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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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南京市江宁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08)1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物类中A030105摄像、摄影器材(包括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镜头)、A030106空气调节设备类中的空调器、A030201计算机(含PC服务器、显示器等)、A030202打印机(含相应的打印机硒鼓)、A030204传真机、A030205复印机、A030206速印机、A030208投影仪(含视频展示台)、A030209扫描仪、A030212软件类中的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实行协议供货,我区采购人在采购以上货物时,如果所需型号不在协议供货的范围内,则集中采购的预算金额起点为20000元,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0元的,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货物类中A1101汽车[包括轿车、商务车(10座以下)、越野汽车、载客汽车],我区不实行协议供货,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附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好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9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既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备配备规定和标准,也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对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人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发生。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对部分节能产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国内货物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购〔2008〕342号)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目录》对部分采购次数频繁的通用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此类项目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一律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县及县改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划定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目录

项目

备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2万元以上。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镜头*等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空调器(2级能效以上)*、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等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2万元以上。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含PC服务器、显示器等

A030202

打印机*

含相应的打印机硒鼓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含视频展示台*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刻录机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2万元以上。

A030212

软件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A030213

绘图机

A030214

存储设备

含U盘、移动硬盘等

A030215

显示设备

含光电显示屏、触摸显示屏等

A0303

家俱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俱

A030302

宿舍家俱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办公用纸▲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A05

建筑、装饰材料(甲供材)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A0501-A0506合计采购金额市级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注:

甲供材是指由采购人提供并付款的建筑、装饰材料。

A0501

水泥

A0503

板材

A0504

金属材料

A0505

瓷砖

含石材

A0506

清洁用具

A0507

房屋整治、小区出新材料

房产部门实施房屋整治、小区出新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1

医疗耗材

卫生单位(非医院)用医疗耗材

A0703

图书资料

A0708

制服、服装及劳保用品

A10

专用设备

A1001

通信设备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2万元以上。

A100102

电话通信设备

含程控电话交换机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含小型机

A100402

路由器

其中:

单价10万元以下的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其中:

单价10万元以下的交换机*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包括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系统集成和网络设备等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2万元以上。

A1005

发电设备

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区县为5万元以上

A1006

医疗设备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09

港口码头设备

A1011

工程机械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

A1014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3

文艺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含各类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A1027

电梯和起重机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30

检测、检验、鉴定设备

A1031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A1032

安保监控设备及系统

A1033

节能、节水设备

如:

太阳能设备

A1034

卫星定位、导航系统

如:

GPS

A1035

交通设施

含护栏、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A1036

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A1037

残疾人康复训练器材

A1038

残疾人辅助器具

A1039

环保监测设备

A1040

森林消防设备

A1041

污水处理设备

A1042

测绘仪器设备

A1043

避雷设施

A1044

地质勘察设备

A1044

节能灯

含道路照明节能灯

A11

交通工具及配件

A1101

汽车

包括轿车*、商务车(10座以下)*、越野汽车*、载客汽车*、卡车、专用汽车等

A1103

飞机

A1104

汽车轮胎*

A1105

船艇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20万元至100万元,区县级为10万元至100万元。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2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10万元以上。

B11

水电暖气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水电暖气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20万元至100万元,区县级为10万元至100万元。

C

服务类

C01

印刷▲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C02

信息化系统监理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

C04

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保障(质保期以外)

C07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1

保险▲

C0703

维修▲

C08

会议▲

各类住宿类会议(含以会代训)

C10

物业管理

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C13

房屋外墙面清洗

注:

1、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部门单位

项目

教育部门

教育技术装备

卫生部门

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

公安部门

警用设备与用品

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农林部门

农用机械设备

劳动部门

部分社会再就业人员培训项目

园林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20?

100万元外包项目)

花卉、苗木等

科技部门

部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规划部门

部分规划、测绘项目(不含自编项目)

以上项目由各部门按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财政部门监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

市级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区县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关于印发《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江宁政发〔2009〕41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三日

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工业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促进工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工业企业在我区的主导地位,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企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入库税收位列全区前20名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速度达到全区入库税收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2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4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快速发展。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10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到40%以上,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到50%以上,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

3、对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的重点骨干企业:

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实际入库税收增长2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1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对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连续三年增长,且三年平均增幅在30%以上,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不可兼得)。

4、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在90%以上,下同)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扶持主导产业和龙头项目

1、加速发展我区电子信息、电力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航空等重点主导产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位列全区上述主导产业前3名的企业,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以增长2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3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30%以上,以增长3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40%以上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40%以上,以增长4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5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

2、对来我区投资上述主导产业的各类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鼓励龙头企业在区内发展配套产业。

对我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或在国际排名前10名的龙头企业,或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5名的龙头企业,在区内发展配套企业,配套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部分超过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则配套企业当年形成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龙头企业,同时对配套企业当年形成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配套企业。

(三)放宽创业条件

1、降低注册资本门槛。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一人公司除外),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剩余资本可在两年内到位。

2、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3、放宽行业准入限制。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

除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工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

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工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其中,对符合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的,可直接在企业原名称前添加“江苏(省)”字样。

5、积极鼓励和优先扶持本地下列人员创办各类企业。

⑴下岗失业人员;

⑵农村富余劳动力;

⑶部队复员和转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⑷大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对以上人员申办企业,工商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服务。

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创业资金扶持、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考虑。

6、带科技成果来我区投资创业人员,视项目技术水平及实施效果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所含税金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

8、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扶持技术创新

(一)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税收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容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进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开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

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

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战略活动,工业企业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标准的文本为准),按标准项目每项分别给以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可给予更高的奖励。

(五)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支持工业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促进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

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每项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每件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的,奖励30万元。

(六)实施专利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申请的专利获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1万元,内资企业获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七)支持专利新产品产业化。

对运用获得授权的专利形成产业化,并完成省级以上投产鉴定的,给予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0%额度的奖励。

(八)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鼓励节能减排

(一)鼓励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50%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

(三)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四)对自行转产、搬迁、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淘汰类),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五)对于完成能源审计的,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助。

(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创建工作,对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且获得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

以多种方式组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做大政府投资主导型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能力;扶持区内担保机构发展,对于担保对象为本区工业企业,年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综合收费年费率低于2%的,政府奖励不足部分的50%。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新办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凡在国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发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

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桥梁,使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五)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

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

鼓励企业以股权出资,解决工业企业的现金流问题,降低商务成本。

五、设立扶持基金

区政府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

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根据财力许可每年适度增长。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融资担保、人才培训、企业服务等方面。

六、其他事项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区政府将根据企业类别和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扶持资金区级与街道、开发园区的财政分级负担比例。

(二)本《政策》由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区原有政策若与本《政策》发生冲突,执行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实施特别培训工作的意见[江宁政发(2009)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区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有所下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和扶持企业共渡难关,千方百计稳定全区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经研究决定,对区内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实施特别培训补贴,扶持和鼓励企业提升职工技能,为新一轮发展提供技能人才。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协商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或年度裁员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劳动用工在50人以上的规模困难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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