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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配置合理为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作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分局各类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维修、报损、报废等提出审查意见;办理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合理调配、组织维修和报废、处置等事宜;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理,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数量、金额,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

 

    

(二)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建帐、核算,确保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相符;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年度预算编制,办理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

 

    (三)信息办负责协助办公室对购置技术性设备鉴定验收及技术认定,负责局与所、所与所电脑类固定资产的调拨及对固定资产电算化软件的维护、升级工作。

 

    (四)各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协助办公室搞好管理。

各科所的固定资产使用人承担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与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十类: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俱用具及其他。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新增和更新必须编制预算,从需要和财力出发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固定资产预算的编制和审定,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办公室财务部门通知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提出申购项目、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拟购时间以及项目论证情况等,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第七条  对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固定资产,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由办公室财务部门核对支出预算计划,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如属技术性设备先经信息办技术人员鉴定核实),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进行办理。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

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由分局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管理。

使用部门要认真验收配置设备,对技术性较强、单件价值较高的精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信息办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测试验收,以确保验收资产的质量。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由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电脑类固定资产调拨由分局信息办负责,各使用部门要通过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和信息办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后才能进行资产移交,不得随意私自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存出现盘盈或盘亏,各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核增(销)实物账,办公室财务部门核增(销)会计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报损或报废,各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处置表》,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

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不含5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3万以下(不含3万元)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在3万以上(含3万元)的则需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分别核增(销)实物帐和会计总帐、明细帐。

 

    对于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予报损,如确需报损的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说明理由,分清责任,经分管财务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二)固定资产出售。

对出售房地产、汽车及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必须先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处置表》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底价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调离人员、退休人员资产移交,由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移交手续。

任何工作人员调离本局或退休,其个人使用或经管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经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第二季度进行,由办公室组织检查、对固定资产帐、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各使用部门根据办公室的要求,对照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电脑帐进行盘点。

如有盘盈、盘亏、损坏、报废,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处置表》,按第五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使用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人为损坏的或遗失的,应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或更新。

凡是新增或更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或自制完工、购置、无偿调拨、盘盈等均须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后,由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工程决算、验收单、财产清单等,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第二联连同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交办公室财务部门记帐,第三联由使用部门记帐,各使用部门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落实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室,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打印条码签粘贴到固定资产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或报废。

报损、报废资产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表的审批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第二联连同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交办公室财务部门记帐,第三联由使用部门记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各部门固定资产确需调拨的,电脑类固定资产调拨由分局信息办负责,其他资产调拨由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由分局办公室或信息办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位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留存;第二联交办公室财务部门记帐, 各使用部门对调拨的固定资产落实相关责任人或责任科室,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打印条码签粘贴到固定资产上。

 

    第十八条  闲置或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各基层所对以旧换新后闲置或损坏的固定资产(电脑类固定资产由信息办进行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除电脑类固定资产统一上缴信息办,由办公室落实堆放地点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各基层所自行放置,统一处置;局机关各科室 以旧换新后闲置或损坏的固定资产统一上缴办公室,由办公室落实堆放地点,统一处置。

 

    分局办公室可对闲置固定资产加强管理,合理调配,以充分发挥作用,并加强保管、保养,防止长期闲置设备老化损坏。

对已损坏财产,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对尚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相对较高的低值易耗品,也应加强管理。

办公室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设立备查账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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