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解读.docx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解读.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解读
附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专家解读:
在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发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8部分“安全管理”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本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独立成章,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为依据,重点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验收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和“规定动作”,形成风险管控在前、隐患排查治理在后“两道防线”。
一、工作要求
1.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验收。
专家解读: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细化职责的方式,确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要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生产组织单位共同参与,管理人员与岗位人员共同参与,职责清晰。
此外,根据目前多数煤矿已形成的成熟做法,要求煤矿将国家规定的重大隐患之外的其他隐患进行分级,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规定的重大隐患一起,按照隐患等级分别明确对应的治理、验收和督办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
2.事故隐患排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频次;
(2)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专家解读:
考虑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煤矿安全领域已成为一项常规工作,工作方式方法也比较成熟,考虑内容要求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月度排查工作方案,明确了矿长、矿各分管负责人以及管理技术和各岗位人员的排查频次和范围,是对目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同时也避免将日常安全检查完全与隐患排查工作混为一谈。
与风险辨识相对较为固定的频次不同,事故隐患排查频次高,除了矿领导每月旬的定期组织排查,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每天要排查,岗位作业人员随时要排查。
3.事故隐患治理
(1)分级治理
a.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负责;
b.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安全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专家解读:
治理环节突出分级治理和现场管理,根据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确定不同层级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强调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治理到位;治理过程要通过安全措施、专人指挥、现场监督等确保安全,强调不安全不治理。
4.监督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
(2)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专家解读:
通过督办和验收环节,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实施分级督办,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煤矿自行排查发现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其验收、督办程序和主体均有所不同。
5.保障措施
(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专家解读:
要求煤矿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对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进行汇总归类归档,为预判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同时督促煤矿通过定期专题会议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本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3-1评分,总分为100分。
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式
(1)进行折算:
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项目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专家解读
一、工作机制(10分)
职责分工
1.有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
2
查资料。
无管理部门不得分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涉及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方面,需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相关制度,看管理部门是否明确;然后查阅上述管理工作的相关记录或报表,看管理工作是否全面。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
4
查资料和现场。
责任未分工或不明确不得分,矿领导不清楚职责1人扣2分、部门负责人不清楚职责1人扣0.5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煤矿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看“矿长、分管负责人、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分工或责任是否明确;然后从矿领导、业务科室、区队、班组负责人,岗位人员中随机抽选进行口头提问,以上人员每半年至少抽选一次。
分级管理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4
查资料和现场。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扣2分,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明确1项扣1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煤矿层面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台帐或记录,看隐患分级,整改、督办、验收责任单位(部门)及人员是否明确;然后查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接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等资料,验证与煤矿层面有关台帐或记录是否一致。
二、事故隐患排查(30分)
基础工作
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4
查资料和现场。
未编制排查计划或未落实执行不得分
该项要求旨在引导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
检查时首先查看有无该计划,必要时可查阅拟定或审查计划时召开的有关会议、提出的有关意见等原始记录;其次,抽选检查当季2-3项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计划,看是否按计划落实,若因特殊情况延期落实的可不扣分,但要在后续检查时查验是否落实;最后可延伸查看是否根据生产作业及有关变化及时调整隐患排查计划。
周期范围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6
查资料和现场。
未组织排查不得分,组织人员、范围、频次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未制定工作方案扣1分、方案内容缺1项扣0.5分
矿长组织的月度隐患排查,可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统一集中进行,也可分专业、分部门、分单位、分时段进行。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矿长安排月度隐患排查工作的召开的有关会议记录、提出的要求、签发的通知等资料;其次查看排查工作方案是否满足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参加人员“五明确”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工作方案可以采取“口头布置”方式;再次查看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是否满足该项要求,必要时可查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验证下井人员;最后查看隐患排查成果,看是否满足“全覆盖”的要求。
2.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6
查资料和现场。
分管负责人未组织排查不得分,组织人员、范围、频次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参照矿长组织的月度隐患排查要求检查,注意查看每旬的分管范围隐患排查是否做到“全覆盖”。
3.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
查资料和现场。
未安排不得分,人员、范围、频次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该项所称的管理、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区队长、班组长、技术员等人员,科室管理、技术人员下井时参照该项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看区队当日、班组当班对隐患排查的安排情况,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也可口头质询;然后查阅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或提问有关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级岗位人员,验证每天巡查是否做到生产作业“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
上述人员对显而不见的隐患,应排查到而未排查到的,该项可酌情扣分。
4.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4
查资料和现场。
未进行排查不得分
该项重点考核岗位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情况。
检查时可随机抽选1-2名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口头提问,看是否按照“随时”有求排查隐患。
岗位作业人员因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当视后果严重程度扣分
登记上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3
查资料。
未建立台账不得分,登记不全缺1项扣0.5分
煤矿隐患排查台帐可分旬、分月建立(与本标准要求的隐患排查周期一致),台帐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
煤矿上级部门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排查发现的隐患,也应当登记在台帐内
2.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
查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按法律法规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容等书面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从排查、报告、制订整改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图片等相关资料
三、事故隐患治理(25分)
分级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2
查资料和现场。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检查隐患排查台账等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隐患,然后进一步查阅隐患治理相关资料,质询相关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验证隐患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6
查资料和现场。
组织者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方案组织实施不得分,治理方案未及时上报扣2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通常涉及资金、设备、人员等资源保障和协调,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按法律法规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4
查资料和现场。
组织者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方案组织实施不得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检查隐患排查台账等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隐患,然后持相应的隐患治理方案,通过查阅治理责任单位(部门)的相关资料、质询相关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验证隐患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治理方案的制制定,由煤矿根据本矿隐患分级治理规定,确定制定主体,可以是煤矿,也可以是煤矿所属的责任单位(部门)
4.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5
查资料和现场。
当班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治理不得分,不做记录扣3分,记录不全1处扣0.5分
检查该项时,可查阅区队、班组的隐患排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也可质询区队、班组相关人员班中隐患排查情况。
相关记录可以当班或交接班时在井下现场登记,也可升井后在区队、班组进行补登。
相关管理人员口头安排区队、班组立即处理的隐患,也应当书面或口头记录。
安全措施
1.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4
查资料和现场。
没有措施、措施不落实不得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隐患排查台帐等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隐患,然后查看是否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最后通过质询相关人员、现场核查等方式,验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贯彻并落实到位。
在治理隐患过程中,因没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该项应当不得分。
对区队、班组当班能够立即完成的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采取口头告知形式。
2.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4
查资料和现场。
现场没有专人指挥不得分、未设置警示标识扣1分、没有安检员监督扣1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隐患排查台帐等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隐患,然后通过质询相关人员、调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方式,验证现场指挥和监督、警示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治理该类隐患规程中,因没有落实此项要求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该项应当不得分。
此项要求的“专人”应当是班组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监督管理(20分)
治理督办
1.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2.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7
查资料。
督办责任不明确、不落实1次扣2分,未实行提级督办1次扣2分,未及时记录或上报1次扣2分
检查该部分,可查阅煤矿隐患排查台帐、隐患整改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也可质询治理、督办责任单位(部门)相关人员。
隐患治理督办应当做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员”双明确。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既包括当地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的,也包括煤矿上级公司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等情况的上报,按法律法规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验收销号
1.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4
查资料和现场。
未进行验收不得分,验收单位不符合要求扣2分,验收不合格即销号的不得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煤矿隐患排查台帐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隐患并查看是否明确了相应的验收部门,然后查阅验收记录或签字表,质询相关验收人员,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2.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4
查资料和现场。
未按规定报告不得分
检查该项时,首先查阅煤矿隐患排查台帐等相关资料,从中选取2-3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然后查阅煤矿向上述部门报告的相关记录。
书面报告除了公文、公函、便签等形式外,也可采取电子邮件、QQ信息等方式。
公示监督
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2.及时在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5
查资料和现场。
未定期通报、未及时公告扣2分,通报和公告内容每缺1项扣1分,未设立举报电话扣2分,接到举报未核查或核实后未进行奖励扣2分
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煤矿通报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考虑不同层次职工获取信息的渠道,设置公告专栏或电子显示屏,利用内部网站或报纸、微信平台、QQ群等媒介,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此处所称的从业人员应当包括在煤矿从事承包、承租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业务及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此处所称的“隐患举报电话”,不限于座机、手机、电子邮箱、QQ等亦可
五、保障措施(15分)
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3
查资料和现场。
未采取信息化手段不得分,管理内容缺1项扣1分
此处所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除了使用具有相关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外,还包括计算机、网络等手段管理隐患,但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或在现有综合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加载事故隐患管理模块、功能。
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3
查资料。
未召开会议定期通报、未编制报告不得分,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扣2分
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可以专门召开,也可以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新增隐患等应当“追根溯源”,可从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现场管理、操作行为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并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下月及今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及建议。
资金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3
查资料和现场。
未建立并执行制度不得分,资金无保障扣2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关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分,明确要求企业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都对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坐了规定。
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列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内容,就是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法定职责。
检查该项时可查阅煤矿年度安全费用预算及月度统计报表、台帐等。
专项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3
查资料。
未按要求开展培训不得分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可结合实际,灵活采集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
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依据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界定。
考核管理
1.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2.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3
查资料。
未建立制度、未执行制度不得分,检查结果未运用扣1分
检查该部分第一项时,首先查阅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对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考核作出相应规定,然后对照规定查阅相关检查记录。
经常性检查,应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