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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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1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第一编总则

1.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

2.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

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

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

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

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

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

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

(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

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

《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

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

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

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编地质保障

5.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

(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6.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7.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规程条文】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执行说明】对新建矿井设计的首采区内的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计算煤层的预抽率时,应当根据预抽瓦斯量作为评价预抽效果的指标。

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的施工。

但在首采区内该开采煤层实施采掘作业前,仍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8.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规程条文】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

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执行说明】

(一)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进入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垂距5m以上,见图1。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4—冻结终端竖孔;5—冲积层;6—风化带;

7—隔水层;8—井筒荒断面顶部

图1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图

为保证斜井井筒底板冻土厚度及强度,每一个冻结竖孔深度应穿过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见图2。

1—地面;2—冻结竖孔;3—冲积层;4—风化带;

5—隔水层;6—井筒荒断面

图2竖孔冻结终端位置断面图(A-A)

(二)在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通常采用分段打钻、分段冻结施工工艺。

沿斜井井筒方向,当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5m前,必须停止掘进,待下一分段完成冻结后且具备掘进条件时,方可继续掘进,见图3、图4。

1—井口;2—上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3—上分段终端冻结竖孔;

4—下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5—下分段终端冻结竖孔;6—地面;

7—斜井井筒;8—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3分段竖孔冻结示意图

1—井口;2—冲积层及风化带起始端冻结竖孔;3—冲积层及风化带终端冻结竖孔;

4—地面;5—基岩含水层起始端冻结竖孔;6—基岩含水层终端冻结竖孔;

7—冲积层及风化带;8—隔水层;9—基岩;10—基岩含水层;11—斜井井筒;

12—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4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图

(三)在每一分段冻结范围内,应当根据冻结壁情况,明确初次支护、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以及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确保施工安全。

在掘进过程中,将会揭露部分冻结管,且需在初次支护前完成冻结管的切割拆除工作,因此应当提前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

当每一分段永久支护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防止提前停止冻结造成事故。

9.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规程条文】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

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

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执行说明】

(一)钻井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护壁循环泥浆的质量,及时测定循环泥浆的各项参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

下沉井壁前,必须用优质泥浆进行循环,适当提高泥浆的黏度,保持泥浆的稳定性。

(二)当井壁对接的上下法兰盘合拢时,井壁有可能触碰焊接在上法兰盘内缘的临时吊环造成焊缝断裂,造成临时吊盘坠落。

井壁对接是下沉井壁过程中最危险的环节,满足施工的最少用工即为最优组合,因此在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三)下沉井壁时,由于钻井直径大于井壁直径,井壁下沉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偏斜,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对井筒偏斜进行纵、横断面实测,核定有效的井筒断面,找出实际的井筒中心线和中心坐标,并标定在井筒中心十字线基桩上。

壁后充填固井在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保证结石体强度和充填密实度,并应沿井壁分层、对称、均匀充填,严格控制两侧浆面高差。

钻井段底部向上第一充填段应当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材料进行充填。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30m范围内壁后充填质量,如发现充填不实有导水可能时,应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确认合格不会漏水后才能破壁。

钻井段以深井筒继续掘进时,应当在钻井段底部设置壁座。

第二章开采

10.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规程条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的场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风、运输、供电等系统。

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

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

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

1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规程条文】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应包括:

(一)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外及其上下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二)采煤工作面地质、煤层赋存情况:

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底板岩层的性质、结构、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性,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三)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

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道的布置方式等,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型号、规格、数量。

(四)顶板管理方法:

工作面支护与顶板管理图(包括采煤工作面支架、特殊支架的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的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末采阶段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管理,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五)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风量、风速、通风设施、通风监测仪表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六)煤炭、材料运输的设备型号及其系统(包括分阶段煤仓或采区煤仓的容量)。

(七)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及供电系统图。

(八)洒水、注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九)安全监测监控、通信与人员位置监测、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

(十一)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十二)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十三)避灾路线。

12.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规程条文】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执行说明】

(一)充填采煤设计要求。

充填法采煤要依据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等保护对象和保护级别,进行开采沉降变形预计,分析可能产生的破坏,编制充填采煤方案,确定充填工作面充填材料类型、充满率以及充填体沉缩率等技术指标,设计合理充填步距。

(二)安全技术措施。

1.减少顶板下沉措施。

要严格按照充填采煤方案,实现较高充满率,控制较小充填体沉缩率。

在采煤工作面推进到设计充填步距后及时充填。

当充填速度小于采煤推进速度时,应当以充定采,以减少顶板下沉,控制地表移动和变形。

2.保证通风安全措施。

综合机械化充填是指在采煤工作面推进若干采煤循环后,按照正规循环进行充填。

采煤工作面推进到不同阶段,其横断面也在变化,加上充填体支撑作业,顶板一般不会垮落,在刚达到充填步距而即将开始充填时的横断面空间最大,风速最小,此时,需要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三)充填作业要求。

1.必须根据充填开采工艺,编制充填作业规程,细化安全技术措施。

2.在综采工作面推进达到充填步距时,在充填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液压支架完好情况、充填系统完好情况。

3.综合机械化刮板输送机固体充填,后输送机开机前,机头正前方、里侧严禁有人;操作捣实装置时,本支架正前方及两侧严禁站人;人员到架后检修后输送机时,必须有专人进行观察,同时将后输送机开关停电闭锁,任何人不得操作本架及上下5架支架;需操作液压系统调节后输送机作业时,人员必须躲到支架前、后柱之间进行,避开设备正下方及摆动方向。

4.充填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察充填情况,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区长汇报并进行处理。

在整个充填过程中,对可能进入充填范围内的所有通道上设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规程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执行说明】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顶煤的冒放性、放顶煤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的防治)等方面内容,论证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

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大于1:

3时,必须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导通及沟通火区的可能性,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推进度以及采空区防火等方面的影响,在确保安全开采的条件下方可加大采放比。

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执行说明】

(一)建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下压煤允许进行试采:

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

3.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构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

构筑物下压煤符合与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特别条件。

1.高速公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

2.高压输电线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

(2)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水工构筑物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4.长输管线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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