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实施指南三丶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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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实施指南三丶四

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实施指南(三丶四)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之三

3.安全检查与验收

3.1安全检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实施指南之三

3.安全检查与验收

3.1安全检查

3.1.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汇总表

1、安全检查是对施工安全进行过程控制、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检查可及时发现不安全状态,制止不安全行为,消除起因物和致害物,实现施工安全的目的。

本节所指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各种形式的检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记录应收集汇总和保存。

2、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每月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工程安全生产需要或各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开展安全巡查。

安全检查应贯穿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并覆盖项目施工的每个分项工程。

日常安全检查不应替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具及材料的安全验收。

3、安全检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并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符合本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要求。

各种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真实反映各项检查后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有事故隐患的,检查单位(人)应签发整改通知单,被检查单位(人)应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4、工程项目部在完成了检查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单的整改事项后应进行自查,重大整改事项应经工程项目部的上级组织复查,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检查单位。

5、为了考核和评价工程项目部对施工安全的过程控制壮况,并使安全检查和验收可追溯性,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将行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项目部组织的自查记入表

3.1.2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1、《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是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始记录,项目部应妥善保存。

项目部应每周定期组织一次检查,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

2、项目部每周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应当参加检查。

项目部组织周检可通知现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可派员参加并提出监理意见。

3、项目部周检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做到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记录中反映。

4、项目部周检后应填写《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对应整改的事项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后的情况。

检查人员、整改人员和复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中签字。

3.1.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整改通知书编号

整改通知书回执编号

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整改情况

注: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一并汇总在本表。

其检查记录负载本台账后。

3.1.2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编号:

检查时间

年月日

组织人

检查人员

检查项目或部位

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

整改人员(签名)

复查

(验证)

结论

复查人(签名):

复查时间: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之三

3.安全检查与验收

3.2高处作业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

3.2高处作业

1、除“三宝”外,施工中应对“四口五临边”——楼梯口、电梯(管道)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阳台、楼、屋面、卸料平台临边及攀登和悬空作业及时加设防护。

防护设施应按规定的要求搭设并进行日常维护。

如发生交叉施工必须拆除部分防护设施时应经项目安全员同意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交叉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二次防护。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防护设施。

交叉施工阶段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总包单位履行检查监督责任。

2、施工现场提倡防护设施采用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制作,达到安全有效、拆卸灵活、可重复使用的效能。

对“三宝”的使用规定和“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的搭设质量应符合本表内所列的技术要求及《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用手册》第四章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后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施工员、安全员及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每一楼层不少于一次验收。

项目监理人员应监督项目部验收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的内容应当提出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表》内签字。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部应落实人员及时进行整改。

1、“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2007)标准,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2009)标准,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6095-2009)标准。

“三宝”每批进场时应进行验收,验收时应验证安全帽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安全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安全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进场验收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产品为一验收批。

项目部应在同一验收批中按规定的数量抽取样本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项目部应将“三宝”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附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原件附在表

3.2.1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安全验收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序号

验收

项目

技术要求

验收结果

1

安全帽

应符合GB2811标准,进场使用前必须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在使用期内使用。

2

安全网

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产品应符合GB5725标准,进场使用前必须经检测合格。

3

安全带

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产品应符合GB6095标准,进场使用前必须经检测合格。

安全带外观无异常,各种部件齐全。

在使用期内使用。

4

楼梯口

电梯井口

楼梯口和梯段边应在1.2?

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网。

顶层楼梯口应有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门高度不得低于1.8m,并设置180mm高踢脚板。

电梯井内应每层设置硬隔离措施。

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牢固可靠。

5

预留

洞口

坑井

防护

楼板面等处短边长为250-500mm的水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应设置盖件,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措施;短边长为500-1500mm的水平洞口,应置网格式盖件,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措施,上满铺木板或脚手片;短边长大于1500mm的水平洞口,洞口四周应增设防护栏杆。

各种预留洞口防护设施应严密、稳固。

6

通道口

防护

防护棚宽度、长度符合规定,各通道应搭设双层防护棚,采用脚手片时,层间距为600mm,铺设方向应相互垂直,防护棚应按建筑物坠半径搭设,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系统。

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7

临边

防护

临边防护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坡度大于1:

2.2的斜面(屋面),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为1.5m。

双笼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门与门之间空隙处应封闭。

吊笼门与卸料平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

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8

攀登

作业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并应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梯子材质和制作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9

悬空

作业

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悬空作业所有的索具、吊具等应经验收,悬空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或佩带工具袋。

10

移动式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应连接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

操作平台应设计和规范要求组装,平台台面铺板严密。

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11

悬挑式物料平台

悬挑式物料平台的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计算。

悬挑式物料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设置前后两道;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项目技术负责:

项目施工员:

项目专职安全员:

监理工程师:

有关人员:

验收日期:

3.2.2“三宝”质量证明文件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

“三宝”名称

证件名称

数量

登记时间

备注

说明:

“三宝”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可以另附纸粘贴。

填表人:

审核人:

3.3基坑工程

1、基坑支护结构应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对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虽不到5米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尚应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2、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是编制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进行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重要依据。

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包括有关地质资料、支护结构施工图、计算书、降排水措施及对土方开挖和基坑监测的安全技术要求等。

设计方案应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

3、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论证后实施。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设计方案;无需论证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符合性进行复核。

4、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应一并列入安全生产台账。

1、根据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基坑(槽)开挖深度≥3米或虽不到3米但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应编制支护、降水、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基坑(槽)开挖深度≥5米或虽不到5米但周边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安全的工程,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基坑(槽)专项施工方案,对基坑(槽)施工进行安全管理。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基坑(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前编制(论证)完成。

2、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施工、(降)排水施工、基坑监测四部分,其中基坑监测可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

编制的内容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

工程由专业单位分包时,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总承包单位审核。

3、专项方案编制后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审核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

其中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需经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报送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后应提交论证报告。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方案,并重新经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未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或未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不得组织设施。

4、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方案的实施应遵循《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等有关标准,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方案,并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巡查。

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专项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5、基坑施工安全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为了加强对基坑(槽)施工安全的控制,应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及时对基坑支护作业、临边防护、坑边荷载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检查或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安全员、有关专业人员(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

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或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不安全状态应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检查与验收应做好记录。

6、支护结构施工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有关施工安全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检测和验收记录应存档。

7、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有关检查记录一并列入安全台账。

1、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8><#004699'>97-2009)规范,对基坑(槽)开挖深度≥大于5米或虽不到5米但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安全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现场进行。

2、基坑工程施工前。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基坑设计、监理单位认可;对重要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监测单位应按论证意见完善监测方案。

3、基坑安全监测应按方案进行,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所明确的监测频率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报告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测终结后监测单位应提供监测总结报告。

4、按规定无需专业单位进行基坑监测时,施工单位应参照监测规范有关要求对相应项目进行安全巡查或监测,并形成记录。

记录表见《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3.3.1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编制日期:

3.3.2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及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编制日期:

3.3.3基坑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巡查记录)

工程名称:

监测单位:

编制日期:

3.4模板支架工程

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1)编制依据:

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2)模板工程概况:

具体明确模板工程的特点,支模区域、结构标高、跨度及结构的截面尺寸等,支撑系统的地基情况,施工的技术保证条件等;

(3)施工工艺技术:

模板形式的选择,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方法,模板系统的构造方法及有关参数的选择,所使用的材料种类及材料力学性能,主要搭设与拆除方法,施工顺序等;

(4)施工计划:

含施工进度、材料设备、劳动力计划等;

(5)与施工方案相匹配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包括组织和技术措施,安全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要求,应急救援办法等。

(6)模板支架内力计算书;

(7)有关施工详图:

模板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主要部位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立面图,梁板下主要节点支模大样图,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详图等。

在编制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对模板系统的构造设计与计算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规定;采用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时,对支架系统的构造设计与计算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GB33/1035-2006)的规定。

2、模板施工作业工程量大、涉及面广,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管理,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模板施工设计,将编制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作为一道“工序”进行管理,实现模板工程施工标准化。

3、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应经审核批准,一般工程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对模板支架搭设高度在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荷载20KN/m及以上的高大支模架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4、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未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或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不得组织设施。

5、编制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进行模板支架力学计算时宜采用相关专业软件进行。

所使用的相关软件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权威部门鉴定合格。

不得使用为经鉴定的计算软件。

6、搭设高大莫管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模板装拆过程中作业人员的防护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7、模板工程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承重杆件、连接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力学性能等物理指标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并有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壁厚3CM以下的钢管和有裂缝、变形或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

8、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架搭设构造参数、搭拆工艺方法、工序、安全作业要点和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9、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及有关方案审核意见(表)应一并列入安全台账被查。

3.4.2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1、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对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系统,每层(座)支模架搭设完成后必须及时验收,验收时应按上述规程并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情况与施工方案的符合性,符合方案编审程序的符合性。

2、模板支架验收应按本表内容逐项进行并作出记录。

对安装后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高大模板支架梁底水平杆与立杆连接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全数检查。

验收后应对验收结果做出结论。

对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返工整改。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浇筑混凝土。

3、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由工程项目部组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作业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也应当参加验收。

对专家论证的高大之模架工程施工企业相关部门的人员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签字。

3.4.3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综合验收表

1、为了加强对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了对模板支架工程进行验收外,尚应对模板工程在搭设完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时应按本表所列验收项目,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表内所列的技术要求是一般情况下的最低要求,当与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不一致时,应以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为准。

2、模板工程验收时,应先检查模板支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手续是否齐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方案实施前是否进行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搭设使用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件是否齐全。

3、模板工程的验收应按施工部位分层分段验收。

验收结果应尽量量化,按照《验收表》、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标准规范等逐项验收。

4、模板工程安全技术综合验收由工程项目部组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管理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验收,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架工程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也应参加验收。

验收后应签署意见,并加盖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处理意见,项目部应落实人员整改。

5、模板拆除应建立审批制度,拆模前应查阅混凝土强度实验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3.4.4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见“安全管理”的有关章节。

2、模板支架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技术交底。

一是由于建筑结构形式的多样化和建筑空间尺寸的差异,同一幢建筑中会存在多种不同搭设形式的模板支架,因此在交底数量上必须满足不同搭设形式的模板支架应分别进行较低要求;二是模板支架的搭设参数十分繁多,每个参数都会影响到模板支架的安全,因此在交底深度上要满足将模板支架搭设参数交代清楚的要求。

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以安全专项方案为依据,施工方案和施工简图应交给班组长作业人员。

3、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交底记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交底记录存入台账备查。

3.4.5模板拆除申请表

1、模板拆除前应由施工人员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比准。

未经批准不得拆模。

2、模板拆除的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复核其混凝土试块强度。

3、模板的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栏和挂牌警示,并应设专人负责监护。

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做业内。

拆下的模板、杆件及构配件严禁抛扔。

4、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拆模技术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予拆模,具备条件并同意拆模的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并应对拆模的安全技术进行交底。

3.4.6钢管、扣件等材料质量证明清单

1、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规定》(浙建建[2004]62号)及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新(旧)钢管,扣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和检测。

新钢管、扣件应由产品质保书、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并对其观感质量,重量。

力学性能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旧钢管、扣件应经由法定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钢管、扣件使用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由明显质量缺陷的应及时剔除,壁厚3cm以下的钢管和有裂缝、变形或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严禁使用。

2、对钢管、扣件使用应制定见证取样制度,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批次的划分、抽样数量的确定按照《浙江省建筑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执行。

未经检测或监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等材料质量证明清单,记录购买或租赁的材料数量、进场时间、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外观检查记录、复验检测报告等。

清单由工地材料员负责填写,安全员审核。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模板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检查上述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之三

3.安全检查与验收

3.4模板支架工程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

3.4.1模板支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及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编制日期:

3.4.2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搭设部位

高度

跨度

最大荷载

搭设班组

班组长

操作人员

持证人数

证书符合性

专项方案编审程序符合性

技术交底

情况

安全交底

情况

进场前质量验收情况

材质、规格与方案的符合性

使用前质量检查情况

外观质量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

允许偏差

方案要求

实际质量情况

符合性

梁底

+30mm

板底

+30mm

步距

+50mm

立杆垂直度

≤0.75%且≯60mm

扣件拧紧

40-65N·M

立杆基础

扫地杆设置

连墙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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