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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科研潜能,尽快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锻炼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培养高职专业人才的任务,必须加强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项目管理是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二条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科研工作既要群策群力,重点攻关,又要加强校内外的技术合作,拓宽科研工作领域。

第二章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来源

(一)国家攻关项目、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和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二)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省科技厅及省教育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市有关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企业单位、兄弟院校等委托攻关或协作进行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

(五)校内基金及其它有关项目。

第五条科研计划管理

(一)科研计划应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为教学、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力求做到示范性、地方性、应用性和创造性。

在当前要加强对经济建设中应用性较强的问题研究,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

(二)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编制学院科研规划与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有关学院科研工作的各种报表。

(三)学院的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参与的项目,以及以学院名义和所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均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管理;课题的申报、成果的鉴定、专利的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需要协调的关系,组织项目结题时的材料准备与鉴定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项目的第一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是淄博职业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员工,并且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四)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五)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未完成已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跨年度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计划,不再重新申报。

(六)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七)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又不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部门自选并自行承担的项目必须报教务科研处立项,技术文件和材料必须报教务科研处统一备案;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教务科研处组织初审,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般在每年的年初申报。

(三)横向科研项目是由教职工与外单位联合,通过非计划渠道立项的科研项目;教务科研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后,由教务科研处及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技术合同,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与有关单位正式签订。

(四)科研项目经申报批准或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得到学院的认可,并作为工作安排、技术职务聘任、年终科研考核以及向上级申报、评奖的依据,否则不予承认。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确保项目计划按期完成。

如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中途不得任意改变计划内容;若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应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研究任务者,项目负责人应负完全责任,除退赔全额科研经费和全数上交科研资料、设备外,三年内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原则上,为维护学院科研信誉,由学术委员会研究作出裁决意见。

(二)学院教务科研处对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季度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检查内容为:

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进展、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人员落实情况等。

检查方式为:

组织专家检查、系(院)专项检查、填写《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提交半年工作小结、年度进展报告等。

(三)教务科研处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系(院)处(室)督促项目组落实;特殊情况下,由教务科研处与项目所在单位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中止研究计划,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6个月以上的,不得带走项目或科研经费,应由学院研究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一)项目组应指定专人按科技档案要求,随时做好本课题的有关实施记录,负责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为将来课题的鉴定、归档工作提供完整、正确的原始资料。

(二)教务科研处对每个立项课题,均建立以课题负责人为名义的科研档案。

保存课题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便掌握研究动态。

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科研统计人员定期呈报的报告也要作为固定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技术档案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等审批文件。

(二)研究工作方案、技术措施、改进意见。

(三)课题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各阶段研究实验记录。

(四)有关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及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五)结题报告鉴定文书、获奖证书、专利文件、成果推广合同及验收证书。

(六)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情况等。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十二条属学院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附件一并送交教务科研处。

第十三条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的鉴定,按立项单位意见办理。

其他项目按教务科研处审查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下列科研成果,学院一般不组织结题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鉴定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三)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经过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一)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协议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基本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和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三)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八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四章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十九条凡在编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纳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行列(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获准的专利、鉴定的成果、获奖的成果),应在教务科研处登记。

第二十条成果登记时由申报人填写《科技成果报告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原件(各类证书须同时附带一份复印件)到教务科研处进行登记。

登记完成后,原件由成果拥有人带回并保管,复印件留教务科研处存档。

登记后的成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也作为对教职工工作量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员工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院教研水平,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项目范围

㈠教学理念、教育方式、教学制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各教学环节的研究和改革;

㈢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㈣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㈤在开展产学研结合方面,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改革;

㈥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因材施教、加强基础教学、创新“两课”教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素质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㈦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改革;

㈧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建设措施方面的研究;

㈨对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的研究;

㈩技能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二、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必须取得一定形式的研究成果,而且要有一定的应用效果和推广价值。

研究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教改项目研究报告、实验或实验性研究报告、自制教学设施、自制教具等。

每个课题至少要有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者非公开发表经专家鉴定符合要求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个别对我院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有切实促进作用的调研报告、软件设计、总结性文章,虽未公开发表,但经教务科研处审核,也可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的时限要求

立项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至2年,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算起。

四、课题研究的资金资助

教学研究课题分资助课题和立项课题,学院只对资助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有关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课题立项评审的组织领导

㈠学院成立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㈡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对高等职业教育有较深刻的认识,了解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院教育教学现状;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工作认真,办事公正,群众威信高。

六、评审办法

㈠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㈢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确定的教学研究课题为院级立项课题。

㈣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和异议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材料须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对异议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七、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对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

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得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津贴的依据。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和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时的考核依据。

由于学院工作安排致使教学工作量不够时,可以用科研工作量的超额部分等值换算成相应教学工作量予以补充,但科研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基本工作量时,不能用教学工作量转换。

教学工作量已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能转换成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和《淄博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辑、译著)、教材等。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四)取得的国家、部委、省、厅局、市级、院级科研课题。

(五)各类横向课题及专利、成果转让等。

(六)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六条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是指在有国家正式出版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刊物。

(二)论文级别及分值

一级

核心期刊

二级

核心期刊

一般

学术期刊

专科

院校学报

有正式出版

号的论文集

200

150

100

50

40

(三)论文字数(篇幅)及其计算系数

论文类别

每篇标准字数

(系数1.0)

低于标准字数下限的论文

高于标准字数上限的论文

文科论文

3000-6000

低于标准部分的字数每500字减0.1系数

超过部分的字数每千字计0.1系数但单篇总计不超过1.2

理科论文

3000-5000

语言、美术、体育、音乐类论文

3000-6000

(四)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标准

理科:

刊物名称

加分标准

SCI

500

EIISTPISR

400

MRPACABA

200

其他国外重要科学技术文摘

80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

80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

文科:

SSCI

摘录

200

新华文摘

120(被新华文摘摘要500-1000字)

论点摘编

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80

20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及其他公开刊物摘登

单篇文摘高校学者新论

学术卡片

学报论文篇目选录

50

30

20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索引

20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全文

索引

100

20

“SSCI”(美国: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五)其他增刊相应级别论文分值乘系数0.6。

(六)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第三名及以后的不加分)

2人6:

43人5:

3:

2

第七条学术著作的计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注重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二)学术著作依据其实际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级别,有争议的可提请有关专家裁定。

论文集主编、副主编均按编著编委计科研分。

(三)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个人编写的非规划教材,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合作教材(若干高校、若干地区合作编写的教材)。

(四)学术著作总分值计算标准是:

总分值=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五)不同著作类别的计算系数如下:

类别

专著

编著

编写

译著

教材

专业

普通

部编

省编

自编

合编

教辅

系数

3.0

2.0

1.0

1.8

0.8

0.8

0.5

0.3

0.1

(六)不同著作出版类别系数:

出版社分国家级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

国家级出版社暂定如下几家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的学术著作分规划出版(不需出版资助)与非规划出版(需要出版资助)两种,其出版类别计算系数如下: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规划出版

非规划出版

规划出版

非规划出版

2.0

1.0

1.0

0.7

(七)合作著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2人6:

43人5:

3:

24人4:

3:

2:

1

注:

1.合著人数超过4人时,计分比例由具体情况确定;2.与校外合著的书,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不计分。

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可以计分。

(八)该书著作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其分解计分标准如下:

职务

主编

副主编

编委

系数

0.5

0.3

0.2

1、若该职务人数不止一人,其得分值需除以人数。

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该职务人数

2、若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的,其全部分值划分为二块,编委会与撰稿人各占其中1/2。

撰稿人分值=撰写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1/2

编委个人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1/2÷该职务人数

3、专著撰稿人暂参照主编及实际情况分配计分。

4、特殊情况待定。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取得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分标准如下:

级别

资助

自筹

国家

1200

1000

省、部级

1000

700

厅、局级

800

500

市级

400

200

院级

100

50

(一)与校外合作,没有在立项文件上列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有经费进院财务的按横向课题算,没有经费进院财务不计分。

(二)两人以上合作的项目,个人所得分值,原则上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情况分配。

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将各人所得分及依据列入清单报教务科研处,以便复核。

(三)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项目,按同一级别一般项目计分。

(四)每年所得项目分为:

总分除以该项目计划研究年限,项目进行中间检查不合格者不计分。

(五)未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按总分的50%扣分。

(六)子课题降两个级别计分。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累计获得的发明专利费、技术转让费按到院财务处金额计分,计分标准为:

分值=金额(万元)×100

若该发明由课题组共同完成,各成员的分值、系数、计算办法参照科研项目分解计分方法。

第十条获奖科研成果(包括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科研课题的获奖)的加分标准

(一)国家级:

原分值的100%。

(二)省、部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80%、70%、50%。

(三)厅、局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60%、50%、30%。

(四)市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40%、30%、20%。

(五)院级获奖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六)参加国家级学术研讨会并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计分;省级学术研讨会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再降10%计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第十一条美术类作品的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作品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入选奖

五年一次全国美展(文化部)

800

600

300

200

全国单项美展(四年一次)国际设计大展

700

500

250

150

山东省美展(省部级以上组织的美展)省设计大展

500

300

150

100

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

150

100

50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上发表一幅或几幅作品

60

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上发表一幅或几幅作品

30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美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下调一档计算工作量

第十二条音乐类作品的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作品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入选奖

文化部等举办的国家级比赛

800

600

300

200

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

500

300

150

100

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

150

100

50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下调一档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注意事项

(一)优秀奖、鼓励奖等计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一项成果多次得奖,以最高奖计分;同一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计分时,扣除前面已计的同一成果获得的分值。

(三)科研成果奖励依授奖单位的正式文件为准,只包括政府奖励,不包括学会、研究会等的奖励。

(四)上报有关部门评奖材料要经教务科研处同意,否则不予计分。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按各专业技术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现有职称定额及类别系数划块计算。

第十五条考核定额标准

(一)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300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200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

150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50

(二)按照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A

专职科研人员

300%

B

专任教师

100%

C

外事、体育、艺术及退休前3年内的专业教师

70%

D

兼任行政业务,按规定需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

50%

E

实验、图书资料教育管理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50%

第五章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考核统计范围

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该部门当年全部在编人员的科研成果,但下半年进校人员不参与当年考核,新调入人员在调入前的科研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

第十七条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人员在本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由各部门审核汇总后,以部门为单位,将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加以折算和汇总。

第十八条考核时间、等级

(—)考核时间:

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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