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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杯资料要求以及评选条件

申报“黄果树杯”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工程质量简介资料: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简介(含企业施工质量情况介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影像资料,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创优计划书。

(三)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四)工程设计资料:

包括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及地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1份(设计合理、先进证明文件可由设计单位出具)。

(五)工程管理资料: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总承包和分包合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资料;申报工程是否有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的证明(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获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文件或评选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对申报工程的安全评分记录。

(六)工程技术资料:

包括施工图、竣工图;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记录资料。

(七)无不良行为证明资料:

包括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所列行为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资料(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第

(一)至(五)项和第(七)资料原件核查后留存复印件,第(六)项资料评选完后返还。

“黄果树杯”申报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应编写总目录,并装订成册。

申请表应当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无效。

  

(二)申报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清晰、易辨认,并前后一致。

(三)工程影像资料(30分钟以内)应当包括:

解说词、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状况介绍;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我省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优质施工工程奖名定为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以下简称“黄果树杯”)。

“黄果树杯”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负责开展评选活动。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9个市(州、地)建设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兼任。

评选办公室负责“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在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受理申请、建立档案、组织资料审查和质量核查、召开表彰会。

评选办公室应当将有关评选活动的内容报评选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黄果树杯”评选活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每年评选一次,省内工程获奖名额每年不超过20个,省外工程每年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黄果树杯”评选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第六条  获奖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我省领先水平。

推广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或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可优先推荐申报“黄果树杯”。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达到一定规模且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的下列新建、扩建工程可以申报“黄果树杯”:

(一)工业建设工程,包括冶金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机械工业、森林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等。

(三)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其中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等。

(四)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五)其他工程。

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只评选主体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难以检查或保密的工程。

(二)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工程。

(四)未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超过三年的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房屋建筑)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黄果树杯”: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三)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未发生质量事故,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

(四)申报工程施工中未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近三年内获得了省级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对不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范围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申报工程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查,评分均在80分以上。

(五)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件。

工业建设工程除符合以上

(一)至(五)项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当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民用建筑工程除符合以上

(一)至(五)项条件外,室内环境质量应当检测合格;其中住宅工程小区总体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且均已建成,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十条  “黄果树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建单位负责申报。

主要承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量50%以上。

(二)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如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或者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工程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或者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的施工)。

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主要承建单位。

对于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的,可以两家或多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但应当提供联合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和联合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

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当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主要承建单位申报,其他单位为主要参建单位。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由两家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以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量占工程总量15%或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但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不超过2个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一)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资质降级处罚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黄果树杯”。

(二)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三)被取消评选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黄果树杯”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工程质量简介资料: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简介(含企业施工质量情况介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影像资料,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创优计划书。

(三)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四)工程设计资料:

包括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及地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1份(设计合理、先进证明文件可由设计单位出具)。

(五)工程管理资料: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总承包和分包合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资料;申报工程是否有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的证明(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获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文件或评选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对申报工程的安全评分记录。

(六)工程技术资料:

包括施工图、竣工图;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记录资料。

(七)无不良行为证明资料:

包括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所列行为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资料(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第

(一)至(五)项和第(七)资料原件核查后留存复印件,第(六)项资料评选完后返还。

第十四条  “黄果树杯”申报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应编写总目录,并装订成册。

申请表应当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无效。

  

(二)申报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清晰、易辨认,并前后一致。

(三)工程影像资料(30分钟以内)应当包括:

解说词、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状况介绍;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  “黄果树杯”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发现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单位三年“黄果树杯”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选

第十六条  “黄果树杯”评选分为资格审查、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三个阶段。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工程、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以及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齐全进行审查。

技术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

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的工程实体质量核查。

工程实体质量核查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或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评价和评分,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上报创优计划。

工程开工时,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评选办公室报送创优计划书。

(二)基础质量核查。

申报工程基础分部工程完工时,申报单位应当向评选办公室提出质量核查申请。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基础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出具申报工程基础质量评价报告。

(三)主体质量核查。

申报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完工时,申报单位应当向评选办公室提出质量核查申请。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出具申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评价报告。

(四)报送申报资料。

每年9月份,申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省或工程所在地地级建筑业协会或专业协会提交申报资料。

对基础、主体质量核查、评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受理单位应当在《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中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报经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正式文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受理申报的协会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专业性工程由受理申报的协会逐级报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五)申报资格审查。

评选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工程、申报企业的资格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初审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六)技术资料审查。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审查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七)工程质量核查。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在12月上旬前完成对申报工程竣工后的实体工程质量全面核查、评价和评分,出具评价报告。

(八)总体质量评价。

评选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申报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后的实体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进行综合评分、评价,出具书面评价报告。

(九)委员会评选。

评选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委员评选会议,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申报工程总体质量情况,演示工程质量影像,评选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进行集体投票评选。

(十)评选结果公示。

评选办公室对评选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十一)优质工程表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获奖工程、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施工安全评分的专家由评选办公室差额推荐,报评选委员会同意。

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的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至少有一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

对需进行施工安全评分的工程,评选办公室应当组织不少于3人的施工安全专家进行评分,并与基础、主体质量核查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质量核查程序:

  

(一)听取介绍。

核查小组听取承建单位介绍申报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等。

  

(二)核查质量。

主要核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实体质量偏差和观感质量。

  (三)开会座谈。

听取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小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应当回避。

  (四)反馈意见。

核查小组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评分和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和投票时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80%。

得票数不少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前20名省内工程和前5名省外工程作为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

评选专家不得连续三年参加评选活动。

本单位有申报工程的评选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选活动。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每年召开表彰大会。

向荣获“黄果树杯”的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工程主要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参建单位分别颁发奖杯、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鲁班奖”条件的获奖工程将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奖牌、获奖证书。

参与“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任何单位、评选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拉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黄果树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黄果树杯”称号,收回相应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2005年10月17日印发的《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5〕3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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