽裕资金又为实现高效农业提供了保障。

该合作社聘请省农业厅农业专家怀俭为种植顾问,每月前来给合作社的社员上课,规划了高效农业种植园区。

该合作社的小麦品种全部来自省农科院,与过去农民种植的小麦相比,科学种植保证了今年小麦在气温低、病虫害多等特殊情况下没

有受到任何影响。

该合作社土地流转的第一年,经初步测算上半年该合作社将有100万元的净收入。

如今,经营土地的新理念正在该合作社进一步扩散。

据悉,该合作社已经规划了"开心农业种植园"和"观光农业园"。

"开心农业种植园"就是拿出少量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方块,让市民前来种植,体验农业生产;"观光农业园"就是集蔬菜、果树、养殖、餐饮、住宿为一体,进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

3).流转土地农民的有效转移

该村900多人中劳力占300多人,其中强壮劳力200多人,100多人为年龄偏大的半劳力。

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剩下的200多个劳力在家务农。

整村土地流转后,该村又输出打工人员100多人,剩下的100多个半劳力在金城农机合作社打工。

对于一个个农民家庭来讲,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

对于金城农机合作社来讲,他们则利用该村的剩余劳动力,积极进行多种经营,在给该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

其中多种经营的年净收入为100多万元。

加上农业方面的200万元收入,合作社全年共有300多万元的净收入。

三、整村流转土地的深层启示问题一:

在目前就业岗位有限、农民就业技术不高等情况下,农民要实现再就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土地流转后农村劳动力如何转移?

启示一:

实现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有效结合。

土地流转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实现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创造条件。

金城农机合作社真正为流转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举措值得深思。

同时,该合作社利用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不仅进行土地生产,又就地进行多种经营,扩大了合作社的经营围,增加了收入,实现了多赢。

问题二:

如何消除农民顾虑,最大限度保证农民利益?

启示二:

金城农机合作社这种"双千斤土地托管"和"800元土地转包"的土地流转形式,最早由该县喜耕田农机合作社采用,并已证明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承租方也通过增加土地产出等渠道得到了较大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喜耕田农机合作社的这种做法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后已经得到认可和推广,金城农机合作社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就是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谋福祉。

问题三:

如何高效规模化经营土地?

启示三:

从种地、耕地到规模化高效经营土地。

多年来,农民以种地谋生,很少说到经营土地,金城农机合作社能够把种地、耕地转为经营土地,用商业理念来发展高效农业、管理高效农业,可谓是现代职业农民的榜样。

问题四:

如何保障高效农业?

启示四:

另一种形式的"反哺农业"。

带着经商积累的先进理念、资金返乡务农,进行农业经营和投入,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一种"反哺农业"。

据悉,目前,这种理念反哺农业、资金反哺农业的示效应已经在该县"发酵",目前已有100多个有实力的"老板"回乡进行农业投入,他们看重的不仅仅是经营农业得到的稳定回报,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高效农业增加了家乡农民的收入。

篇三: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2012-05-311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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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

某某,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

某某,省凤阳县某某镇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向某某,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某某牵头,于2000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

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

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

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

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特权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特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

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在2008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篇四:

土地流转政策案例推荐

土地流转新模式的成功案例推介

案例一:

股份与合作相结合

2008年10月19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

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赏原则,允许农民以承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授权农村居民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人担心,一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稍有不慎,巨额资本就会潮水般涌入农村,瞬间摧垮农民现有的土地格局,果如此,整个中国将会失去稳定的基础!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中央文件有三个"不得"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得"不仅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还为农民撑起了保护伞。

再则,自愿原则给了农民最基本的保障。

因此,可以说,许土地流转是农民的重大利好。

在省宁阳县通过深入探索和大胆改革,首先尝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相结合的方式。

土地流转后不但使当地村民收入多了、村民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还省去了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加充实。

龙村的土地流转做法很快得到了宁阳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县推广。

宁阳县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链条带动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助推土地流转。

引导农民以合作社为平台,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

同时做了大劳务输出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土地流转。

而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科学运作保障土地流转。

他们采用统一的流转合同,统一由乡村两级备案及鉴证。

在土地流转前,当地村要种植小麦和玉米,由于种植粮食季节性强,人们的时间都用在种粮上。

可是算下来,每亩地每年纯收入也不过500多元,日子过得很紧。

但是在龙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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