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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探讨与交流材料

一、修订的背景及参考资料

(一)修订的背景

本办法修订前的概算编制办法是1998年颁布的“115号文”(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它是对《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1991]36号)的全面修订。

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九十年代中期,物价上涨严重,全国的工资也在上涨,因此,铁路工程概算“三超”现象十分严重。

为适应当时的市场形势,铁道部紧急发布了《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铁建[1997]55号),“55号文”缓解了当时铁路工程概算不足的矛盾,“55号文”的发布,是建立在对“36号文”修订的调查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的,又经过了大量的工作,贯彻了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若干规定》的通知”,纳入了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一些重要文件,并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36号文”。

“115号文”同“36号文”相比,投资约增加10~13%。

“115号文”发布实施后,建设管理司便要求定额所深入建设一线,开展调研工作,了解“115号文”的实施情况,收集反馈信息,掌握铁路建设市场的动向,以便积累大量翔实的基础资料,为铁路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也就是说,一旦铁路建设市场发生了变化,工程招投标价格与设计概算相差较大时,就可以很快地拿出调整和解决的方案,真正实现动态管理,能够更加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施工企业脱钩改制的顺利实施,建筑市场业已形成并逐渐规范,铁路招投标工作也日趋规范,施工承包单位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另外,铁路施工企业机构精简,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施工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使施工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这些原因直接体现出铁路工程的合同价格与概算价格的差异,这个差异大概在15%~20%左右。

合同价格是市场形成的,基本上能体现工程的实际造价,这就需要我们来进行动态管理。

因此,考虑到“115号文”及新一轮定额全面修订的工作量很大,需要一定时限才能完成,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在过去几年调查研究而掌握的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铁路工程定额的编制情况,对“115号文”及现行概预算定额进行了调整,部于2003年5月份下发了“42号文”。

“42号文”采取乘系数的暂行措施对定额和“115号文”的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作为一个临时的过渡措施来控制工程造价是可行的。

但从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完整性来看,仍然要求新一轮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尽快修订完成。

因此,部下达了修订“115号文”的任务。

就在部下达修订任务的时候,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通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06号文”。

正好可以在修订过程中贯彻“206号文”。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及主要参考资料

1.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是全国各地方、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所有的概算编制办法修订必须依据的文件。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3.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是国家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必须依据的文件,其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94号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定义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724号文”对该定义进行了更正,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

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标准不变。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5.《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6.《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

7.《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这是制定铁路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

8.《关于发布〈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11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3]127号)。

这是制定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项费用标准的依据之一。

9.《关于调整青藏铁路格拉段高原地区施工定额增加幅度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306号)。

10.《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

11.《关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列入概算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96号)。

12.其他部委及地方的概(预)算编制办法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办法名称及篇目组成

近年来,铁路建设势头迅猛,投资巨大,如何确定和控制建设投资,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编制办法是根据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铁路行业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制订的费用组成及费率,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国家和政府能够对铁路工程投资做到更加合理地确定和更加有效地控制。

目前部大力推行施工图招标,使得施工图设计成为了一个完整的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的质量不但要审核,施工图设计的投资也要审核,因此本次修订将编制办法中规定的:

“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改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报建设单位审核,这样做,利于工程投资的控制,利于指导工程招投标。

同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更名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增加了有关施工图预算的规定。

考虑到使用者的习惯,篇目组成尽量维持“115号文”的规定。

篇目组成如下:

1.总则

2.编制方法

3.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

4.其他编制规定

附录:

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附表:

概(预)算表格

(二)总则

主要阐述制定编制办法的目的、编制办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新编制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适用于全部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大中型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及地方铁路。

新办法的实施,统一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避免了过去几种办法并行,设计采用混乱的做法。

(如某提速改造项目,为了达到限额设计的要求,枢纽工程采用54号文编制,正线工程采用115号文编制,其实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性质,应该全线采用115号文编制;再比如,现在个别项目明明应该用42号文编制,可是由于种种原因,采用了地方铁路编制办法编制;再比如,某些客运专线铁路,不论采用何种定额,不论有何种特点,一律采用未经批复的京沪暂规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由于编制办法的不统一造成的,因此本次修订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统一了概算编制的依据,希望以后不会出现编制办法混用的现象。

多强调一句,新办法明确规定: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那么大家在执行新办法时就不应随意改变其规定内容,过去的那种随意不计人工费价差、不按规定定额乘系数等情况不应再出现。

新办法的“总则”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就是“1.0.4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在当前铁路建设形势下,这十六字方针至关重要,是我们做好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

(三)编制方法

1.编制范围

概(预)算仍分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

为了与多数人的习惯叫法一致,将“115号文”中的“个别概算”修订为“单项概(预)算”;在总概算的编制范围中,除区段站外,增加了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的规定,同时为了适应投资控制及招投标的需要,增加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实际需要划分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的规定;为了简化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将“115号文”个别概算的编制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其他直接费、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价差、计划利润、税金)修订为: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较“115号文”也有变化,如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的隧道由3000m以上修订为4000m以上,站房由1500人以上修订为3000人及以上。

隧道的修订主要是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现行的隧道预算定额相适应,现行隧道预算定额的正洞内开挖、出碴运输、混凝土运输、通风及管线路等与隧长相关的项目,按隧长≤1000m、≤2000m、≤3000m、≤4000m编制,当隧长>4000m时,就要以隧长≤4000m定额为基础,与隧长>4000m增加定额叠加使用,也就是说≤4000m的隧道已经是很普通的了,从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等方面来讲不属于重难点工程(多线隧道、地质复杂的隧道除外),不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因此将隧道的单编单项概预算单元由3000m以上修订为4000m以上,站房修订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目前3000人以内的站房很普通,从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等方面来讲不属于重难点工程,不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

2.定额的采用

在“11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要求“站后”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也采用预算定额,但是考虑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周期比较紧,“站后”专业的设计深度较难达到使用预算定额的程度,因此增加一个“可”字,即“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就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概算定额。

3.章节划分及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

(1)章节划分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综合概(预)算章节表进行修订。

章的划分仍维持“115号文”的规定,共分十六章,其中第六章“通信及信号”改为“通信、信号及信息”,增加了第17节信息;取消了第十一章中第27节“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这样一共有33节。

将第27节“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列入十一章“生产准备费”项下;将九章第23节“站场建筑设备”更名为“站场”;将十一章中的“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列入一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下,费用名称不变。

(2)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

前面介绍特点时讲过,新办法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并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概预算项目费用组成进行了修订,见新编制办法表1。

概预算费用仍由静态投资、动态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组成,其中只有静态投资的费用组成发生了变化。

静态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组成,从费用组成来看,发生变化的有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

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新编制办法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以及水利、水电等行业的费用项目划分情况,充分考虑到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了费用项目组成及划分。

之前,几次提到了206号文,那么206号文规定的费用项目组成与过去的费用项目组成有哪些变化呢?

206号文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原来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调整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简单地看,206号文是将直接费和直接工程费概念互换,其实这两项费用的组成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比如,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小型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合并为间接费,并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增加了一项规费,在规费中列出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费用;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本次修订总体上是按照206号文的规定执行,但是在个别地方与206号文的规定略有不同,因为206号文主要是针对地方项目制订的,其有些规定与铁路现行定额及铁路建设管理制度相矛盾、不配套,如:

206号文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这不适合铁路建设管理的需要,如果仅仅对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放入材料费是可行的,但如果对构筑物的检验试验费也列入材料费则是不可行的,因为构筑物是由多项材料和构件组成的,不利于材料费的确定,因此本次修订将检验试验费列入了施工措施费中;再如206号文将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列入措施费中,这些费用从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角度看,列入措施费中是可以的,但是从概算编制角度看,这些费用无法用费率形式计算,我们的这些费用都含在定额中,或以定额的形式体现,因此本次修订中,措施费不含以上费用。

②其他费

纳入近年来铁道部颁布的单项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列入的费用内容。

铁道部新提出了铁路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管理的总体思路,即“编制办法相对稳定,工程定额动态管理,价格信息及时发布,前期后期有机衔接”,所谓“编制办法相对稳定”是指新编制办法的费用组成及相关计费标准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也就是将修订周期延长。

这就要求,在本次编制办法的修订中,要将已经发生的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纳入,这些费用,有些项目可能会发生,有些项目可能不会发生,发生的就要计列,不发生的可不计列,不要求每个项目每项费用都要计列。

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纳入了近年来国家和铁道部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列入的费用内容,如在本章费用中,列入了五险一金的内容,在十一章其他费中,列入了建设项目前期发生的一些费用(项目筹融资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与评估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与评估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压覆矿藏评估费、文物保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费用),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增加了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购建费、除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费外,又增加了招投标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监理与咨询费,增加了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等;为防止今后出现政策性的费用而无处计列的情况发生,在十一章中增加了一项费用“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铁道部批准或国家、相关部委及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应纳入设计概(预)算的费用,这个活口应该是非常有用的,也是保持编制办法相对稳定的一个方法。

根据目前铁路建设的具体情况,修订后的其他费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计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和其他组成。

4.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

调整了单项概算计算程序

“115号文”大部分工程类别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基数是直接费与其他直接费之和,由于材料费和运杂费参与计算,造成相同项目当采用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品种或运杂费的差异较大时,相关费用的水平引起不合理的偏差;对不同的项目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相同项目方面,尤其对客运专线铁路来讲,其新材料层出不穷,许多材料如钢轨、道岔等的价格高得出奇,以这样的价格参与取费,计算出的其他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势必要比按普通钢轨、道岔价格计算出的费用高很多,有的达10倍以上,实际上从施工管理上讲,不应有那么大的差别;运杂费参与取费则更是不合理的,在秦沈线铺道岔,铺山海关桥梁厂的和铺宝鸡桥梁厂的,就会有费用差别。

同样的道岔,其管理费等不应有差别,就是因为运杂费参与了计算,才造成费用差别。

可能有人会说“42号文”运杂费不是已经不做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了吗?

“42号文”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过度文件,它并没有因为运杂费不参与取费而相应增大各项费用的费率。

也就是说,“42号文”在这个地方的处理上是不完善的;不同项目方面,这里仍然以铺轨工程为例,记得有位专家曾经说过,干铺轨工程的施工单位,不用干活,仅是把轨料买来一放,就已经拿到90%左右的管理费和利润了,尽管“115号文”中的差别费率,轨道的要比其他工程的略低些,但那一点幅度差根本掩饰不了材料费参与取费的弊端。

因此本次修订彻底将各类工程的各项费用(税金除外)的取费基数定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机械使用费之和,对其相应的计算程序进行调整,对相应的费率进行调整,使单项概算计算简捷,且更趋合理。

详细计算程序见新编制办法表2。

需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填料费纳入到计算程序中,按设计数量和购买价计算,这个购买价应包括采购及保管费用。

(四)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

1.人工费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都已脱钩改制,执行企业工资制,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确定,与“115号文”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有很大差别。

本次对人工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1)人工费的组成。

综合工费由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组成。

基本工资,由于企业自己制订本企业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因此,不同施工企业,其基本工资是不同的。

该部分内容是在对各企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制订的,制订时已经考虑了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因素。

由于目前各施工单位,只要有资质,就可以承担既有铁路改造工程和新建铁路工程的施工任务,因此取消营业铁路施工津贴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的区分,参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保留流动施工津贴。

隧道津贴也取消新建隧道和改建隧道的区分。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内容不变。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将“115号文”中包含的医药费基金列入间接费中,作为规费的一项内容“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综合工费标准分档。

结合当前的用工制度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工程类别的技术含量进行分析,将不同工程类别的工资标准分为如下四档:

①Ⅰ类工:

路基,小桥涵,房屋,给排水、站场(不包括旅客地道、天桥)等的建筑工程,取弃土(石)场处理,临时工程

②Ⅱ类工:

特大桥、大桥、中桥(包括旅客地道、天桥),轨道,机务、车辆、动车等的建筑工程

③Ⅲ类工:

隧道、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④Ⅳ类工:

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

需注意:

雨棚工程的人工费标准同天桥;工务、其他建筑及设备的人工费采用Ⅱ类工标准;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是指确需短途接运的特殊情况下(如既有线施工沿线路运输或跨越股道运输以及受地形条件限制汽车进不去的情况下),需要采用单轮车、双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轨道平车等运输工具在有效的运输距离(经济运距)内发生的接运,通常这部分运输费用要按照《铁路工程基本定额》的有关内容计算,当套用《铁路工程基本定额》的隧道外一般工程运输定额时,其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Ⅳ类工仅与《铁路运营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02]44号)第一章(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安装调试)、第二章(网络设备安装调试)中的定额配套使用,既电算代号为11的定额人工可采用Ⅳ类工标准,其他定额不能采用。

(3)综合工费的标准。

只公布了不同工程类别的综合工费标准,此综合工费标准仅作为编制设计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目前,反映人工费标准偏低的信息有很多,包括人大代表也在反映,这不仅是铁路行业的问题,其他行业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该问题也引起了建设部的重视,我们也正积极地进行调查研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解决的办法。

(4)取消“115号文”的工资分区,采用统一的综合工费标准,特殊地区的津贴、补贴按人工费价差计列。

增加了“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综合工费标准”的规定。

2.材料费

“115号文”中依据材料供应方式对材料进行的分类和对材料费计取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

因此,本次对材料费进行如下几方面的修订:

(1)材料的分类。

不再按供应方式对材料进行分类。

“115号文”将材料按不同供应方式分为外来料与当地料,外来料是指由材料供应部门供应的材料,当地料是指不属于材料供应部门供应范围,而由施工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开采或制作的地方材料。

这显然与目前工程项目中材料采购的方式相矛盾,目前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大宗材料均由施工单位或业主进行招标采购,没有专门的材料供应部门供应,专门的材料供应部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鉴于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外来料与当地料的划分。

(2)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115号文”时,材料预算价格由综合出厂价加综合业务费提成组成。

综合出厂价是根据有关厂家提供的出厂价格和各施工企业物资部门填报的铁路工程在建大中型项目实际进料价格,结合有关价格信息综合取定。

综合业务费提成分为直接业务费提成和间接业务费提成,直接业务费提成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施工组织所拟定的材料厂、供料基地或供料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途耗等;间接业务费提成是指材料采购、供销、保管及其有关的费用等。

本次修订,考虑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其他行业接轨,将部分主要材料的价格放开,因此,取消综合业务费提成的概念,将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内容修订为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不管组成名称怎么变,材料预算价格的数值是不会变的,不会因为名称的改变而漏掉或多出某项组成费用。

实际上材料原价就相当于综合出厂价,运杂费相当于直接业务费提成加材料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至工地的运费之和,采购及保管费相当于间接业务费提成加材料管理费和运输损耗费之和。

①材料原价。

材料原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②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

③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上述公式以及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的概念非常完善地显示了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任何工程、任何材料,但是怎样确定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呢?

看似简单,其实在市场经济的物资流通条件下,十分复杂,不同的材料、不同的地域,其确定方法、内涵都大不相同。

本次修订将材料分为三类来确定其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

第一类:

即所谓的主要材料,包括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这类材料属于价格放开材料,新编制办法表4给出了这些放开材料的品类和电算代号。

所谓“价格放开”,就是指这类材料(砖、瓦、砂、石、石灰等除外,即“115号文”的当地料,这类材料的价格一直是放开的)不再采用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价差,而是采用当时当地的价格来调整价差。

在编制概预算时,这类材料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现行的是铁建设[2006]129号),编制期价格由设计单位根据实地调查分析采用,编制期价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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