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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1.加强环保意识

2.改善施工环境

3.重在行动

4.从我做起

5.从小事做起

 

目的

为了提高公路参建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了解和掌握公路开发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项目建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使每一个参建人员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之中,在施工作业和日常生活中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每个参建人员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施工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结合公路的实际情况,从源头上消除污染,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措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工程概况

1、地理位置

工程位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和班玛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99°39´~100°45´,北纬32°55´~33°46´;达日至班玛工程是将既有连接达日县至班玛县的三级公路改扩建为二级公路,长164.85km(包括班玛县过境段道路3.86km,在既有砂石道路和班玛县城环城东路上改扩建),达日县和窝赛乡连接线全长3.78km,均在既有道路上改扩建。

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吉曲、满掌河、玛柯河。

(2)声环境、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窝赛乡和窝赛乡寄宿制藏文小学、满掌乡和满掌乡卫生院、多贡麻寺、多贡麻乡和班玛县城及各学校;

(3)生态保护目标:

临时用地、野生动物、公路占地和自然保护区。

二、环境监理

1、环境监理的定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第三方的咨询服务活动,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等特性。

环境监理借助其在环保专业及环境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协助建设单位强化对承包商的指导和监督,有效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产)制度。

2、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或主要任务)

(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任务。

(2)依据环评及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

(4)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

(5)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3、工程监理与环境监理的侧重点:

工程监理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环境监理的目的是规范参建各方的环保行为,实现工程建设中对最低限度的破坏、最大限度的保护、最强力的的恢复,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是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是否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协调好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5、环境监理的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区、生活服务区及环境影响区。

6、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意义

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业主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环保违约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环境问题,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力争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目标顺利实现。

3、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水源: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伤害: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执法: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有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或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灭蚁灵”、“二恶英”等名列其中。

“二恶英”,常以微小的颗粒存在于大气、土壤和水中,主要的污染源是化工冶金工业、垃圾焚烧、造纸以及生产杀虫剂等产业。

3、《青海省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2016年1月)。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本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尽量减少本工程占地,节约用地。

(2)剥离施工场地表层耕作土,临时堆放,作为场地复垦母土。

(3)严禁临时工程随意占压基本农田、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4)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划界施工,严禁越界施工。

(5)植被恢复物种以乡土植物为主,避免外来物种引发生物风险。

2、主体工程生态保护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采用划界施工等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以减少公路和站场周围植被的损失和水土流失;

(2)达日至班玛段在K133+100~K162+060(终点)处线路沿玛可河右岸布设,该段伴河路段长28.9km,距离三江源保护区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距离较近,但未进入或穿越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

工程在以上路段禁止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工程在以上路段要求施工单位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觉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公路设计的路线、范围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把施工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要加强生态保护教育,对进入保护区施工的工作人员开展生态保护理念教育,不得随意破坏生态环境,文明规范施工,减少对保护区及保护对象的影响;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砂场、取土场,严禁采砂、取土和弃土,施工要确保自然生态地理原貌;在公路通过保护区地段设立自然保护区标识牌。

(3)路基在占压耕地和草地路段施工前应该注意先剥离表层土壤,并临时堆积在征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可覆填路基边坡作为植被恢复的土壤基质,或用于改良造田;

(4)桥头路基主要采用工程防护,桥头两端10m范围内设置浆砌片护坡至坡脚,护坡外加设护坡道及护角,防止水土流失;

(5)填方、挖方边坡高度小于3米的路段(或路堤挡土墙墙顶填土高度≤3.0m)或边坡坡率缓于或等于1:

1.0且地质条件较好的挖方路段采用三维网植草防护;填土高度大于3.0m的路堤边坡防护,或者强风化~全风化花岗岩、混合岩挖方路堑深度大于3m且小于18m的路段的边坡采用坡拱形骨架植草护坡。

3、取土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工程取土应遵循分段集中取土的原则,尽量选择在植被稀少带设置取土场,取土后应平整,必要时采取覆盖等措施。

(2)由于本区自然条件严酷,植被恢复周期较长,要以尽量保护、减少扰动、自然恢复为原则。

(3)在取土过程中应该对施工行为和范围进行严格管理,禁止车辆随意出路行走,尽量减少碾压的范围,以减轻取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在取土前应先把表层土壤及草皮剥离堆放,并完好保存;取土完毕后应进行场地平整,回填表土和回铺草皮,以促进植被及景观的恢复。

(5)达日至班玛段在K133+100~K162+060(终点)处线路沿玛可河右岸布设,该段伴河路段长28.9km,距离三江源保护区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距离较近,但未进入或穿越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

工程在以上路段禁止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

(6)充分利用路基土石方纵向调配,降低路基借方取土对沿线草甸和景观影响。

4、砂石料场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1)料场设置原则:

工程所需石料尽量利用工程路基和隧道开挖废石方,通过纵向调配二次利用,将会降低石料场对环境影响。

石料采集地点应选择在基岩裸露的山体,减少山体表层植被的破坏。

采砂场应选择在无植被的河滩地。

料场的布设位置应远离居民区、草甸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严格控制作业界线,禁止越界施工。

工程设置的料场尽量选择在公路沿途可视范围以外,保护公路沿线自然景观。

此外应防止远距离运输,避免施工便道设置过程长,对沿途草甸植被破坏较大。

(2)工程防护措施:

开山采石、挖河取砂无疑会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施工单位应进行认真的规划和设计,把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施工结束后的恢复措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复核勘察审批,然后到国土资源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办理资源开采证,做到持证开采。

施工单位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在周围设置明显的标志,禁止随意扩大开采范围。

做到有序开采,文明施工。

此外对于河谷地带的砂石料场,应注意河道保护以及不稳定边坡的工程防护措施,保证河岸边坡稳定,间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

采砂场在施工过程中要分区采掘,做到边采掘边回填,采坑要及时平整,疏通河道,防止河道改线造成水力侵蚀和水土流失。

洗砂场要设沉淀池,可设一级或二级沉淀池,面积可视洗砂用水量的多少而定。

沉淀池周围要用沙袋筑成围堰。

将洗砂用过的含泥污水排入沉淀池内进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或循环使用,或排入河流水体,禁止洗砂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污染水体。

(3)植被恢复措施:

植被恢复以自然恢复过程为主。

如砂砾质河谷的砂石料场,其群落结构及演替主要受河滩砂砾石生境及河流水文过程的影响,季节性洪水在植被的变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结束后,通过河道整治,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对于位于山体裸岩区的石料场,取料完成后需平整取料扰动的周边区域土地;若有草甸植被覆盖层,应先行剥离,堆放至专门区域保护,施工结束后回铺。

5、弃渣场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工程弃渣场应落实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中相应工程防护措施。

并且弃渣场应在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备案,以此作为施工管理的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如工程确需要扩大用地范围或另行开辟弃渣场时,应向当地环保和水利主管部门履行变更设计程序。

本工程弃渣场生态保护措施如下:

(1)严禁工程沿线随地弃渣,应均弃于指定弃渣场;

(2)对于弃渣场所在区域植被以嵩草高寒草甸为主,在弃渣前应剥离草毡层和表层土壤,并做好草毡层的养护,待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渣场表面,回填表土和草毡层,降低弃渣场设置对高寒草甸的影响;

(3)弃渣场要做好工程防护工作和排水工程,防止弃渣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灾发生,避免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4)在弃渣前,先修建拦渣墙,然后按照先弃废石,再弃废土覆盖的顺序,以便为植被自然恢复创造条件。

6、施工临时占地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1)施工营地的布设可尽量租用当地村民的房屋,不能租用民房的应在公路征地范围内布设;

(2)施工营地尽量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砍伐工程沿线的林木作为燃料;营地固体废物应运往县城垃圾填埋场处理。

施工结束后要对营地进行彻底的拆除和清理,尽量恢复原貌;

(3)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施工场地应集中设置,尽量少设临时施工场站;桥梁预制场和拌合站应尽量在永久占地范围内设置;

(4)桥梁预制场和拌合站等临时占地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的表土进行剥离,剥离后分别临时堆放在施工场地的一角,并做好苫盖和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清除表层硬化,平整土地,回填表土,复耕或植树种草。

工程减少临时占地侵占草原植被,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施工便道应尽量利用地方道路进行施工运输,新开辟的施工便道尽量布设在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

(6)合理规划设计施工便道及便道宽度,有专人进行施工疏导和管理,要求各种机械和车辆固定行车路线,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便道的范围。

7、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对于沿线野生动物,建设单位应加强保护工作,作好以下工作:

(1)在公路施工前,加强对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使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捣毁鸟巢等;

(2)要注意合理布设施工营地和施工场地,不得随意布设弃渣场等临时占地,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影响;

(3)工程在原有道路上进行改扩建,在填高路基路段,应适当放缓路基边坡以适合公路两侧的野生动物通过;本次改扩建在原有老路两侧已有明显放牧通道处应保留原有放牧通道位置;

(4)施工时加强管理,靠近林区地带应避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等,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5)工程在吉曲跨河桥梁建设尽量在枯水期施工,降低桥墩施工对河流鱼类影响。

桥墩涉及到涉水施工时,应采取围堰施工工艺,降低对河流生态环境影响。

白唇鹿

野牦牛

雪豹

棕熊

岩羊

藏原羚

盘羊

秃鹫

大鵟

藏雪鸡

8、植被保护措施保护措施

本工程区域有国家Ⅱ级保护植物有10种,包括红花绿绒蒿、兜蕊兰、冬虫夏草等;青海省省级保护植物19种,包括密花黄芪、西南手参、喜马红景天、中国沙棘等。

施工区域内野生植物主要是青藏高原常见的小嵩草、藏嵩草、矮生嵩草、金露梅、毛枝山居柳等当地植物物种。

在进行植被恢复时,植物物种的选择要遵循适地适草原则,选用当地物种,避免因引外来物种,引起生物入侵危害。

遵循植物适应、生长的自然规律,依靠乡土草种的优良特性,采用自然和人工恢复相结合方式促进植被恢复。

可利用施工剥离后的草甸草皮即移植草皮和人工撒播草种,推荐草种垂穗披碱草和早熟禾等。

同时在施工区域内,应做好施工期林草安全防火措施,同时禁止施工人员采挖当地虫草。

毛枝山居柳灌丛植被

金露梅灌丛植被

藏嵩草沼泽草甸植被

小嵩草草甸植被

冬虫夏草

五、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工程在K133+100~K162+060(终点)处线路沿玛可河右岸布设,该段伴河路段长28.9km,距离三江源保护区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距离较近,但未进入或穿越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

不得在以上路段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

在施工营地附近设防渗旱厕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粪便中的水分自然风干,施工结束后覆土掩埋。

严禁生活污水排入吉曲、满掌河、玛柯河等河流。

(2)施工生产污水处理措施

①严禁施工生产污水排入吉曲、满掌河、玛柯河等河流;在伴河路段施工时设置的施工营地也应远离河流200m,防止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废水进入沿线水体,对水质产生影响。

②施工泥浆废水处理:

施工场地应设防渗沉淀池和防渗蒸发池,经沉淀池处理后在蒸发池储存回收利用或蒸发,施工结束后将沉淀池和蒸发池清理掩埋平整。

③残油、废油及洗涤油污水处理:

施工场地应设置隔油池,及时收集所有含油污水,隔油处理后再进入蒸发池,收集到的废油应回收利用。

(3)桥梁建设对水环境保护措施

①文明安全施工,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对河道堤坝等防护设施破坏。

②不得在吉曲、满掌河、玛柯河等河流水体200m范围内设置拌合站等临时占地,施工区内不得露天堆放含有毒物质的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

③桥梁施工严禁漏油、化学品洒落水体;桥梁基础施工挖出的泥渣不得弃入河道或河滩,避免影响河道行洪功能。

④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施工时间,跨河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选在枯水期进行施工,并采用对水流、河床扰动小的围堰法,施工所产生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钻渣不得直接弃入河滩或河道。

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和钻渣应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远离现状河流的弃渣场弃置。

(4)本项目规划设置养护工区共3处。

生活污水采用改良式化粪池处理,出水用于站区浇灌,禁止外排至沿线水体。

6、空气污染环境保护措施

1、汽车运输及施工机械维修

(1)加强汽车维护,保证汽车正常、安全运行

(2)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时间,发挥最大效率。

(3)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卫生防护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确保其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减少不必要的空转时间,以控制尾气排放。

2、运输扬尘

(1)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行驶。

(2)公路建设期间,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对于无法避绕远离的村镇,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定时洒水,每天至少两次,以避免扬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3)粉状材料应罐装或袋装、湿装湿运。

土、水泥、石灰等材料运输禁止超载,并盖篷布。

3、施工作业扬尘

作业区路基开挖、路堑开挖、路堤填筑等均将产生扰动扬尘、风吹扬尘和逸

散尘。

防治措施如下:

(1)施工作业时,应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2)地面风速大于四级时尽量停止施工作业。

4、混凝土拌合扬尘

工程在环境空气2类区,工程在K133+100~K162+060(终点)处线路沿玛可河右岸布设,该段伴河路段长28.9km,距离三江源保护区玛可河保护分区实验区距离较近。

在以上路段及达日县城、斑马县城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

其余路段,根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混凝料拌合宜采用集中拌合方式,拌合站距环境敏感点不宜小于200m,并应设置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以尽可能的降低扬尘对环境敏感点的直接影响。

5、筑路材料的堆放起尘

在施工期,筑路材料的堆放位置对下风向的敏感点产生影响,如遇上大风、

雨、雪天气,材料流失也会造成空气污染,采用下列措施避免:

(1)筑路材料堆放地点选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距离在100m以上。

(2)遇恶劣天气加蓬覆盖。

(3)注意合理安排粉煤灰堆存地点及保护措施,减少堆存量并及时利用。

必要时设围栏,并定时洒水防尘。

6、沥青路面铺浇烟气

采用先进的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净化和排放设施。

沥青的融化、搅拌均在密封的容器中作业,不得使用敞开式简易方法熬制沥青。

沥青烟排放应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允许排放限值。

项目拌合站选址应远离居民区300m。

对主要影响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应着重对施工人员采取防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7、噪声污染环境保护措施

本工程施工噪声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建议采取的降噪措施主要有:

(1)合理布局施工现场

所有施工营地、拌合场和预制场选址均需远离村镇居民、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500m以上。

(2)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在声环境敏感区域应把排放噪声强度大的施工应尽量安排在8:

00~12:

00和14:

00~20:

00施工。

(3)合理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

施工运输车辆,尤其是大型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合理运输路线和时间,施工便道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

在施工便道50m以内有成片的民居时且无山丘或土坡相隔时,夜间应禁止在该便道上运输建筑材料。

对必须进行夜间运输的便道,应设禁鸣和限速标志,车辆夜间通过时速度应小于30km/h。

(4)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并带有消声和隔音的附属设备;避免多台高噪音的机械设备在同一工场和同一时间使用;对排放高强度噪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工场,应在靠近敏感点一侧设置隔声挡板或吸声屏障,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做好宣传工作,倡导科学管理和文明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大力倡导文明施工的自觉性,尽量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施工噪声的加重。

(6)加强环境管理,接受环保部门环境监督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承包时,应将有关施工噪声控制纳入承包内容,并在施工和工程监理过程中设专人负责,以确保控制施工噪声措施的实施。

(7)完善施工人员噪声防护配备

打桩机、推土机、铲平机、挖土机等强噪声源设备的操作人员应配备耳塞,加强防护。

(8)声环境敏感点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a.学校路段上课时间在100米范围内限制强噪声机械施工,强噪声施工机械的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周末或寒暑假,同时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保证学生出入的安全。

运输车辆途经学校附近路段时严禁鸣笛并减速慢行,如难以避免在学生上课时施工,则需与校方充分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设置施工屏障等,以降低噪声污染。

b.村庄附近路段施工时,应加强管理,合理制定施工便道和环境管理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可在居民村一侧设置施工屏障,以降低噪声污染。

8、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包括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各种机械、设备、车辆运行保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油纱、废弃机具、配件、配件包装物等;各种施工过程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

(1)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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