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范本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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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范本完整
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方:
(以下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砂、碎石、片石等地材加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地材名称及单价
地材名称
单位
单价(元/T)
备注
利用路基挖方料
自行开采
砂
T
碎石
T
片石
T
砂石料加工为综合包干单价,单价内含人工费、材料费、场内装车费、场内运输费、试验检测费、机械及料具费、动力和照明费、机械人员设备的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除资源税以外的税金等。
第二条原材料提供方式
甲方提供原材料开采区由乙方自行开采加工,或乙方利用路基挖方料进行加工。
(要根据实际情况表述清楚)
第三条加工砂石料质量要求
乙方加工的砂、碎石、片石等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需达到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以及项目办(业主)下发的其它相关质量标准,相关标准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加工砂石料数量
本工程预计加工砂石料数量合计为万T,具体数量由甲方向乙方下达使用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下达的计划编制砂、碎石、片石或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加工计划,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若业主中途调整生产计划,乙方需服从甲方整体安排。
第五条砂石料数量确认方法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每月21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月砂、碎石、片石等用料清理汇总,以过磅清单作为计算依据制作计价单,该计价单由甲方合同部、工程部、物设部进行签认,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并加盖甲方印章,作为支付乙方价款的凭据。
二、甲方根据业主每期拨付款情况按比例支付计量款,并在每期计量款中扣留5%作为工作安全、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终止1个月内不计利息退还。
如合同履行期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后10日内无答复即视为同意扣除。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实施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件取样、试验进行管理,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加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加工承揽任务,或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三、负责将施工用电(高压端)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
四、负责交纳资源税;
五、负责下达砂、碎石、片石等石材需用量计划;
六、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场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地磅进行验收。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设备等进行合理调配,在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开采、加工等相关事项。
二、提供反击破破碎机、振动筛等加工砂石料所需设备。
三、自行修建砂石料加工场及相关临时住房,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上足本工作的生产工人,保证生产需要,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甲方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
五、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涉及河道、山林、植被、道路、“三废”等有关环保、水保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开采及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砂石开采、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对因实施本合同而发生一切安全及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砂石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加工出的合格产品量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使用计划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量不能满足本工程需用量,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外,另按未完成生产量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原材料、成品(即使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半成品仅限于本项目建设使用,乙方不得对外销售;生产线设施、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砂石料加工,乙方不得对外承接其他加工任务。
否则,乙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连续两次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进行分包、转包。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六、乙方应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料场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安全。
若发生被盗事件,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履约保证
乙方采取方式提供履约保证。
方式一:
提供履约保证金万元;方式二:
以开采区机械设备作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全部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个月之内,甲方应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交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若诉讼标的超过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限,则由其上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合同编号:
电气工程试验合同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电器设备交接验收实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详见附表
工程期限:
协议商定
第二条试验费用
按(中电联计经[2007]15号)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2006年)执行。
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
乙方设备到位后,甲方应预先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元(大写元整),在试验报告出具后余款元(大写元整。
)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发包方义务
1、发包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试验中发现的由设备厂家或施工方造成的设备缺陷负责督促消除。
并及时通知承包方重新试验,直至该设备合格为止。
3、监督乙方履行相关安全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承包方义务
1、承包方应严格按国家电力试验标准进行试验。
2、对试验中发现的电力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发包方进行处理,发包方处理后应及时复试。
造成重复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决算,由甲方负担。
3、承包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供准确可靠的试验参数和结论报告。
结论报告应当保证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4、承包方负责办理试验期间的安全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5、负责办理施工安全措施票和现场试验工作票,负责布置现场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备不得安排开工。
第五条违约责任
因发包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造成的设备复试。
应由发承包方另付重复试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未言明的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有效,发包方7份,承包方2份。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表
调试费
单位:
元
序号
编制依据
项目名称及规范
单位
数量
综合工日
调整系数
单价
合计
1
110kV电缆试验
根
2
YX7-159
35kV电缆交流耐压试验
根
3
YS1-096
10kV电缆试验
根
4
YS1-022
35kV箱变调试
台
5
YS1-103
避雷器调试
组
6
YS1-021
10kV箱变调试
台
7
YS1-102
避雷器调试
组
8
YS1-342
变压器保护装置调试3~10kV
间隔
9
YS1-066
35kV箱变开关柜调试(低压侧)
台
合计
工程施工合同
(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代表人:
:
乙方(承包人):
代表人:
:
为了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范围:
1.5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或总价)承包方式.承包价是乙方为本合同工程达到验交成品的所有工序作业费及材料费用等直接和间接费用及税金,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内容的所有费用总和。
采用单价承包的,单价的计价范围同甲方与业主所订合同中的计价范围相同,即:
乙方所承包工程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附件1中有关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本工程单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采用总价承包的,合同价格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除工作量变更、设计变更以外,各种自然、人为潜在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额外支付要求。
1.6质量标准:
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图纸、监理要求、甲方要求组织施工及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一次验交合格,达到优良工程。
1.7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月1日
完工日期:
2007年7月1日
总日历工期: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2.1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实行单价(单价或总价)承包。
合同价款万元(暂定)。
实行单价承包的,工程价款的确定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并经甲方、监理工程师认可计量的工程量与工程细目单价乘积以及发包人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价款。
实行总价承包的,即合同价包干工程,则合同价款在经甲方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
发包人不再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支付(设计变更、工作量变更除外)。
第三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3.2工程进度款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的成品工程量逐月付款至实际进度的百分之八十(特殊情况下可付至百分之九十)。
第四条设备材料供应
4.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水泥,其费用由甲方逐月扣回或在最终结算时从工程款中一次性扣回。
4.2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钢筋、片石、碎石、砂等,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必须经过国家认证检测机构的检验,乙方应当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后才能进场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2为保证本工程质量等级的实现,乙方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同时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质量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壹份,并组织现场技术交底。
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拨付有关工程款。
组织审查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并审定承包方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
委托同志为甲方工地代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现场施工协调并办理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有关签证手续。
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负责组织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要求,甲方及监理指定的施工工艺施工,未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许可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已完工程量,乙方无条件返工,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
乙方在开工前三日内向甲方送交开工报告,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防卫、环境保护、防火、综合治理措施、工地出入管理制度、工程安全措施各壹份并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因上述措施不力造成的全部后果。
每七日向甲方报送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表壹份并经甲方审查认可后作为施工进度控制依据。
同时,每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进度报表和下月工作安排计划。
所承担分项工程完工验交七天内,按甲方、监理及建设单位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由甲方负责统一装订。
乙方应当使用甲方统一资料表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工序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在取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若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与实际不符时,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同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方案后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对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必须在具备条件后,乙方自检合格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现场验收,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运输中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自负。
施工中不能破坏甲方上道工序成型的工程内容,否则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施工中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场地、水源、电、材料、取土土源、石料开采及一切附属设施条件、施工便道、施工及施工场地中的地方关系协调乙方自行处理,费用自负。
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施工现场两头设立安全标志,施工中由于承包方原因和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挂牌及安全标志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搞好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地方关系和群众纠纷,乙方自行调解处理。
工地食宿、工具、灶具和工程用的材料,施工机具、车辆等,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施工中严禁中断交通,要确保道路通畅。
明确工地常住负责人一人为乙方工地代表,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有关事宜,负责授权外重要问题的请示汇报,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未经甲方许可,不能离开工地。
按时参加甲方的生产会,如缺席,按每次支付1000元违约金处理。
施工垃圾乙方自行选择合适场地弃运并掩埋,不能乱弃,破坏环境,或引起其它纠纷,否则引起的后果乙方自负。
乙方不能有损害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否则,在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清退乙方,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施工中乙方注意保护好地下及地上一切公用设施(如地下管网、光缆、电视线等)、民房、构筑物等,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施工中发现有地下文物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注意保护好现场,等国家有关部门接收,否则因乙方措施不力造成文物流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施工中注意保护附近文物,造成文物损坏或灭失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注意不能破坏公路沿线植被、草场、林场、耕地、水土保持,否则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群众的生活风俗,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民族矛盾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政治及其他后果。
在竣工验交前,负责对已完工工程进行保管,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在此期间已完工程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负责无偿修理。
负责甲方提供设备的工地安全看护,并承担费用。
凡是施工范围内与已建铁路、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乙方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工程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和水流,其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
施工段落内与农田交界处,注意保护农田,不能损坏农田,在征地范围施工,否则,引起的纠纷乙方自行解决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毕后搞好和相临施工项目或后续施工项目的协调交接工作,保证不影响后续施工单位或相临施工单位施工。
第七条工程进度
乙方施工能力及进度不能满足甲方工期及进度要求时,甲方在向乙方提出警告后,乙方七日内仍不能达到甲方工期、进度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指定其他施工队伍。
为保证甲方工程工期的需要,另行指定施工队伍的施工费用由甲方与指定队伍直接协商,所完工作量直接从乙方总工程款中扣除,无需乙方同意。
对此,乙方应当谅解并同意。
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条暂时停工
若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防护等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甲方或监理人员或业主有权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同时,当乙方的施工影响到甲方的正常施工或整体施工的合理部署时,甲方也有权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护停工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暂时停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竣工验收
9.1乙方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前10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届时验收,并向甲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9.2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后,应按业主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如因业主原因而不能按时组织验收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9.3本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10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工程,应由乙方负责看护。
在此期间若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坏,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9.4工程最终结算待甲方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工程总价款5%的保修金后,及时付清。
第十条变更及违约责任
10.1本工程在施工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工期顺延,双方及时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后的最终工期:
A: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工。
B:
因建设单位重大设计方案变更。
10.2无正当理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执行有关条款,按照公平的原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法处理:
A:
因发包方原因,没有及时拨付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的,在得到发包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B: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优良率达不到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工程款的1%,不能达到建设单位(业主)的验收标准,乙方负责按照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如无法整改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的所有损失。
C:
无正当理由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结算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
D:
因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工程量减少或增加,合同价款相应减少或增加。
E: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F:
在本工程完工前,除非乙方违约甲方进行清退,否则乙方的设备、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离开现场,否则即视为违约,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两年。
保修期自双方验收移交之日起计算。
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与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视乙方维修费用来源予以全额返还或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对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维修或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队伍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保修金中支付,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其它
12.1本工程所适用的各种规范以甲方或业主明示的为准。
12.2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清退乙方,不与认可所完全工程量,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按国家及建设单位(业主)有关规定与要求购买保险。
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国家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保险,费用自负。
12.4本工程乙方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2.5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了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司法解决。
12.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12.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关的纪要、变更文件、补充文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生效。
12.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双方根据情况决定各自持有份数。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1
工程细目单价表
单位:
元人民币
细目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合计
备注:
本细目单价表中未包含的工程细目或超出本细目部分的,双方在施工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单价。
合同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单价表
单位:
元人民币
序号
材料名称、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同附件3
承包人供应材料单价表
单位:
元人民币
序号
材料名称、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本合同为主合同的附件,具体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