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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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安全检查表.docx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安全检查表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结果

一、厂址选择

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条

2.

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2条

3.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3条

4.

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4条

5.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5条

6.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6条

7.

厂址应有充分、可靠地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7条

8.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8条

9.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工厂的厂址,应避开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9条

10.

事故状态泄露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民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流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0条

11.

事故状态泄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1条

12.

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2条

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3条

14.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1.14条

15.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1条

16.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2条

17.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3条

18.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

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4条

19.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5条

20.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3.2.6条

二、化工区总体布置

21.

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

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条

22.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2条

23.

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3条

24.

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4条

25.

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

4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

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

5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5条

26.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

洁净厂房与化工区运输主干道的距离宜大于50m。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6条

27.

化工联合企业的总体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体布置应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并结合各生产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应做到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J顷畅、减少折返与迂回。

2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布置,宜短捷地与用户相连通。

3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区域主要货运通道。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

4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厂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7条

28.

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8条

29.

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

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9条

30.

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

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

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0条

31.

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

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100年。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1条

32.

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2条

33.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3条

34.

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4条

35.

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于化工区边缘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1.15条

36.

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1条

37.

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

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2条

38.

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2条

39.

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3条

40.

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4条

41.

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4条

42.

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

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

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5条

43.

当采用管道、索道、带式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6条

44.

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架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7条

45.

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顺。

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叉。

条件困难需要交叉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8条

46.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

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127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2.9条

47.

化工区内的仓库、堆场、储罐区的布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要求,宜靠近服务对象,并应有较好的运输和装卸条件。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4.1条

48.

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

液化烃储罐外壁距通航江、河、湖、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4.2条

49.

化工区内的甲、乙类液体和液化烃等的储罐区,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4.3条

50.

化工区内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20504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7.1条

51.

凡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的条件选择。

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并应减少堆存用地。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7.2条

52.

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物应分类堆存。

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10一20年的堆存量。

3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滩地堆存废物时,不得妨碍泄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和补给区内。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7.3条

53.

固体废物堆场应远离居住区,并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4.7.4条

三、总平面布置

54.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1条

55.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仓库或多层仓库。

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8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2条

56.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

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能。

5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3条

57.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4条

58.

街区外形宜为矩形。

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确定。

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hm2;当占地面积为1~2hm2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5条

59.

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

1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一20%。

5当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1~4款因素计算时,通道的宽度可按表5.1.6采用。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6条

60.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7条

6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2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第5.1.8条

6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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