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6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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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6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题,单选)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故本题中,AC选项错误。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

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

“伯父何必如此。

”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

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3节>遗产的分割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

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3.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

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

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

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

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

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5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

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

4.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23题,单选)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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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4章>第2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

5.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

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

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

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

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卷三21题,单选)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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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7章>第1节>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对于住房由于没有订立遗嘱,按照王冬与张霞的约定,归王东所有。

在王东去世以后,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张霞、王希、王楠均可继承一部分。

王希在王冬去世后不久也死亡,对于王希继承的部分由王小力继承。

因此,对于住房,张霞、王希、王楠均可部分继承。

对于门面房,尽管王冬立了遗嘱,并且办理了公证,但是,王冬又将门面房进行了处分,卖给了第三人。

《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

6.甲将其一辆二手机动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该机动车刚发生过重大车祸。

甲知道乙比较迷信,如果知晓该车祸事实可能会拒绝购买,因此未向乙说明该事实。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在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车祸后1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B、乙有权以被欺诈为由,向甲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C、如果乙选择接受该车辆,但是必须降低价格,则乙有权向法院主张变更合同

D、如果乙未主张撤销合同,因合同继续有效存续,则乙无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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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可撤销的合同问题。

根据通说观点,二手汽车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以下信息的告知义务:

汽车的行驶里程数、重大车祸史等。

因为该等信息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策和意思。

本题中,甲在与乙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于汽车刚发生重大车祸的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是甲因为担心乙拒绝购买而故意隐瞒,从而导致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甲乙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属于因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

对于A选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

7.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

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4题,单选)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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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天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如查明砚台是从10层抛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10层的业主给予补偿,故B项正确,D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8.贡某立公证遗嘱:

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

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

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1题,单选)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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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7章>第2节>遗嘱的效力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题中,贡某开始所立为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予以修改,贡某在贡文遗嘱上所立的遗嘱无法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故A项错误。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

9.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4题,单选)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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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

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无权代理中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A项错误。

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

10.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5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

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

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丁还2万元

B、乙、丙各还1万元

C、乙还5000元,丙还5000元,丁还1万元

D、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3节>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答案】:

A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1.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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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清偿

【答案】:

A

【解析】:

①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他人,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

(a)约定承受。

《合同法》第8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见,约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b)法定承受。

法定承受的特点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

法定承受主要有四种:

第一,继承;第二,企业合并与分立;第三,买卖不破租赁;第四,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第234条)。

②《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12.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一项新的服务:

奶妈服务。

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一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

对甲乙之问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

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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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1节>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答案】:

D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②须注意:

教育机构以外的人,不能是学校的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其他在校学生。

他们给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直接承担责任,就不是补充责任了。

③单独看,A选项和B选项也是

14.下列四种情形中,乙向甲作出的抵销通知到达甲时,能够产生抵销效果的是哪一个?

A、甲欠乙的3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个月后,丙欠甲30万元刚到期,丙死亡,乙通过继承承受了丙欠甲的30万元债务。

乙立即通知甲抵销30万元

B、甲欠乙30万元货款,乙欠甲30万元借款,均于2012年4月1日到期。

货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直到2016年4月1日,乙发现自己欠甲的30万元借款尚未偿还,乙当日通知甲抵销30万元

C、甲欠乙30万元到期不还,双方发生争执时,乙故意打伤甲,法院判决乙因此赔偿甲15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通知甲抵销15万元

D、甲对乙负担的交付价值30万元大米的义务到期未履行,乙对甲负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抵销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中,在乙享有法定抵销权之前(抵销适状之前),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即乙无权通知甲抵销),仅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即甲有权通知乙抵销)。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2012年4月1日,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货款债权到期,乙享有法定抵销权(此时,抵销适状)。

此后,因乙怠于对甲主张债权,致使乙对甲30万元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种情况下,根据通说观点,乙对甲的30万元货款债权仍允许作为主动债权被抵销(即乙有权通知甲抵销)。

换言之,2016年4月1日到

15.关于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可以是有偿合同,也都可以是无偿合同

B、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C、受托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均由委托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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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问题。

委托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选项A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选项B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选项C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第415条,选项D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D。

16.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乙公司书面答复称:

“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

“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5题,单选)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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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由于乙公司在书面答复中承诺对于过了时效的10万元债务偿还3万元,构

17.孙小海将一部汽车赠与周大科,未附任何条件。

周大科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

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郑兴达驾驶的汽车相撞。

郑兴达要求周大科赔偿损失,周大科认为孙小海对此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孙小海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周大科此故障。

另查明,周大科已经为汽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周大科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郑兴达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B、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周大科和郑兴达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C、孙小海未告诉周大科汽车有故障,有过失。

周大科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孙小海追偿

D、赠与为无偿合同,孙小海未告诉周大科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2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答案】:

C

【解析】:

在周大科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郑兴达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周大科和郑兴达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AB项都正确。

关于周大科可否向孙小海追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赠与的汽车有瑕疵,但赠与人孙小海非故意不告诉周大科该瑕疵,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孙小海不应当

18.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24题,单选)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产的范围与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题中60万元的赔款是在甲因侵权死亡后,由甲的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甲生前的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A项错误。

《继承法》第19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19.甲、乙两公司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

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名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

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乙公司完成研发后直接交付研发设备,故不属于承揽合同。

同时,双方只是约定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再订立买卖合同,而没有直接约

20.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

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B、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

C、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

D、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有人死亡后共有份额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当何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自动归属于其财产。

在其生前与朱某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份额应当排除朱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1.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3题,单选)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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