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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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
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
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
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