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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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龙岗区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扣押处置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扣押、没收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要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

第三条【扣押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依法对涉案危险化学品实施扣押:

(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扣押程序

第四条【执法程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扣押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应当注明所扣押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性类别、时间等,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

《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依法送达。

第六条【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询问或拒绝到场、无法联系或者无法确定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的出租方或管理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无出租方或管理方人员在场,导致无法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的,由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和两名见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即可。

第八条【见证人】见证人可以是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的出租方或管理方人员,或所在工业区、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以上各项法律文书需见证人签名的,应当附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扣押审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前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条【扣押期限】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封查扣押期限决定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被扣押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第十一条【延期扣押】扣押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应当及时下发《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当事人拒绝到场、无法联系或者无法确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张贴在发现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委托保管】在查清事实期间,行政机关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保管公司对扣押的危险化学品提供专用仓库保管,第三方保管公司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方保管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方保管公司追偿。

第三方保管公司在接收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开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危险化学品查扣接收清单》。

《危险化学品查扣接收清单》一式两份,由第三方保管公司、执法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由第三方保管公司和执法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三条【技术鉴定】需要对被扣押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样本由执法机构在已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中分类抽取。

为确保抽样取证效力,每类危险化学品应抽取不少于3份样本,并标明样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同时保证样本送往具备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承检机构前处于封存状态。

经过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并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三、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先行处置】依法扣押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不易保管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变卖。

执行扣押的执法机构认为扣押的危险化学品不易保管、应当予以紧急处理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出售;代为出售单位在15日内无法将所涉危险化学品卖出的,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以上先行处置行为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放弃】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放弃涉案危险化学品所有权:

(一)可以联系的,但当事人通过书面或相关电子信息等形式明确表示不来认领及协助调查的;

(二)可以联系的,且被告知认领期限,但在期限内未来认领及协助调查的;

(三)无法联系或无法确定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媒体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未来认领及协助调查的;

第(三)种情形,公告由执行扣押的执法人员起草,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并负责刊登。

公告报纸原件应当作为案卷材料归挡。

以上情形所涉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不宜保管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先行处置。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诉程序】当事人如果不服相关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解除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并及时返还。

(一)当事人无违法行为;

(二)扣押的物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四)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十八条【没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菅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没收违法经菅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处置】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

当事人放弃的危险化学品视为无主危险化学品,无主危险化学品和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处置行为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处置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行政赔偿】已先行处置的,当事人前来认领,待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需依法退还变卖所得款项、补偿款项或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没收的行政处罚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返还或赔偿相应价款。

第二十一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扣押、没收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关执法人员及受委托的单位,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变卖被扣押、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扣押处置流程图(仅供参考)

2、现场检查记录(仅供参考)

3、查封扣押决定书(仅供参考)

4、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仅供参考)

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仅供参考)

6、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仅供参考)

批准

紧急情况

 

龙岗区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扣押处置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月 日 时 分

我们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共页第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安监查扣〔〕号

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

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查封扣押清单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

第号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或者地址

单位

数量或者面积

备注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年月日

证号: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安监查扣延期〔〕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安监查扣〔〕号],对你(单位)的作出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将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附件:

《查封扣押危险化学品清单》第号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安监查扣处〔〕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安监查扣〔〕号],对你(单位)的作出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的规定,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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